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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63 哈里·G.法蘭克福 | 意志的自由和人的概念

原標題:No.763 哈里·G.法蘭克福 | 意志的自由和人的概念


意志的自由和人的概念


[美]哈里·G.法蘭克福 著


段素革 譯


一種近來開始被哲學家們當作對人的概念的分析而接受的分析,實際上根本不是關於那個概念的。斯特勞森的用法代表了當前的標準,他認為人的概念就是「這樣一種類型的實體的概念:歸結意識狀態的謂詞和歸結肉體特徵的謂詞可以同等地只應用於那種類型的實體的一個單獨個體」。但是除了人之外,還有許多實體既具有精神的性質也具有肉體的性質。似乎(儘管這顯得有些非同尋常)在英語中根本沒有一個共用的單詞來代表斯特勞森所想的那種類型的實體,一種不僅包括人類而且也包括各種更低物種的動物的類型。儘管如此,這完全不能辯護對一個有價值的哲學術語的挪用。


某種動物的成員是否是人,當然不只是通過確定除了賦予肉體特徵的謂詞,將賦予意識狀態的謂詞同樣應用於它們是不是正確就可以決定,准許將「人」這個語詞用於那些為數眾多的動物的確歪曲了我們的語言——它們的確既具有心理的也具有的物質的性質,但是在那個語詞的任何正常意義上,它們都顯然不是人。對語言的這個錯用毫無疑問沒有任何理論的錯誤。但是儘管這個冒犯只是「措詞上的」,它卻產生了重大的損害。因為它無故地減少了我們的哲學辭彙,而增加了我們忽視「人」這個語詞最自然地聯繫著的那個重要的探究領域的可能性。人們可能一直以為,沒有什麼問題比理解我們自己本質上是什麼為哲學家們更加重要和持久的關注。然而這個問題被如此普遍地忽略,以至於如果我們偷偷拿走它的那個名稱也幾乎可以一直不被察覺,並且顯然也不會引起任何普遍的失落感。


在某種意義上,「人」(person)這個詞只不過是「人們」(people)的單數形式,在這個意義上,兩個詞所指的鬥不過是某個生物學種的成員。然而,在這個詞的那些有著更大哲學意義的含義中,判斷某個東西是不是人的標準,主要並不是用於區分我們自己這個物種的成員與其他物種的成員。相反,那些標準的本意乃是抓住作為我們最人道的自我關注的對象,和我們認為是我們生活中最重要和最有疑問的那些東西的來源的那些特徵。既然如此,即使這些特徵實際上不是人類這個物種的成員所特有和公有的,它們對我們仍然具有同樣的意義。在人類的處境中最引起我們興趣的東西,如果也是其他動物的處境的一個特徵的話,我們對它的興趣也不會減少。


因此,我們把自己作為人看待的那個自我概念,不應該被理解為必然是關於物種特有的那些特徵的概念。小說中的人物甚或某個我們熟悉的非人類物種的成員是「人」,這在概念上是可能的;而人類物種的某些成員不是「人」在概念上同樣是可能的。另一方面,我們的確認為沒有任何其他物種的成員是一個人。因此就有這樣一個假定:對人來說本質性的東西,在於一套我們一般認為(不管是對還是錯)只有人才有的特徵。


在我看來,人與其他動物之間的一個本質區別應該是在人的意志結構中發現。慾望和動機並不是人類所獨有的,也不是只有人類才能作出選擇。某些其他物種的成員與人類一樣擁有這些特徵,它們中的某些甚至似乎能夠進行慎思,並在之前的思考的基礎上做出決定。然而這一點卻似乎是人類特有的特徵:它們能夠形成我將稱為「二階慾望」或者「屬於二階的慾望」的那種慾望。


除了想要、選擇和被推動去這樣或那樣做之外,人可能也想要具有(或不具有)某些慾望和動機。他們能夠在偏愛和目的上,想要不同於他們實際的樣子。許多動物似乎具有我將稱為「一階慾望」或「屬於一階的慾望」的那種能力,這些慾望只不過是做或不做這事那事的慾望。然而,除了人以外,似乎沒有其他的動物具有顯示在二階慾望的形成中的那種反思性的自我評價能力。


