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中期災害恢復周期研究——以1834年山西澤州旱災為例
原標題:清代前中期災害恢復周期研究——以1834年山西澤州旱災為例
清代前中期災害恢復周期研究——以1834年山西澤州旱災為例
石濤、王斐、胡鵬
【摘要】災害恢復周期是指從災害發生到災區恢復生產能力的時間,這一時間的長短能夠反映出災害的程度及人類救災活動的績效問題〔因此,研究災害恢復周期能夠使我們從另一個視角探討政府、市場以及糧食替代品在整個災害救助過程中各自所起到的作用、目前學術界運用糧食價格研究自然災害問題的成果多集中在較大區域、較長時段的宏觀層面,針對某次災害的微觀研究尚屬空白、文章以1834年澤州府的一次烈度一般的旱災為研究起點,通過糧價波動情況考察災害恢復周期,並以此為基礎,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分別探討政府、市場和糧食替代品在災害恢復周期中所起的作用、並通過相關史料構建具備完全交換權利、不完全交換權利和不具備交換權利這三類人轉化的數理模型,進一步分析糧食供給時機的有效性問題。
【關鍵詞】災害恢復周期;市場整合度;交換權利;政府
[中圖分類號]S-09;K20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459(2015)05-0064-10
一、引言
清代糧價數據的發掘與整理為經濟史量化研究注入新的活力,並推動計量經濟學方法的迅速崛起,成為研究市場整合、市場圈貿易相關度以及自然災害等問題的重要方法。當前對清代糧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觀方面,考察一定時期內全國或某區域(如北方地區、長江流域、台灣地區等)內氣候的冷暖變遷、自然災害、糧食生產等因素與糧價變動的關係。王業鍵、黃瑩環發現短期的旱澇災害與當時糧價變動有關,但長期氣候變遷與糧價並無明顯關係①;李明珠(CL illian M . L }和馬立博(CR ob ert B .M arR}等人認為,清代中國一些地區收成狀況和糧價之間關聯不是太大②;謝美娥也認為糧食生產收成與糧價的相關程度亦不明顯,自然災害因素僅在部分的短期年段對米價起作用,長時段的作用並不明顯③。顏色等在前人對糧食價格研究的基礎上,運用回歸和協整的方法得出18世紀南方市場整合度高於北方,這是受自然環境特別是河流分布導致的交通運輸條件的差異引起的④。這些長時段的大數據模型分析消抵了不同市場價格同步漲跌的偶發因素,但受數據種類單一的影響,對不同市場覆蓋區域內所供給的糧食種類的差異性無法涉及。大致而言,南方喜米,北方食麵;小而言之,山西省內南部食麵,東南喜食小米,晉北則多食雜糧。如此細緻的差異,勢必會對宏觀研究的結果提出挑戰。文章研究的意義則在於探究宏觀研究中忽略或消抵的偶發性因素,探討因不同地域、不同偏好對糧食價格波動造成的影響。
對於山西這樣一個農業生產水平不高,糧食運輸條件不利的省份,自然災害對糧食價格的影響應更加明顯。李軍、李志芳和石濤認為受到政府較為完善的制度保障、晉商的積極救濟、貨幣數量增長、人口增長以及人為製造的制度障礙等因素綜合影響,自然災害與糧價波動的相關性減弱⑤。這裡強調了政府完善的制度和暢通的市場體系對糧食價格的影響。面對自然災害,政府完善的制度主要解決災民糧食問題和安置問題⑥,而糧食問題尤甚。常平倉儲是政府重要的調節手段,但也離不開市場體系的作用。有研究表明明清時期中國的市場形態非常接近利伯維爾場⑦,王業鍵採用定量分析法發現有客觀程度的同步性和聯動性⑧。彭凱翔則認為當時的市場網路複雜而廣泛,政府政策有助於改善和維護而非壓抑市場制度⑨。而清代山西糧食市場的封閉性較強,雖然1821-1911年間市場整合程度高於
①王業鍵、黃瑩環:《清代中國氣候變遷—自然災害與糧價的初步考察》,《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第1期。
②LillianM .LiGrain Prices in ZhiliProvince,1736-1911:A Prelim inary Study, 1992;M arks,RobertTigers,rice, silk,and siltenvironm entand econom y in late in perialsouth China Cam bridge Cam br}lge U nivers琦Pross,1998.
