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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引發的反思——暨論法律推理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引發的反思

——暨論法律推理

西塞羅:絕對的正義,就是絕對的不正義。

前幾篇推文,有朋友反映理論性強於實操性,對實務的指導作用有限。為此,近日特選一篇與衛生執法實務貼近之話題。無他,只為拓展思維罷了

醫療廢物管理執法實務中,管理相對人(為便於敘述,簡稱為醫院)未按照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應該是一個常見問題。有些醫院工作人員將使用過的棉簽等一次性衛生用品丟進銳器盒內,而有的醫院將針頭等用黃色感染性醫療廢物包裝袋進行收集。這兩種行為,如果嚴格從法條來看,都違反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但這兩種行為性質一樣嗎?都值得處罰嗎?

法學的任務是追求公平正義,而公平正義的獲得必然需要論證和推理。推理,作為思維方式的一種,是從已知判斷作出新判斷的過程。當代學者將法律推理分為形式推理與實質推理。

形式推理:即依形式邏輯規則的推理,該推理有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三種。三段論屬演繹推理中的典型。從法律規定和個案事實得出判決,這一過程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被稱為三段論推理。三段論的演繹推理,其規則是客觀的,但是推論結果卻並非正確。(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第二版306-309頁)

何謂實質推理?實質性的依據是指到法律外的「道德的、經濟的政治的或其他依據」地方去尋找規則。其作用主要有填補法律漏洞和糾正法律錯誤等。楊仁壽先生在其大作《法學方法論》中,曾舉例說明。如果是牧場的告示牌寫有「禁止拴馬」,那麼根據立法目的,牛馬羊等吃草動物都應禁止;如果地點改在娛樂場,那是考慮馬腳會踢到兒童,大馬才應禁止,而不會踢人的小馬和牛就不應當禁止。

回到前文提出的問題。如果醫院將使用過的棉簽等一次性衛生用品丟進銳器盒內,等於把感染性廢物當做銳器盒來收集,此種情形咋看之下,好似違法,實則沒有增加疾病傳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危險(經查文獻可知,感染性和損傷性廢物,醫療廢物處置中心一般都是高溫處理。),可對其進行教育但不應該對其進行處罰。但醫院將使用後的針頭用黃色感染性醫療廢物包裝袋進行收集則應該處罰,因為此種行為會增加醫療廢物處置人員被刺傷的機會。

結語:法學的任務是追求公平正義,「而法律只是藉以形成決定的材料而已」(波斯納《法官如何思考》)。因此不能生硬教條,而必須聯繫法律的立法目的對其解釋推理,以求個案的公平正義。「因為無生命的法律,在絕對意義上是俯首聽命於人類的(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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