1


「想要」(to want)這個詞所指的那個概念,格外地難以捉摸。一個「A像要X」(A wants to X)——脫離一個用來詳細或具體說明其含義的語境而單獨使用——這種形式的陳述,傳達的信息是非常少的。例如,這樣一個陳述可能與下面每一個陳述都是相容的:(1)對於做X的願望,並不在A內部誘導出任何感覺或可反省到的情感的響應;(2)A未意識到他想要X;(3)A相信他不像要X;(4)A想要剋制自己不做X;(5)A想要Y,並且相信對他來說既Y又X是不可能的;(6)A不「真的」想要X;(7)A寧可死也不願X;等等。因此,僅僅提出當某人想要做或不去做某事的時候他具有一個一階慾望,當他想要具有或不具有某個一階慾望的時候他具有一個二階慾望,以此來表明一階慾望和二階慾望的區別,就像我剛才做的那樣,肯定是不夠的。


大家將會看到,在我的理解當中,「A想要X」這種形式的陳述,包括的可能性的範圍非常寬。甚至當從(1)到(7)的陳述都為真的時候,它們都可能為真:當A沒有意識到任何有關X這種行動的感覺的時候,當他沒有意識到他想要X的時候,當他在想要什麼上欺騙了自己、錯誤地相信他不想要X的時候,當他同時還有其他與他想要的X的慾望相衝突的慾望的時候,或者當他舉棋不定的時候。所討論的這些慾望可以是有意識的或者無意識的,他們不需要是一一明確的,而且A可以誤解了它們。然而,就那些鑒別某人的慾望的陳述來說,其不確定性有一個更深層的來源,因此對我的目標加以限制在這裡是很重要的。


首先讓我們考慮那些鑒定一階慾望的「A想要X」形式的陳述——也就是說,其中X這個詞指的是一個行為的那些陳述。這種陳述單獨地並不指示A對X的慾望的相對強度。它並不使這一點清楚地顯示出來:這個慾望是否可能在A實際上做或試圖做的行為中起一種決定性的作用。因為即便當A對X 的慾望只是他的慾望中的一個,並且當它遠非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的時候,似乎也可以正確地說A想要X。因此,當他強烈地偏向於採取其他行為作為代替的時候,A想要X仍然可能是真的;他可能是真的想要,儘管有這樣的事實:當他行動的時候,激發他採取實際上的那個行為的,並不是想要X的那個慾望。另一方面,一個說A想要X的人,可能想要傳達這樣一個意思:正在激發或推動A去做他實際上正在做的那個行為的,正是這個慾望;或者當A行動時,他將實際上被這個慾望所推動(除非他改變了主意)。

假定我打算採納的是「意志」的這種特殊的用法,那麼只有在它以第二種方式使用的時候,那個陳述才鑒定A的意志。鑒定一個行為者的意志,不是去鑒定在他所實施的行為中作為動機的那個慾望(或那些慾望),就是去鑒定當他行動的時候將會成為他動機或者它願意成為他的動機的那個慾望(或那些慾望)。一個行為者的意志,因此就等同於他的一個或者更多的一階慾望。但是我目前正在使用的這種意志概念,與一階慾望的概念不是同延的。它不是某個僅僅在某種程度上使一個行為者傾向於以某種方式行動的東西的概念。更確切地說,它是一個有效慾望的概念——一個一直把某個人推動(或者將會、可能會推動)到行動階段的慾望。因此意志的概念與一個行為者想要做的東西的概念不是同延的。因為即便某個人可能有一個確定的意圖去做X,但是由於儘管他有那樣的意圖,但是他做X的慾望弱於某個與它衝突的慾望,或者不如那個慾望有效,他可能採取另一個行動而不是做X。


現在,讓我們考慮那些鑒別二階慾望的「A想要X」形式的陳述——也就是說,其中X這個詞指一個一階慾望的那些陳述。這裡同樣有兩種情況,A想要具有對X的慾望可能是真的。想要具有一個去X的慾望對A也許是真的,儘管有這樣一個事實:他具有一個明確無誤的(完全沒有衝突和含糊)不要去X的慾望。換句話說,某人也許想要具有某個慾望。但是明確地想要那個慾望不要得到滿足。