③謝美娥:《自然災害、生產收成與清代台灣米價的波動(1738-1850 ))}《中國經濟史研究》2010年第4期。
④顏色、劉叢:((18世紀中國南北方市場整合程度的比較—利用清代糧價數據的研究》,《經濟研究》2011年第12期。
⑤李軍、李志芳、石濤:《自然災害與區域糧食價格—以清代山西為例》,《中國農村觀察》2008年第2期。
⑥石濤:《北宋時期自然災害與政府管理體系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246-247頁。
⑦吳承明:《利用糧價變動研究清代的市場整合》,《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2期。
⑧王業鍵:((Food Supply and G rain Prices in the Y angtse D elta in the E ighteen Century)),中國台北:台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9年。
⑨彭凱翔:《清代以來的糧價:歷史學的解釋與再解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3頁。
1736-1820年的情況,但是整體上這種融合的過程是比較緩慢的①。因而,有必要從微觀層面即某一次災害出發,廓清清代山西自然災害與糧食價格的關係,闡明災害發生時政府、市場對糧食價格的作用,進一步分析糧食供給時機的有效性問題。需要特彆強調的是,文章中涉及的微觀數據均經過謹慎考證,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此外,還有一個影響糧價的因素—銀。銀作為一種稱量貨幣,其購買力就體現在物價上,且銀本身的價值也會對物價產生影響。對此,彭信威主張「價值法則說」②,而全漢升主張「貨幣數量說」③,當前關於清代物價長期性波動原因的研究主要以全漢升、王業鍵兩人為中心推進。在本文的研究中,糧價用來反映災害恢復周期的長短,其本身就能反映銀的購買力,即因銀錢比價變動引起糧價的變動在所能購買到的糧食量中就可以體現出來,故文章在研究過程中可視銀錢比價為固定值,不予考慮。
二、糧價波動與災害恢復周期
所謂周期,是指事物在運動、變化過程中,某些特徵多次重複出現,其連續兩次出現所經過的時間。災害恢復周期,就是由於災害的影響,在某種糧食月內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差價從幾乎為零開始發生波動,到再次回到平穩的運動過程中,連續兩次出現糧食差價幾乎為零的現象所經過的時間。文章選取清中期(道光十四年)澤州府高平縣一次烈度一般的旱災為研究對象,原因之一是:根據卜風賢的災度等級量化方法④,結合災區大小和災變程度,可以判定此次旱災災度應為2度,等級較低。其二,據史料可知,道光年間,澤州府高平縣發生災害次數最多,陵川縣最少。比較各縣受災情況,鳳台縣和高平縣的記錄較詳細,尤以道光十四年高平縣旱災最為詳盡⑤。且這次災害發生的當年或相近年份,周邊各縣沒有類似災害發生,有利於研究的可持續性。
從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編製的《清代道光至宣統間糧價表》,我們搜集整理出1832年-1837年澤州府小米、麥子、蕎麥、高粱和豌豆這五種糧食作物每月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小米為例,運用E xcel軟體得出1832年一1837年小米價格走勢圖,如下圖所示。
①馬國英:《清代山西糧食市場的封閉與融合性一基於1736-1911年間糧價數據的分段研究》,未刊稿。
②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58頁。
③全漢升:《美洲白銀與十八世紀中國物價革命的關係》,《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慶祝胡迪先生六十五歲論文巢(下撇》,1953年,第517-551頁。
④卜風賢:《農業災荒論》,中國農業出版社,2006年,第89-90頁.
