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剛性思考
【2018年083期】
檢察工作轉型發展大家談
基層院檢察長篇
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黃文輝
新時代下,檢察機關的職能發生了重大調整。但是檢察機關仍然有相當多的手段保障法律監督工作的落實。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力:
1.案件化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就是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究其根本,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都是在依法辦案中實現的。這就給法律監督權的落實指出了一條法律途徑,也是切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那就是將法律監督融入案件辦理之中,即將法律監督工作案件化。比如,檢察機關在開展訴訟監督、偵查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刑罰執行監督等工作的時候,單憑溝通和交流意見難以達到有效監督的效果,我們就可以依法對監督事項立案,走案件辦理程序,採取司法措施和手段,來增強法律監督的剛性,從而提升法律監督的效果。
2.機制化
加強上下一體化法律監督機制建設。下級檢察院在監督中如果碰到監督對象拒絕監督、抵制監督的情形,必要時可以報請上級檢察機關與監督對象的上級機關溝通協調,依靠上下一體化監督機制進行監督。實際工作中,還可以由上級檢察機關通過交辦、督辦、提辦等方式排除障礙、增強效果,通過機制的有效運營,維護法律監督權的有效實施。例如2017年,一名基層法院副院長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告知義務,並拒不接受檢察院的依法監督。基層檢察院向市檢察院進行彙報,市檢察院與市中級法院溝通協調後,引起市中級法院高度重視,市中級法院院長第二天到該基層法院開展整風肅紀,對當事人予以處分並通報。
3.合力化
加強向黨委、人大的工作彙報,積極和政府、政協溝通協商,闡明問題所在,形成問題導向,爭取他們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成人大常委會、黨委政法委以問題為導向有針對性地開展調研、視察、執法檢查和類案監督,推動各種監督力量在涉及規範執法、服務民生、保護生態環境等重大問題的監督上形成監督合力,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今年婁底市委政法委在調研時表示,根據我們的建議,由市委政法委組織針對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執法檢查。
責編 | 劉士琳
校稿 | 唐龍海
審核 | 孫意國
省檢察院政治部宣傳綜合處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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