讓我們想像這樣一個情形:有一個從事對致幻劑上癮者進行心理治療的醫師,他相信,如果他更好地理解對他們來說渴望他們上癮的那種毒品是什麼樣子,就能提高他幫助病人的能力。假設在這種想法的引導下,他想要具有一個對毒品的慾望。如果他想要的是一個真實的需要,那麼他想要的,就不僅僅是感受當上癮者被對毒品的慾望所控制時他們所特有的那種感覺。就那個醫師想要具有一個慾望而言,他想要的,是在某種程度上傾向於或者被推動去使用那種毒品。


然而,這種情況是完全可能的:儘管他想要被一個使用毒品的慾望雖推動,但並不想這個慾望是有效的。他可能不想被這個慾望一直推動到行動的階段。他不必對搞清楚使用毒品是什麼樣有興趣。就他目前想要的只是想要使用毒品而不是使用毒品而言,在他目前想要的東西當中,沒有什麼是毒品本身能夠滿足的;他可能非常謹慎地安排,以便如果他想要毒品的慾望最終由可能被滿足時,他根本不可能滿足他將具有的那個慾望。


因此,從那個醫師現在想要有使用毒品的慾望的事實,推出他已經的確有慾望使用毒品就不是正確的。他的想要具有對毒品的二階慾望,並不帶來他具有一個使用毒品的一階慾望的必然結論。如果現在給他毒品,可能也不能使得包含在他的想要想要使用毒品的慾望中的任何慾望得到滿足。當他想要具有使用毒品的慾望的時候,他可能根本沒有任何使用它的慾望;可能他想要的僅僅是體驗對毒品的慾望。也就是說,他想要具有某個他不具有慾望的慾望,可能不是一個希望他的意志也不同於他實際的樣子的慾望。


某個僅僅以這種截斷的方式向要一個對X的慾望的人,近乎於矯揉造作,而且他想要一個對於X的慾望的事實也與對他的意志的堅定無關。然而,還存在可以用「A想要具有對X的慾望」描述的第二種情況;當被用於描述一個屬於這第二種情況的情況時,那個陳述就確實是與A像要他的意志是怎樣關聯的。在這樣的情況下,這個陳述意味著A想要對於X的那個慾望成為有效推動他行動的慾望。這不僅僅是他想要對X的那個慾望是在這樣或那樣的程度上推動他或者使他傾向於行動的慾望中的一個。他想要這個慾望是有效的——也就是說,提供他實際上採取行動的動機。當A想要具有一個對於X的慾望的陳述以這種方式使用時,它的確就使A已經具有一個對X的慾望成為必然的結論。A想要對於X的慾望推動他行動,和A不像要X,是不可能同時為真的。只有他確實想要X,他才能自我連貫地想要對於X的慾望不僅僅是他的慾望之一,而是更加決然地想要它是他的意志。


設想有一個人,他想要專註於工作的慾望成為自己的行動動機。如果這個假定是真的,這一點就必然是真的:他已經具有一個專註地做工作的慾望。這個慾望現在是他的慾望中的一個。但是他的二階慾望是夠得到實現的問題,並不僅僅依賴於他想要的那個慾望是否是他的慾望之一。它依賴於這個慾望是否如他所願是有效慾望或意志。如果在最後關頭的確是專註於工作的慾望推動他實施了行動,那麼在那個時刻他想要的,的確(在相關的意義上)就是他想要具有的那個慾望。另一方面,如果實際上是某個其他的慾望在他行動的時候推動了他,那麼在那個時刻他想要的,就不是(在相關的意義上)他想要具有的那個慾望。即便專註於工作的慾望依然是他的慾望之一,這一點也不會改變。


2


當一個人僅僅是想要具有某一個慾望,或者當他想要某一個慾望成為他的意志的時候,他就具有一個二階的慾望。在後一種情形中,我將把他的二階慾望稱為「二階決斷」或者「屬於二階的決斷」。我認為,作為一個人必不可少的,是具有二階決斷,而不是一般性地具有二階慾望。可能存在具有二階慾望但不具有二階決斷的行為者,儘管不太可能真有這樣的人,但在邏輯上是可能的。在我看來,這樣一個生物不是一個人。我將永「放任者」這個術語來指稱具有一階慾望但不能算是人的行為者,因為不論他們是否具有二階的慾望,他們都沒有二階決斷。