⑤《山西方誌·鳳台縣續志》卷4,光緒八年;《山西方誌·高平縣續志》卷之12,光緒三年春;《山西方誌·陵川縣誌》卷10,民國二十二年三月;《山西方誌·陽城縣誌》卷之18,同治十三年。
上圖表明,1833年1月開始,小米的月內價格差發生較大幅度增長,並在此水平上維持了一段時間。1834年9月,小米月內糧食價格差開始減小。據史料記載,1834年(道光十四年)八月,澤州府高平縣「不雨」,到「來年六月」,民「大飢」,「斗米錢八百」①。1835年9月,小米月內糧食最高價在低位維持一段時間後開始出現上漲,並於1836年7月和11月出現兩次小幅上漲,最終於1837年1月回到與最低價相差無幾的水平。依據災害恢復周期的定義,此次災害的恢復周期從1833年1月至1837年1月,歷時63個月(01835年有閏6月)。但囿於史料閥如,災害發生前糧食價格上漲的原因不得而知,故文章研究的災害恢復周期和建立模型的原始數據都以1834年8月至1837年1月糧食價格為依託,
歷時31個月(大於30),具有統計學上的研究意義。
三、災區糧食供給與需求分析
一定時期內,商品價格是由商品供求決定。文章以糧價為出發點研究災害恢復周期的問題,必須先廓清災區的糧食供求情況。
(一)災區糧食供給情況
災害發生後,短期內當地糧食供給量基本不變,且假定糧食供給量為災害發生前一年(1833年)糧食總產量和政府倉儲量。其中,1833年糧食總產量包括了可供市場流通量和百姓家中自有存量。因為每年糧食成熟後,其被支配的途徑基本上是政府稅收和百姓自留。明「一條鞭法」後,政府賦稅徵收逐漸貨幣化。歲至清代,這種賦稅徵收制度被沿用。道光年間,清政府按例進行賦稅折銀,如《高平縣誌》記載,「……民田凡七千三百八十七頃三十三畝三分有奇,折征銀三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兩八錢有奇,……』,②。這就要求賦稅承擔者須向政府繳納白銀。因此,農民除將收穫的糧食部分自足外,其餘拿到市場上交易以換取白銀繳納稅收或購買少量生活必需品③,故在不考慮外地糧食輸入的前提下,政府稅收量和用於交換生活必需品的糧食量就成為本地可供市場流通量。程念祺認為,農民生活必需品的購買率與其在「國家財政市場的售賣率成反比」,甚至「一直處於少量的物物交換的窘迫狀態」④。可見,與用於繳納稅收的糧食量相比,農民收穫的糧食用於交換生活必需品的部分微乎其微,很難對市場流通的糧食總量造成影響。因而,農民購買生活必需品的糧食量可忽略不計,政府稅收量約等於可供市場流通量。需要強調的是,由於史料閥如和測算難度較大,這裡不考慮百姓家中災害發生前幾年的糧食存量。
高平縣隸屬澤州府,位於山西省東南端,太行山最南麓。耕地面積約743237畝⑤,人口數量大約為247253人⑥,主要糧食作物有小米、高粱、小麥等⑦。從國內外學者對中國清代糧食畝產量的估算結果
①《山西方誌·高平縣續志》卷之12,光緒三年春。
②《山西方誌·高平縣誌》卷4,同治六年夏六月。
③程念棋:《論中國古代經濟史中的市場問題》,《史林》1999年第4期。
④程念棋:《論中國古代經濟史中的市場問題》,《史林》1999年第4期第27頁。
⑤《山西方誌·高平縣誌·食貨》卷4,同治六年夏六月。由於從道光到同治年間,社會生產里水平沒有發生大的變革,亦沒有大規模開墾荒地的史料記載,故認為耕地面積沒有發生較大變化,直接按照史料記載加總得出總耕地面積。
⑥據《山西方誌·高平縣誌·食貨》(卷心記載:「嘉慶十二年,戶凡四萬九千一百九十,男女口凡二十三萬八千三百八十八。同治五年,戶凡五萬六千一百八十,男女口凡二十五萬七千三百八十五。」
⑦據《山西方誌·澤州府志》卷之12中記載,澤州府之物產為「款之屬粟黍翟粱林鄉」,基本上包括小米、麥子、高粱、豌豆、蕎麥這五種。
看,糧食畝產量從155市斤到367市斤不等①,又在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同一地區相近時間內畝產量應該不會有太大變化,因此,可以將耕地面積與畝產量相乘估算出1833年高平縣谷糧(即原糧)總產量。另根據《高平縣誌·物產》中記載:「高平隸上黨高原四塞,地脈甚寒,歲惟一熟』,②,可知本地糧食作物為一年一熟。則1833年高平縣糧食總產量最低為1152017.35石,最高為2727679.79石。對其取均值得出,1833年高平縣谷糧總產量為1939848.57石。由於史料閥如,這裡先不考慮其它糧食作物的產量。
據《高平縣誌》記載,道光二十六年,高平縣常平倉糧食儲量為16353.2625石,救濟孤貧21年,平均每年消耗糧食約54石。道光十五年,高平縣社倉共出售糧食6600.23592石,現存糧食6875.161石③。在這裡,我們認為相近的年份政府倉儲量基本不變,只是新舊糧發生更換。因而,將常平倉和社倉的儲量加總就得到,1834年災害發生前政府可支配糧食約29828.66石。將1833年高平縣谷糧總產量與政府可支配糧食量相加可得災區糧食總供給量為1969677.23石,折米1231048.27石④。
根據《高平縣誌》中對不同等級的耕地的畝徵收量的記載和不同等級耕地面積的記載可以估算出上地共征糧9042.81石,中地共征糧25706.364石,下地共征糧799.5石,下下地共征糧80.42石⑤,將其加總可得民田共征糧35629.094石。同理可以折算出屯田共征糧約為215.97石,將二者相加得出1833年政府徵收稅糧約為35845.064石。
