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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男子在陝西判無期,驚動「兩高」!到底是什麼造就了如今的尷尬局面?

內蒙古51歲的個體戶李秀梅,近2年來為了弟弟李秀海的案件,一直奔波在榆林和西安之間。

目前,48歲的李秀海已被羈押了2年半,被判處無期徒刑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榆林市中院沒有管轄權。榆林公檢法欲將案件移交內蒙古烏海市遭拒。

榆林市中院將案件退給榆林市檢察院後,榆林市檢察院通過省檢察院請示最高檢察院,此案該由誰管轄?

李秀海

不相識的一群人上演的「發財夢」

2010年12月22日,內蒙古阿拉善右旗政府將西大窯煤田梧桐樹溝永興煤礦區段滅火工程公開招標,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礦山公司)中標。李秀海當時參與經辦溫州礦山公司投標部分事宜。

2011年1月29日,李秀海與溫州礦山公司負責人馮殿喜、朱廷法簽訂《承包滅火協議書》。浙江省台州市人楊芬苗知道此事後,通過中間人與李秀海達成協議,楊芬苗給李秀海1500萬元的工程轉包費用。

2010年9月份,榆林市某銀行工作人員康飛,通過朋友認識了楊芬苗。2011年5月14日,楊芬苗介紹康飛與李秀海簽訂新的《承包滅火協議書》,簽協議前,李秀海向康飛等人出示其與溫州礦山公司所簽訂的《承包滅火協議書》。

當天,康飛給楊芬苗轉款2550萬元,楊芬苗支付給李秀海1500萬元。

很多人可能看不懂,為何給煤礦干滅火工程,還要給煤礦錢呢?

2018年4月10日,李秀梅道出了其中的奧秘,她說這種現象在榆林當地很普遍,政府害怕煤層比較淺的地方煤炭自燃,以滅火工程讓中標方將地下的煤挖出,然後回填,排除隱患。但很多投標者都是沖著挖煤來的。

康飛等人與李秀海簽好協議後,組織人進入礦區挖煤,卻被溫州礦山公司工作人員擋住了,該公司說這個滅火工程屬於他們所有。

康飛認為楊芬苗和李秀海是在詐騙。

今年4月11日,華商報記者電話採訪了康飛,他說他是榆林某銀行的工作人員,「關係在銀行,已經10多年沒在單位上班了」。

內蒙古阿拉善右旗公、檢認為是民事糾紛,決定撤案

康飛認為自己被騙了,向楊芬苗要錢。而楊芬苗則向李秀海要錢。

楊芬苗認為李秀海是詐騙,向內蒙古烏海市阿拉善右旗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後,認為這屬於民事糾紛,於是撤銷案件。

2012年3月26日,楊芬苗向檢察院提起申訴。

2012年5月10日,阿拉善右旗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撤案正確。檢察院認為,李秀海與溫州礦山公司阿拉善右旗滅火項目部簽訂的協議上有項目負責人朱廷法等人的簽名,朱廷法等人均承認此協議的存在。

楊芬苗對於李秀海和朱廷法等人簽訂的協議上的公章提出質疑。檢察機關認為,有爭議的公章不能證明協議是偽造的。

檢察機關認為,李秀海在和朱廷法等人簽訂協議時,上面註明「臨時合同年後重簽2011年1月29日」的字樣。李秀海稱,他已經給楊芬苗和康飛出示過這份「臨時協議」,而且明確告知對方為「臨時協議」。2011年5月14日,康飛還給李秀海寫了一份《承諾書》,「自負盈虧,和李秀海無關」。

阿拉善右旗檢察院認為,李秀海提供的證據能證明自己的清白,而且李秀海合同詐騙的主觀目的不明確,認定其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事實方面的證據欠缺。

兩被告人一審被判「無期」後裁定重審

榆林市公安局的材料顯示,2014年2月27日,康飛、高子兵、劉晉昔3人向榆林市公安局報案,稱他們3人被楊芬苗所騙。

2015年1月5日,榆林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5年4月16日,榆林市公安局將楊芬苗網上通緝,罪名是涉嫌合同詐騙。同年4月23日,楊芬苗在浙江蕭山國際機場被當地警方抓獲,移交給榆林市公安局。

2015年9月17日,榆林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同樣對李秀海進行網上追逃。2015年9月18日,李秀海被珠海拱北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抓獲。

在榆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偵查完畢後,榆林市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楊芬苗和李秀海進行起訴。

在庭審中,楊芬苗認為自己和康飛等人屬於正常的經濟活動,不屬於合同詐騙。楊芬苗的辯護律師也認為合同詐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6年2月26日,榆林市中院作出判決,認為楊芬苗合同詐騙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

在庭審中,李秀海認為自己沒有詐騙行為,其與楊芬苗、康飛之間是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2016年11月9日,榆林市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李秀海無期徒刑。