一個「放任者」的本質特徵,是他不關心他的意志。他的慾望推動他做某些事情,而不需要他必然想要被那些慾望所推動,或他更願意被另外的慾望所推動。「放任者」那個種類,包括具有慾望的所有非人類的動物和所有年幼的孩童,也許同樣包括某些成年人。無論如何,成年人可能或多或少是放任自己的;他們或多或少經常響應他們對其沒有二階決斷的一階慾望,放任自己行動。一個放任者不具有二階決斷,並不意味著他的每一個一階慾望都被不加註意地馬上轉化為行為。他可能沒有任何機會去按照它的某些慾望來行動。除此之外,他的慾望轉化為行為的過程可能被耽擱或阻止,或者受到他的衝突的一階慾望或慎思的干涉。因為一個放任者可能擁有和使用屬於高階的理性能力。放任者的概念中沒有任何東西暗示了他不能進行推理,或者他不能進行關於如何去做讓想要做的事情的慎思。區別理性的放任者與其他的理性行為者的,是他不關心他的慾望本身的可欲性。他忽略他的意志應該是什麼的問題。無論什麼行為,只要是他最強烈地傾向於實施的,他都會去實施,不僅如此,他也不關心他的哪一個傾向是最強烈的。

這樣,一個理性的生物(他思考某個行為過程對他的慾望的合適性),卻有可能是一個放任者。當我主張作為一個人,他的本質不在於理性而在於意志的時候,我絕不是主張沒有理性的生物可能是一個人。因為只有藉助於他的理性能力,一個人才能批判地意識大自己的意志和形成二階決斷。一個人的意志的結構,因此預設了他是一個理性存在者。


一個人與一個放任者之間的區別,也許可以用兩個有毒癮的區別來闡明。讓我們假設,說明毒癮的那個生理狀況在兩個人身上是相同的,兩個人都不可避免地屈服於他們對毒品(令他們上癮的毒品)的周期性慾望。他嘗試了所有它認為可能戰勝自己 對毒品的慾望的方法。但是這些慾望對他來說強大得無法抵擋,因此,最終它們總是征服了他。他是一個不情願的上癮者,無助地受著自己慾望的侵犯。


這個不情願的上癮者具有互相衝突的一階慾望:他想要使用毒品,他也想不讓自己使用它。然而除了這些一階慾望以外,他具有一個二階決斷。相對於發生在使用與剋制的慾望之間的衝突,他不是中立的。他希望構成他的意志的,是後一個而不是前一個慾望;他想要後者而不是前者是有效的,希望它提供他在自己實際的行動中尋求實現的目的。


另一個上癮者是一個放任者。他的行為反應了他的一階慾望系統的狀況,但是不需要關心推動他行動的慾望是否是他希望推動他行動的慾望。如果他在獲得毒品或者使用的過程中遇到了什麼問題,他對使用它的強烈慾望的反應可能就涉及慎思。但是他永遠不會想到要考慮他是不是想要他的慾望之間的關係最終導致他具有他所具有的那個意志。無論如何,就他不關心而言,他與動物是沒有分別的。


第二個上癮者,可能經受著與第一個上癮者類似的一階衝突。不管他是不是人類,放任者可能既想使用毒品,也想剋制自己不要使用它(也許是由於條件作用)。然而不像那個不情願的上癮者,他並不是更願意他的相互衝突的慾望中的某一個在重要性上超過其他的慾望;他並不是更想要某一個一階慾望而不是另一個構成他的意志。說他對慾望間的衝突是中立的,可能是誤導的,因為這可能暗示他認為它們具有同等程度的可接受性。除了一階慾望他沒有任何同一性,下面這點就是真的:他既不是喜歡一個超過另一個,也不是更願意不採取任何立場。