由此,用災區糧食總供給量減去政府徵稅量可得出1833年百姓自留糧食量為1904219.48石,折米1190137.18石。
(二)災區糧食需求情況
印度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在其論著《貧困與饑荒:論權利與剝奪》中說:「一個人避免飢餓的能力依賴於他的所有權,以及他所面對的交換權利映像。一般來說,食物供給的減少,會通過食物價格上漲,對一個人交換權利造成不利的影響,並使他們面臨飢餓的威肋、。所以,即使飢餓是由食物短缺造引起的,飢餓的直接原因也是個人交換權利的下降』,⑥。在當時的生產力水平下,面對災害,老百姓在逐漸消耗掉災前自留糧食後選擇到市場上進行交易來獲得糧食。然而如圖1所示,糧食價格在每個月內都有所波動,且基本呈現上漲趨勢。糧食價格上漲,百姓中定會有因買不起糧食而使個人交換權利下降的人群,甚至面臨飢餓的威肋、。如果交換權利得不到改善,他們面臨的只有死亡。故根據其擁有的交換權利的不同程度,我們將災民大致分為三類,分別是不具備交換權利者、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以及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
根據阿馬蒂亞·森的交換權利理論,「在給定一個人所有權組合(包括其勞動力)的情況下,一個人的交換權利由五方面來決定」⑦,但從當時中國社會實際情況出發,又囿於資料的限制,我們根據清朝《山西賦役全書》的記載:「雍正拾年,分實在共人三萬玖千陸百壹拾捌丁,內除紳鈴優免本身陸百玖拾丁外,實行差人三萬捌千玖百貳拾捌丁,內中上則壹丁,中中則貳丁,中下則三丁,下上則壹佰壹拾三
①石濤、馬國英:《清朝前中期糧食畝產量研究述評》,《歷史研究》2012年第2期。
②《山西方誌·高平縣誌》卷之6,乾隆三十九年。
③《山西方誌·高平縣誌》卷4,同治六年夏六月。
④劉建生、燕紅忠、張喜琴等的著作《明清晉商與徽商之比較研究》中提及,「粟谷出米率為62.5%經過詳細考證,此出米率較接近當時生產水平,故採用62.5%的出米率來計算小米的產量。
⑤《山西方誌·高平縣誌》卷4,同治六年夏六月。
⑥「印」阿馬蒂亞·森CA m artyaSer}著;王宇,王文玉譯:《貧困與饑荒:論權利與剝奪》,商務印書館,2001
⑦「印」阿馬蒂亞·森CA m artyaSer}著;王宇,王文玉譯:《貧困與饑荒:論權利與剝奪》,商務印書館,2001,也較接近實際」,年,第9頁。年,第9頁。
丁,下中則貳萬貳仟玖百貳丁,下下則壹萬伍千玖百柒丁」①,另《山西方誌·高平縣誌·食貨》(卷四)中道:「國朝丁制仿諸明,有丁無糧者為下戶,有丁有糧者為中戶,糧多丁少丁糧俱多者為上戶。」將「紳鈴優免」者、「中上」者、「中中」者、「中下」者和「下上」者計作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共計809人,「下中」者為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共計22902人,「下下」者為不具備交換權利者,共計15907人。由此,我們可以大致計算出這三類人的比例約為1 : 28 : 19。用這個比例乘以高平縣總人口數247253,可以得出,災害發生後具備完全交換權利的人數約為5151人,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的人數約為144231人,不具備交換權利的人數約為97871人。
按照當時每人每天消耗糧食量估算,「每人一年食用小米二石六斗」②。這樣易得出每人每月食用小米約0.22石,視為平均每人每月糧食需求量。將其乘以不同類別人群對應的人數得出每月糧食需求量,此結果乘以災害恢復周期可得出災區糧食總需求量。因而,災區糧食總供給量為1686265.46石,平均每月總需求量為54395.66石,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需求量為1133.22石,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需求量為31730.82石,不具備交換權利者需求量為21531.62石。
一定的時期內,競爭性的市場中某種商品的需求量由商品價格、消費者收入、偏好、相關商品價格、消費者預期等因素決定,但最主要的因素為商品價格。假定在其他因素既定的前提下,由需求定理可得,商品需求量與價格之間成反向變動關係,故可得出每個月內糧食需求曲線,如圖2所示。當糧食價格為O時,所有的人都買得起糧食,對應的需求量為全部人口的月內總需求;當糧食價格為P。時(}Po為月內糧食最低價),對於不具備交換權利者來說,即使是以最低價格出售糧食,他們仍然支付不起。這就意味著月內糧食最低價為不具備交換權利者和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的支付臨界,對應的需求量為這兩類人每月需求量之和。同理,當價格上升為P}時,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的交換權利下降,逐漸轉化成不具備交換權力者,此時對應的需求量應等於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每月需求量,意味P1著為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和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的支付臨界。