楊芬苗和李秀海均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4月10日,李秀梅告訴華商報記者,他們開庭的時候,一直向法庭提出,案件的管轄權不屬於榆林市,但法官對此熟視無睹。甚至在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都沒有記載被告方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省高院審理髮現,李秀海案件中榆林並不是本案中的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榆林市中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由榆林中院審理違反法定訴訟程序。

2017年6月20日,陝西省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五)項等規定,裁定撤銷榆林市中院(2016)陝08刑初39號刑事判決,發回榆林市中法院重審。楊芬苗案二審中也被撤銷一審判決,陝西省高院認為榆林市中院審理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今年60歲的楊芬苗,截止2018年4月22日已經羈押整3年。

李秀海的姐姐和妹妹說:希望榆林辦案方能給李秀海取保候審,但未果。

「榆林市檢察院認為最高法的決定錯誤」

2018年4月10日,李秀梅說,得知陝西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認為案件管轄權不歸榆林後,他們多次向榆林市檢察院、榆林市中院等提出申請,希望變更強制性措施,對李秀海進行取保候審,均未果。

「人已經被羈押了兩年半,目前還不知道案件該由誰管轄,為什麼不能取保候審呢?」為此,李秀梅等人不斷前往省、市兩級的檢察院、法院以及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

2018年1月16日,省高院一位法官告訴李秀梅:「案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是讓榆林市中院退回檢察院,榆林市檢察院再呈報陝西省檢察院,省檢察院再呈報最高檢,最高檢和最高法協商完了後,再指定再發文書。」

這名法官補充說:「不是我們兩家一起報的,省檢察院當時沒有報,因為省檢察院缺少這一環,所以還得再呈報一遍。」

2018年3月22日,榆林市中院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長李玉林和李秀海的家屬做了一份談話筆錄。

在這份談話筆錄上,李玉林告訴李秀海家屬:「案件的過程你們也很清楚,因為認識不同,最高法認為榆林沒有管轄權,也沒有指定管轄。我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將案件退回公訴機關。(榆林)市檢察院不接受案卷,依法在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時候,將案卷退回檢察院時,(榆林市檢察院)應當接受。但是榆林市檢察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決定是錯的,故不接受案卷。」

榆林市欲將案件移交烏海市被拒絕

李秀梅告訴華商報記者,榆林市公、檢、法在榆林市委政法委的協調下,駕駛4輛車、17名工作人員前往內蒙古烏海市,欲將案件移交給烏海市公、檢、法辦理,似乎沒有結果。

李秀梅的說法,在榆林市中院副院長李玉林和李秀海家屬談話筆錄上得到證實。

在這份2018年3月22日的談話筆錄中,李玉林告訴李秀海家屬:「榆林市中院,會同公安、檢察、政法委一同到內蒙古烏海進行協調,烏海方面不願意接受該案。」

李玉林說,在這樣的情況下,榆林市中院再一次將案件移交給榆林市檢察院案管辦,榆林市中院和榆林市檢察院也再次給榆林市委政法委彙報工作。

對於李秀海家屬提出的變更強制性措施的申請,李玉林說:「李秀海現在屬於犯罪嫌疑人,現在案件是管轄權的問題,不能認為李秀海就是無罪的,沒有任何機關作出無罪的決定,榆林中院沒有審判權,同樣也沒有放人的權力,我們現在的工作就是積極協調各部門,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關於長期羈押的問題,現在關押的時間都折抵以後的刑期,不存在『白關』的問題。若以後判處李秀海無罪,你們拿著無罪的判決書,到榆林中院進行國家賠償。你們若認為相關工作人員存在枉法裁判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在這份談話筆錄上,李秀海的家屬要求將李玉林的一句話寫在談話筆錄上:「只要案件沒有移交出去,就有權力繼續關押人。」榆林中院同意了李秀海家人將這份談話筆錄拍照保存。

嫌疑人家屬質疑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

今年48歲的李秀海,出生在內蒙古烏海市烏達區五虎山街辦育紅社區。

李秀海初中畢業後,給人開車。

2004年開始接觸煤礦,因為他腦瓜靈活,在給別人幹了一段時間後,自己很快就單幹——販煤。

李秀海很快有了自己的小車,也買了房子。

李秀海的妹妹李秀榮告訴華商報記者,2015年9月24日凌晨2點,她接到哥哥用警察的手機打來的電話,當天中午,她在榆林市機場附近的一個訊問室里見到了哥哥。她感到很奇怪,為何哥哥沒有關押在公安局經偵支隊裡面也沒有羈押在看守所,為何在這個貌似廠房的地方進行訊問。一個被稱呼為「范隊」的辦案民警說:「只要給康飛還1500萬元,康飛寫一個諒解書就可以放人。」李秀榮說:「哥哥告訴我,外面誰欠他的錢,讓我去要錢。哥哥同時告訴我,他不認識康飛。」

李秀榮還感到一些現象不對頭:2016年5月12日,榆林市檢察院的一個人帶著康飛和李秀海的女兒,一起進入看守所,希望李秀海還錢。李秀海說,這錢是楊芬苗打給他的,他不認識康飛。