他的相互衝突的一階慾望中的哪一個最終取勝,對於那個座位人的不情願的上癮者是重要的。確實,兩個慾望都是他的;不管最終他是用了毒品還是成功地剋制了自己,他的行動都滿足了在某個字面的意義上屬於他的慾望。在兩個情況下他都做了他自己想要做的事情,並且它做它不是因為某個其目的恰好與他自己的目的相符的外部影響,而是因為他自己的想要做它的慾望。但是,這個不情願的上癮者,通過一個二階決斷的形成,將自己認同為他的衝突的一階慾望中的一個而不是另一個。他使得它們中的一個更加真實地屬於自己,而且通過這樣做,他使自己與另一個慾望分離開。正是藉助於在二階決斷的形成中實現這個認同和分離,那個不情願的上癮者可以有意義地作出這樣一個在分析上令人迷惑的聲明:推動他使用毒品的那個力量,是一個對他來說異己的力量,而且這個力量推動他使用毒品,並不是出於他的自願,而是違反了他的意志。


放任的上癮者不能夠關係或者不關心他的相互衝突的一階慾望中的哪一個最終取勝。他對此不關心不是因為他沒有能力為偏愛找到一個有說服力的基礎。那或者是因為他缺少反省的能力,或者是因為他對於評價自己的慾望和動機的無所謂的冷漠態度。在他的一階衝突可能導致的鬥爭中只存在一個問題:在他的相互衝突的慾望中,是這一個還是那一個是最強烈的。由於兩個慾望對他都有推動力,不管哪一個成為有效的,他都不會對他所做的感到完全的滿足。但是,是他的渴望還是反感佔了上風,對他來說都一樣。他根本沒在它們之間的衝突中下注,因此,不像那個不情願的上癮者,他既不可能贏得也不可能輸掉自己參與的鬥爭。當一個人行動的時候,推動他行動的那個慾望,或者是他想要的那個意志,或者是一個他希望自己沒有的意志。當一個放任者行動的時候,推動他的慾望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後者。


3


在形成二階決斷的能力與另一個對人來說具有本質性的能力(一個一直以來經常被看作人類境況的區別性標誌的能力)之間有一個非常緊密的關係。只是因為一個人具有二階決斷,他才基於可能享有意志自由,也有可能缺乏意志自由。因此,人的概念,不僅是一種具有一階慾望而且具有二階決斷的實體的概念。它也可以被解釋為這樣一種實體的概念:它的意志的自由對它自己可能構成一個問題。這個概念把一切低於人類的和人類的放任者排除在外,因為它們不能滿足享有意志自由的一個本質條件。如果有意志必然自由的超人類的存在,這個概念也將這樣的存在排除在外。


意志的自由究竟是哪種自由?這個問題要求對人類經驗的一個特殊領域有一個識別,與其他種類的自由概念不同,意志自由的概念與這個領域有著特別密切的關係。在對這個領域進行討論的時候,我的目的將主要是確定,當一個人關心他的意志自由的時候,他最直接地關心的問題是什麼。

根據一個我們熟知的傳統,自由基本上就是做某個人想要做的事。現在,一個做它想要做的事的行為者的概念,絕不是一個全然清楚的概念:不管是「做」,還是「想要」,還是它們之間恰當的關係,都需要說明。但是,儘管這個概念的焦點有待於清晰,對它的說明有待於精鍊,我相信這個概念的確抓住了至少部分地暗含在一個自由地行動的行為者概念中的洞穴。然而,它完全遺漏了那個相當不同的行為者(他的意志是自由的)概念的獨特內容。


我們並不認為動物享有意志的自由,儘管我們承認一個動物可能自由地向任何它想要的去的方向奔跑。因此,具有做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對於具有自由的意志不是一個充分條件。它也不是一個必要條件。因為剝奪一個人行動的自由並不必然破壞他的意志的自由。當一個行為者意識到有某些事情是他不能自由地去做的,這無疑會影響他的慾望和他能夠做出的選擇的範圍。但是假設有一個人,在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的情況下,事實上已經失去了或者被剝奪了行動的自由。即使他不能夠自由地將他的慾望轉化為行動,或者根據他的意志的決定行動,他可能仍然形成那些慾望,像他的行動自由還沒有被損害時一樣自由地做那些決定。


當我們問一個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時,我們並不是在問他是否能夠將他的一階慾望轉化為行動。那是關於他是否具有按照自己的喜好行動的自由的問題。意志自由的問題,並不關係到他的作為與他想要的作為之間的關係。而是,它關係到他的慾望本身。然而關於他們的什麼問題呢?