由圖1可得,災害恢復周期內糧食最低價為1.04,將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和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的需求量相加得出54395.66石,由此可以得出需求量與價格變動的定量關係。又知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每月需求量為1133.22石,通過此定量關係易得出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和具備不完全交換權
①「清」盧崇峻、白如梅纂修《山西賦役全書》卷4 1674年。
②劉建生、燕紅忠、張喜琴等著:《明清晉商與徽商之比較研究》,山西經濟出版社,2012年,第210頁。
利者的支付臨界為2.57兩/石。可見,當月內糧食價格在(01.04, 2.57)的區間內變化時,隨著價格的升高,不具備完全交換權力者因交換權利下降而轉化為不具備交換權利者;同理,當月內糧食價格超出2.57兩/石時,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因交換權利下降而轉化為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此為因糧食價格變動引起的需求量變動,進而產生三類人的轉化。
四、影響災害恢復周期因素分析
通過災區糧食供給與需求的計算得出,災害發生地糧食總供給量約為1231048.27石,總需求量為1686265.46石。顯而易見,總供給遠小於總需求。但查閱史料得知,這次災害並沒有人口死亡與流民數量的記錄,意味著總需求未發生變化且全部得到了滿足。如果這是一個封閉的市場,供不應求定會引起價格上升。但已有研究表明,1821-1911年間山西糧食市場已具備一定的市場整合度,雖然融合過程比較緩慢①。故可推測有周邊地區糧食進入本地市場,增加糧食供給。觀察圖1可知,災害恢復周期內,月內糧食最低價被控制在較低水平,且保持穩定。而月內糧食最高價則波動劇烈,受市場作用較大。
影響糧食價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需求量和供給量的直接影響外,消費者收入水平、相關商品的價格、消費者偏好、消費者對商品的價格預期、生產成本、生產的技術水準、生產者對未來的預期等因素也通過影響需求和供給量對價格產生間接影響。然而,從中國古代小農經濟的發展情況看,農民長期處在貧困狀態。這種小農的貧困可以追溯到戰國初期李惶的計算②,直到清代「康乾盛世」時期,這種貧困「不僅沒有改變,而且似乎更為嚴重」③,甚至到了近代,「不論南方、北方,不論是沿海沿江還是廣大內陸地區,農民生活的艱難困苦是普遍的」,「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家庭的生活水平,是依次降低的」④。因而,農民的收入水平在一定時期內變化不大,對需求量的影響不大。
其次,中國經濟在宋代達到鼎盛,生產技術水準在14世紀以後出現停滯⑤,由生產技術水準、生產成本引起的供給量的變化亦不明顯。
第三,國家在徵收賦稅時的糧食價格與自由流通市場上出售的糧食價格相差較大,導致糧食嚴重的不等價交換,消費者和生產者對未來糧食價格的預期極容易引發消費者糧食購買量的較大變化、商人囤積居奇等現象,並通過影響市場流通量使糧食價格波動程度變大。這就產生了糧食價格上漲的滯
①馬國英:《清代山西糧食市場的封閉與融合性—基於1736-1911年間糧價數據的分段研究》,未刊稿。
②據《漢書·食貨志》記載:「勸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I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除社間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來至於甚貴者也」。
③據《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55)記載,乾隆元年皇帝詔書:「諭各省地方偶有水旱,鐲免錢糧舊例,被災十分者免錢糧十分之三,八分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六分者免十分之一。雍正年間,我皇考特降諭旨,凡被災十分者免錢糧十分之七,九分者免十分之六,八分者免十分之四,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六分者免十分之一。實愛養黎元,輪恤民隱之至意也。聯思田禾被災五分,則收成僅得其半,輸將國賦,未免艱難。所當推廣皇仁,使被災較輕之地畝,亦得均靂恩澤。嗣後著將被災五分之處,亦准報災。地方官察勘明確,鐲免錢糧十分之一。永著為例。欽此。」轉引自程念棋:《中國歷史上的小農經濟—生產與生活》,《史林》2004年第3期第51頁。