在榆林市中院開庭期間,一法官告訴李秀海家人:「只要你們還錢,就可以判緩刑。」

李秀梅和李秀榮覺得這不是辦刑事案件,很多人圍繞的主題就是「討債」。李秀榮說:「李秀海剛剛被抓回榆林,案件正在偵查階段,辦案民警就讓犯罪嫌疑人和家屬通電話,而且還讓嫌疑人會見家屬,不怕通風報信嗎?」

辦案法官曾向嫌疑人家屬要酒喝

李秀榮出示了一條她和榆林市中院刑庭辦案法官羅濤的微信對話,時間是2018年2月23日。羅濤說:「你送我的酒還有嗎,再帶點來,朋友都說好喝。」為此,李秀榮不得不再次給對方送酒。

頗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叫「鈀盟王」的酒,是別人給李秀海抵債的,而李秀海家人又將此酒送給了法官。

2018年4月22日,華商報記者打電話給羅濤核實此事,羅濤說此案不是他辦理的,他沒有給當事人家屬要過酒。但記者在李秀海一審判決書上看到,審判長是羅濤。最後,羅濤給記者一會承認要過酒,一會又說沒有。對於該案,羅濤說過去了,他不想說。

2018年4月10日到4月11日,記者兩次到榆林市中院和榆林市檢察院以及榆林市委政法委採訪。

榆林市中院法官馬某通過法院宣傳部門答覆記者,案件已經移交榆林市檢察院,榆林市檢察院正在請示最高檢。

榆林市檢察院公訴部副部長孫華利說,採訪要經過榆林市檢察院宣傳處,而榆林市檢察院宣傳處長郝春平經過協調後,孫華利說:「我正在辦案,你們還是找宣傳處。」

榆林市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處處長李海軍告訴華商報記者,採訪要經過榆林市委宣傳部。榆林市委宣傳部新聞科副科長白海波說:「國家規定,持記者證就可以採訪,無需經過宣傳部。」

記者再給李海軍打電話,他以正在辦案為由,沒有接受記者採訪。

4月10日,榆林市檢察院駐所檢察處處長高棵說,對於超期羈押的問題,他們多次給榆林市中院提起過,但是沒有結果。4月10日一大早,他們已經向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書面報告此事。

高棵認為:「檢察院和法院是平級,人家有人家的理由,我們管不了。」

李秀梅問:「檢察院不是執法監督部門嗎?」

高棵說:「我們的監督乏軟無力。你家孩子,你管不住還可以打兩下,這個我們敢都不敢。」

4月23日,李秀海的辯護律師高慧來到榆林市中院,發回重審階段的法官馬某表示,案件已退回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已報最高檢。當律師去榆林市檢察院後,孫華利卻說案子還在發回重審階段。

一樁「經濟糾紛」 何以變成燙手的山芋

內蒙古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已經定性的「經濟糾紛」,而且「案發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皆不在陝西省榆林市。榆林市公、檢、法受理此案後,一被告人李秀海一審被判無期。目前最高法已經明示榆林沒有管轄權,案件正在請示最高檢。

被內蒙古那邊認定的「經濟糾紛」,到陝西榆林這邊卻進入了刑事司法程序。客觀地說,連兩地司法機關在事實的認定上都有著如此巨大的差異,姑且不論本案法律事實層面的是是非非,但可以肯定的是,就最高法認定榆林中院沒有管轄權這一點來看,此案在程序上的問題可見一斑。

按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如報道中所指出,陝西省高院發現,李秀海案件中榆林並不是本案中的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榆林市中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由榆林中級法院審理違反法定訴訟程序。

按說,沒有管轄權,則意味著這是一樁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錯誤既然已經發生了,接下來就應該是回到法治的軌道立即糾錯,讓老百姓在個案里感受到公平與正義。但蹊蹺的是,榆林中院還在「將錯就錯」。

那麼,到底是什麼造就了如今的尷尬局面?難道說此案揭示了類似案件處置流程上的制度漏洞嗎?顯然不是。實際上,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移送是有法可依的,現行的刑事司法流程在這方面有著成熟的制度安排。可問題是,一樁「經濟糾紛」在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後,如今彷彿已是燙手的山芋,法院就是移送不出這樁沒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榆林市檢察院不接受,內蒙古烏海方面也不接。

當務之急,是依法推動案件在法治軌道內妥善解決,還需要反思的是,正如嫌疑人家屬所質疑的,到底是否存在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問題。

去年,最高檢曾明確要求嚴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加大對該立不立、不該立亂立等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的監督糾正力度。今年年初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同樣表示要堅決防止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不管怎麼說,當一樁刑事案件被上級法院都認定無管轄權,卻面臨著「移送難」的窘境,站在當事人以及老百姓的角度說,這顯然是不該有的景象。這樣的局面存續一天,受損的不止因「移送難」而使案件處於停滯狀態的當事人利益,還有司法公信力。

(楊鵬)

來源:華商報記者 崔永利 部分配圖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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