以一種與我們解釋一個行為者是否享有行動自由的問題十分類似的方式來解釋一個人意志是否自由的問題,在我看來既自然又有幫助。行動的自由是(至少粗略地)做一個人想要做的事情的自由。那麼,類似地,一個人享有意志的自由的宣稱意味著(也是粗略地),他在想要他想要的東西方面是自由的。更準確地說,它意味著,在意願他想要意願的東西方面或者在具有他想要的意志方面,他是自由的。正如關於一個行為者的行動自由的問題與那是否是他想要執行的行動有關,關於他的意志自由的問題與那是否是他想要具有的意志有關。


因此,正是在保證他的意志與二階決斷的一致中,一個人行使了意志的自由。正是在他的意志與二階決斷的分裂中,或者在他意識到它們的一致不是他自己的所作所為的結果而只是一個令人愉快的運氣中,一個不具有這個自由的人感受到了它的缺乏。那個不情願的上癮者的意志是不自由的。這一點通過這個事實表明了:那不是他想要的意志。儘管以一種不同的方式,那個放任的上癮者的意志也不是自由的。那個放任的上癮者既不具有他想要的意志,也不具有一個不同於他想要的意志的意志。因為他沒有二階決斷,意志的自由對他來說就不能構成一個問題。可以說,他是因棄權而沒有意志的自由。


一般來說,人們比我對人的意志的結構的這種粗略說明所表明的要複雜得多。比如,就像一階慾望的情況,關於二階慾望存在同樣多模稜兩可、衝突和自我欺騙的可能性。如果在一個人的二階慾望之間有一個沒有解決的衝突,那麼他就處在沒有任何二階決斷的危險中;因為除非這個衝突得到解決,否則他就沒有任何關於他的哪一個一階慾望應該成為他的意志的偏好。如果這個狀態嚴重到阻礙了他以一種具有足夠決定性的方式認同他的相互衝突的一階慾望中的任何一個的程度,就摧毀了他的人格。因為它或者傾向於使他的意志癱瘓,使他根本不可能行動,或者傾向於將他與他的意志分開,這樣他的意志就是在沒有他參與的情況下工作的。在兩種情況中,他都像那個不情願的上癮者一樣,變成了那個推動他的力量的無助旁觀者,儘管是以一種不同的方式。


另一個複雜性是,一個人可能具有高於二階的更高階的慾望和決斷。尤其是如果他的二階慾望處於衝突之中的話。理論上,這種層次的上升是沒有任何界限的;除了嘗試,或許還有保留性的疲勞外,沒有什麼能夠阻止一個人在他形成了一個更高一級的慾望之前,強迫性地拒絕認同自己的任何一個慾望。產生這一系列形成慾望的行動的傾向(也許是一種失控的人性化的情況),也會導致一個人格的毀滅。


然而,無需任意的切斷而終止這樣一系列的行動是可能的。當一個人決定性地認同自己的一個一階慾望的時候,這個承諾就會始終「迴響」在潛在無限的更高等級的序列中。讓我們作這樣的思考:一個人無保留或無衝突地想要專註於自己工作的慾望成為自己的動機。他的希望被這個慾望推動的二階決斷是決定性的,意味著不存在提出更高階慾望或決斷是否適當的問題的任何餘地。假設有人問他是夠想要想要想要專註於他的工作,他可以恰當地堅持,這個第三階的慾望的問題並不產生。這樣的聲稱可能是錯誤的;因為他沒有考慮他是否想要自己已經形成的那個二階決斷,他根本不關心他想要自己的意志符合的是這個還是其他決斷的問題。他已經做出的那個承諾的決定性,意味著它已經下定決心,沒有恩和關於他的二級決斷的進一步的問題,在任何更高的層次上,仍然有待詢問。我們是通過說這個承諾暗中產生了一個確認更高階慾望的無限序列來解釋這一點,還是通過說那個承諾等於瓦解了所有關於更高階慾望的相關性來解釋這一點,是相對不重要的。