④苑書義、董叢林著:《近代中國小農經濟的變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4頁。
⑤林毅夫:《李約瑟之謎、韋伯疑問和中國的奇蹟—自宋以來的長期經濟發展》,《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4期。
後性。另外,消費者偏好、相關商品的價格也可通過影響需求量而引起糧食價格波動。總之,從傳統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考慮,影響糧食價格波動的因素為需求量、供給量、相關商品的價格、消費者偏好以及消費者和生產者對商品價格的預期。
從整理的史料中看,能夠滿足量化研究的原始資料為1834年8月至1837年1月澤州及相鄰省、府的五種糧食價格,包含每月每種糧食的最高、最低價。最高價則是市場作用下的價格,即以上幾種因素作用下的價格;最低價為政府通過強制性手段規定的價格,用以保證消費者的最低消費,在一定程度上減弱需求量的較大變動。建立關於澤州及周邊地區五種糧食最高、最低價格的計量模型,有助於探究以上幾方面因素對糧食價格波動的影響。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們將採用控制變數法來分別研究影響糧食價格的因素,即先將消費者偏好、相關商品的價格視作此模型的外生變數,建立關於某一種糧食價格(如前文所述,以小米為例)的計量模型。後通過考察各種糧食價格波動的同步性探究這兩個因素對糧食價格的影響。
在此計量模型中,還需解決一個關於自變數的問題:選取周邊哪個地區的糧食價格作為研究對象。考慮到當時的交通運輸條件,與澤州府可能存在貿易關係的有潞安府、平陽府、河南省懷慶府一帶。但是從我們搜集到的糧價數據反應的情況來看,1832-1837年河南省月內糧食價格差基本沒變化;平陽府月內糧食價格差呈現逐漸上升趨勢,但史料記載,1832-1837年間平陽府自然災害頻繁①,其月內糧食價格的波動可能是其自身引起的;潞安府月內糧食價格則呈現與澤州府相近的波動,但波動較小,且史料中並沒有潞安府在這段期間發生自然災害的記載,故其月內糧食價格波動可能與澤州府價格波動有關。因此,我們試圖以1834年8月一1837年1月間澤州府小米月內糧食最高價為因變數,澤州府小米月內糧食最低價和潞安府小米月內糧食最高價為自變數建立計量經濟學模型。
運用E view s6.0軟體對澤州府小米月內糧食最高價、澤州府小米月內糧食最低價、潞安府小米月內糧食最高價各變數進行多元回歸,結果顯示,當期澤州府月內糧食最高價受到當期澤州月內糧食最低價、滯後一期澤州府月內糧食最低價、滯後三期澤州府月內糧食最高價、當期潞安府月內糧食最高價和滯後一期潞安府月內糧食最高價的影響。由此,我們進一步分析影響災害恢復周期的因素。
(一)政府因素
觀察計量回歸結果,澤州府月內糧食最低價對應的係數值為正且最大,表明澤州府月內糧食最低價對月內糧食最高價具有正影響作用且作用最大,意味著不考慮其他變數時,月內糧食最低價控制的越低,最高價的水平也越低。據史料記載,「常平倉平均每年消耗糧食約54石」,「道光十五年,高平縣社倉共出售糧食6600.23592石」,由此可以估算災害恢復周期內政府控制月內糧食最低價需提供糧食量為:折成米為10397.2436石。而1833年政府可支配糧食量為29828.66石,折成米為18642.9125石,佔到可支配糧食的55.8%,表明政府運用自身的糧食儲備可以達到控制糧食低價的目標,且有效地抑制了因本地糧食供給不足引起的糧食價格過快上漲,避免因價格上漲引起的交換權利的下降而出現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向不具備交換權力者的過快轉化,延長災害恢復周期。
有學者認為,至嘉慶以後,倉儲制度日漸廢弛,倉儲多不足額,資金多被挪用,情況愈發嚴重,終至有名無實②。薛華(CCarolH. ShiuPJ認為到18世紀,政府在倉儲方面的財政支持逐漸減弱,用於建立倉儲的財政資源不知去向①。但也有學者認為,倉儲體系的糧食供給最多只具調節周期性及季節性糧價
①《山西方誌·重修安澤縣縣誌》,民國二十一年十月:「道光十二年秋隕霜殺禾,十三年飢,十四年大飢四月大風,十六年蝗」。
②曹貫一著:《中國農業經濟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第822-823頁。
③C arol H.Shiue: The PoliticalEconom y ofFam ine R elief in China 1740-1820 Joumalof Interdisciplinary H istrmy} vo136}N o. l,2005}P33-55.