如不情願的上癮者的例子,可能使人以為,二階或更高階的決斷一定是深思熟慮地形成的,並且一個人會努力保證它們得到滿足。但是一個人的意志符合他的高階決斷,可能袁飛這樣深思熟慮和自覺。有些人當他們想要對人友善的時候,就很自然地被善意所激發,在想要卑鄙的時候就很自然地被卑鄙的意圖所激發,而不需要任何顯而易見的預先考慮,也不需要任何強有力的自我控制。還有一些人,當他們想要對人友善的時候被卑鄙所激發,而當他們打算卑鄙的時候就會被善意所激發,同樣不需要預先的深思熟慮,不需要積極抵抗這些對他們的高階慾望的違反。享有自由對有些人是輕而易舉的,有些人卻必須通過艱巨的努力才行。


4

我的意志自由理論很容易說明這一現象:我們不願承認任何低於我們自己的物種的成員享有這個自由。它也通過為什麼應該認為意志的自由是值得想望的變得清楚明白,滿足了另一個任何這樣的理論都必須滿足的條件。享有一個自由的意志,意味著某些慾望(二階或更高階的慾望)得到滿足,繁殖,它的缺乏意味著它們的受挫。這些得失悠關的滿足,是那些使一個人變得更強的滿足,對於這樣一個人,我們可以說他的意志是他自的。相應的挫敗是這樣的挫敗:對於一個遭受了這種挫敗的人,我們可以說,他與自己疏離了,或者說他發現自己是那些推動他的力量的一個無助的或者被動的旁觀者。


一個能夠自由地做他想要做的事的人,卻可能不能夠具有他想要的意志。然而,讓我們假設他既享有行動的自由也享有意志的自由。那麼他不僅能夠自由地做他想要做的事,他也能夠自由地想要他想要要的東西。在我看來,這種情況下,他似乎就具有所有可能欲求或設想的自由。在生活中還有其他好東西,他可能並不擁有它們中的某些。但是,就自由而言他什麼也不缺少。


某些其他的意志自由理論是否滿足了這些基本的然而本質性的條件是完全不清楚的:也就是說,為什麼我們想要這個自由,為什麼我們拒絕說動物也擁有它,這些應該是可理解的。比如,讓我們看一看羅德里克·齊碩姆的那個人類自由必然導致因果決定關係不在場的學說的奇怪版本。根據齊碩姆的觀點,每當一個人實施了一個自由的行動,那都是一個奇蹟。當一個人移動他的手的時候,他的手的運動就是一系列物理原因的結果;但是這個系列中的某個事件,「可能是發生在他的大腦中的一個事件,是由那個行動者引起而不是被任何其他的事件引起的」。一個自由的行動者,因此具有「一個有些人只願意歸於上帝的特殊能力:當我們行動的時候,我們每一個人都是一個不被推動的原動者」。


這個說明未能為懷疑屬於低於人類的五種的動物享有它所定義的那種自由提供任何基礎。為什麼一隻兔子移動它的腿的時候,看上去不太可能像一個人移動他的手的時候一樣是實現了一個奇蹟?齊碩姆並沒有為此提供任何說明。但是無論如何,為什麼一個人(無論是誰)應該關心他是否能夠以齊碩姆所描述的那種方式打斷因果的自然順序呢?齊碩姆沒有為相信這一點提供任何理由:在一個當他移動手時就奇蹟般地發動了一個因果序列的人的經驗,與一個移動自己的手卻沒有打破任何這樣的正常因果順序的人的經驗之間,存在一個可辨別的差別。似乎不存在任何具體的根據,支持對這一事態而不是另一事態的偏愛。


人們一般認為,除了滿足我所提到的那兩個條件以外,一個令人滿意的意志自由理論,必然對道德責任諸多條件中的一個條件進行分析。實際上最近理解意志自由問題的最普遍的一個方法,一直是詢問某人對他所做的事負有道德責任的假設會帶來什麼樣的必然結論。然而,在我看來,道德責任和意志自由之間的關係一直受到了非常普遍的誤解。一個人只有在他做某事時意志是自由的情況下才能為他所做的事承擔道德責任,這並不是真的。即使他的意志那時完全不是自由的,他也可能對作了它負道德責任。