變動的功能,對災荒的正面功能也只在18世紀的某些時期才成為可能①。而從上文計算可知,道光年間,山西澤州府倉谷儲積在災年販恤貧民時發揮了較大的作用。故儘管清代錢糧虧空在嘉慶朝後由於官侵、吏蝕、民欠等種種原因日趨嚴重②,但就山西省澤州府而言,政府倉儲在應對災荒方面依然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二)市場因素
儘管政府的低價控制對糧食價格上漲有較大抑制作用,但政府以低價供給的糧食量只有10397.2436石,而在此低價水平上平均每個月對應的需求量為32864.04石,供給遠不能滿足需求。然而,圖1顯示,月內糧食最高價在災害發生初期出現下降,並在低水平上維持了一段時間。從供給和需求兩方面來看,災害發生後短期內市場上糧食供給基本不變,則可推知糧食價格下降是需求減少引起的。這就證明了災民自有糧食的作用。因為在當時的經濟條件下,人們日常生活的糧食需求基本靠自給自足,從經濟學意義上講,人們不參與市場糧食交換而靠自給自足,意味著市場需求減少了。已知1833年百姓自留米約為1190137.18石,平均每月總需求量為54395.66石,將二者相除得出自留糧食可維持的時間約為22個月,長於圖1中月內糧食最高價下降後保持平穩的時間長度(約為14個月)。
可見,按照平均水平估計,自留糧食可以維持過第一次月內糧食最高價出現較大幅度上升(1835年9月至12月)。但實際上,由於存在貧富差距,各家儲備糧食量參差不齊,消耗完自留糧食的百姓不得不通過參與市場交換來獲得糧食,這時,政府的低價糧就成為百姓的上選。但隨著災害的持續,自留糧食被漸漸消耗,市場需求增加,政府的低價糧食也有限,引起糧食價格上升。此時,本地市場流通量為35845.064石,折成米約為22403.165石,不及政府控制的最低價格水平下對應的需求量((32864.04石),供不應求的情況嚴重,易刺激商人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使百姓交換權利下降。圖1中顯示,到1836年(道光十六年))1月,小米月內糧食最高價已達到4.05兩/石,遠遠超出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與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的交換臨界((2.57兩/石),意味著絕大部分百姓會淪為不具備交換權利者。儘管月內糧食價格變化較頻繁,最高價也許只是瞬間的現象,但由於糧食價格上漲引起百姓交換權利較大幅度地下降卻是不爭的事實,並可能造成災害恢復周期的延長。
另,回歸結果表明潞安府的月內糧食最高價也引起了澤州糧食價格上漲,表現為圖1中道光十六年4月一12月糧食價格的波動。在當時交通運輸條件制約下,雖然區域間糧食流通使得市場整合度已達到一定水平,但潞安府糧食價格對本地糧食價格的影響仍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受運輸成本和運輸量的限制,由潞安府進入災區市場的糧食總量有限,加之商人唯利是圖,糧食價格依然保持上漲趨勢,直到災區生產力恢復,糧食供給逐漸增加,糧食價格開始回落。
(三)消費者偏好和糧食替代品
上文我們假定百姓只消費小米一種糧食,但事實並非如此,糧價數據顯示,小米、高粱、小麥都是本地主要的糧食作物。受生活習慣、經濟水平等因素的影響,人們對糧食作物產生不同的偏好。「紳鈴優免」者可能更偏好於小麥這種細糧,大部分百姓更偏好於小米,故小米仍是人們日常飲食的主要糧食。災害發生後,具備完全交換權利者偏好小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小米的需求,抑制其價格上漲。但對於不具備交換權利者,即使是以政府最低價出售的小米,他們也無力購買。為了生存,他們不得不選擇比小米營養價值低、價格更便宜的高粱、蕎麥等粗糧作為替代品。當市場上小米價格上漲,政府低價供給的糧食有限時,具備不完全交換權利者因交換權利下降而逐漸轉化為不具備交換權利者,在這轉化的過程中,這些不具備交換權利者可能直接購買低價的糧食替代品,也可能「以物易物」,即