一個人的意志,只有在他能夠自由地具有他想要的意志的情況下才是自由的。這意味著,關於他的任何一個一階慾望,他或者是自由地使那個慾望成為他的意志,或者是自由地使某一個另外的一階慾望代替那個慾望成為他的意志。因此,不論他的意志是什麼,意志是自由的那個人的意志當時可能另外的樣子;他那時能夠採取其他行動,而不是像他世紀上的那樣構成他的意志。不過,在這樣的語境中應該怎樣理解「他本來能夠採取其他行動」,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但是,儘管這個問題對於自由理論是重要的,它與道德責任理論卻無關。因為一個人為他已經實施的行為負有道德責任的假設,並不必然帶來那個人當時擁有任何他想要的意志的結論。


這個假設的確必然帶來那個人是自由地做他所做的事,或者他是出於自願做那件事的結論。然而,相信只有當某人有自由做他想要做的任何事的時候他才自由地行動,或者只有他的意志是自由的時候他才能出於自願而行動,是錯誤的。讓我們假設有這樣一個人:他已經做了他想要做的,他做它是因為他想要做它,而且當他做它的時候,推動他的那個意志是他的意志,因為那是他想要的意志。那麼,他是自由地和出於自願地做它的。即使假設他當時能夠具有不同的意志,他當時也不願他的意志不同於他實際上的那個意志。此外,由於在他行動的時候推動他的那個意志是他的意志,因為那是他想要它成為他的意志,他就不能聲稱他的意志是被強加給他的,或者對於那個意志的構成他是一個被動的旁觀者。在這些情況下,詢問那些他選擇放棄的取捨當時對他是否真的可能,與對他的道德責任的評價是完全不相關的。


為了清楚地說明這個問題,讓我們考慮第三種上癮者。假設他的毒癮有與那個不情願的上癮者以及放任的上癮者同樣的生理基礎和不可抗拒的力量,但是他對於自己的這種情況感到高興。他是一個心甘情願的上癮者,他不想事情是其他樣子。如果毒癮的控制力竟然(萬一)不知何故減弱了,他願意盡其所能恢復它;如果他對毒品的慾望竟然(萬一)開始漸漸消失,他願意採取措施恢復它的強度。


這個心甘情願的上癮者的意志不是自由的,因為使用毒品的慾望總會是有效的,不論他是否想要這個慾望構成他的意志。但是當他使用了毒品,他是自由地和出於自願地使用它的。我傾向於認為,他的境況與他的使用毒品的一階慾望的超決定性是(直接)有關的。這個慾望之所以是他的有效慾望,是因為他已經在生理上有癮了。但是它之所以是他的有效慾望,同樣是因為他想要它是。他的意志不在他的控制之內,但是由於他對毒品的慾望應該成為有效慾望這個二階慾望,他使得這個意志成為他自己的。倘若因此它對毒品的慾望之所以成為有效的慾望不僅僅是因為他的毒癮,那麼它就與可能對使用毒品負道德責任。


我對意志自由的設想在決定論的問題上似乎是中立的。一個人自由地想要他想要的東西,可能是因果地決定的,這似乎是可以設想的。如果這是可以設想的,那麼一個人享有自由的意志就可能是被因果決定的。這個主張中只是有一個無害的表面的自相矛盾:有些人具有自由的意志而有些人沒有,是不可避免地由他們無法控制的力量決定的。在這個命題中也沒有任何不連貫:一個人自己的能動力之外的某些力量,對他享有或者未能享有意志的自由這個事實負責(甚至道德責任)。一個人應當為他出於自願所做的事承擔道德責任,同時某個其他的人也應該對這個人做了那件事承擔道德責任,這是可能的。


另一方面,一個人自由地具有他想要的意志可能是偶然發生的,這似乎也是可以設想的。如果這是可設想的,那麼某些人享有意志的自由而某些人不享有,就可以是一個機會的問題。或許像許多哲學家相信的,事態以一種偶然的或作為一個自然的因果順序的結果之外的方式發生,也是可以設想的。如果有關事態以第三種方式產生確實是可以設想的,那麼一個人以第三種方式實現意志自由的享有也是可能的。



[美]哈里·G.法蘭克福:《事關己者》,段素革譯


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本文原載[美] 哈里·G.法蘭克福:《事關己者》,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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