①參考謝美娥等《自然災害、生產收成、價格平抑與清代的區域市場—以台灣米價(1738-1850)為中心的考察》研究成果報告,計劃編號N SC 97-2410-H -006-023-M Y 3 } 2011年10月31日。
②閏文博:《清代倉儲虧空的官吏賠補制度》,《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牌))2011年第4期。
用價格較高的小米換得更多價格較低的糧食,從而可能引起糧食替代品價格的同步變化。理論上,短期內判斷是否為糧食替代品要看其需求交叉彈性,但對於持續31個月的災害恢復周期而言,我們採用計量經濟學方法判斷兩種糧食價格的同步性來判定其替代性可能更為合理。
運用E view s6.0軟體對小米月內糧食最高價、高粱月內糧食最高價進行回歸,結果顯示小米和高粱的月內糧食最高價之間存在正同步性。這就意味著,當小米糧價發生波動時,高粱的糧價也隨之產生相同趨勢的波動,但其價格低於小米。這樣,高粱成為百姓應對荒年的糧食替代品。這種糧食替代品和消費者偏好具有相同的影響作用,減少了市場上對小米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價格上升,有利於縮短災害恢復周期。
事實上,歷史上任何一次災害的災害恢復周期都與政府、市場、糧食替代品等因素有關。歲至清朝前中期,隨著糧價奏報制度的形成和倉儲制度的完善,政府通過調節糧食供給量、供給價格影響災害恢復周期;受自然環境影響,不同的交通運輸條件下,市場對災害恢復周期的影響也不同。再加上災害種類和強度差異,對人口結構性變化及財產損失情況難以預測,導致具備不同交換權利者需求轉化機制迥異,亦影響政府、市場的糧食供給和糧食替代品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文所構建的研究模型在具體災害研究方面具有一定普適意義。
文章以1834年山西澤州旱災為例,運用模型得出,政府低價有效抑制了本地糧食上漲,並且政府控制的價格越低,抑制作用越強。且按照卜風賢的災度等級計量方法,某種災害的災度等級隨災區大小、災變程度和死亡人數的梯度升級而升高①。此次旱災的災度等級為2度,是因為災區只有一縣,災變程度為「大飢」,無死亡人口。對此,儘管無明確史料證明政府有義販行為,但從常平倉和社倉的記載得出,政府販濟可能避免了此次旱災引起的人口死亡,至少政府低價拉低了月內糧食均價,減緩了百姓交換權利的大幅度下降。因而,對於內陸地區災害等級較低的旱災,政府利用倉儲以儘可能的低價出售糧食是比較有效地救荒措施,且這種低價控制貫穿於整個災害恢復周期內。晚清以降,「政府發揮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常平倉儲作為政府最主要的一項穩定市場糧食價格的政策,光緒年間隨著山西省糧食倉儲的消耗逐漸喪失』,②,但是民間慈善組織開始出現並逐漸成為販災活動不可或缺的主體,部分替代了政府救荒的主體地位,加之市場整合程度的加深,影響糧食價格因素有複雜化傾向,這些變化是該模型未曾涉及,仍需進一步完善。
①卜風賢著:《農業災荒論》,中國農業出版社,2006年,第88-89頁。
②馬國英、陳永福、李軍:《晚清山西糧食價格波動、市場成因及政府行為(1875-1908 ))}《中國經濟史研究》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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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中國農史》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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