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林:以立法引領民辦教育發展
作者: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教育與社會發展研究院博士後、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公共管理與傳媒學院講師 劉永林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實施條例修訂草案」)以及起草說明,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與建議。
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配套政策等「新法新政」正在落地落細之際,推出研製已久的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必將引領和推動分類管理框架下民辦教育的發展。
從公布的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看,「對31個原條文進行了修改,新增加19個條文,刪除8個條文」,條文總數從54個增加到65個。此次草案修訂內容,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及《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形成的分類管理框架性制度下,總體反映落細法律、回應訴求、破解難題、創新制度等基本考慮,全面發力與創新突破相結合,聚焦分類登記、扶持、籌資、監管、師生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全面橫向分類的差異化設計和縱向分別延伸的具體性規定,同時突出強化政府職責、嚴格舉辦條件、優化學校治理、保障師生權益等內容,多措並舉、整體提升民辦教育制度化水平。
在實施條例修訂草案中蘊藏著一張政府的「責任清單」,「列舉」了有關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民辦教育管理中「應當」或「必須」作為的事項。在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總則」第三條,新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民辦教育」的原則性條款,定下強調各級政府民辦教育管理責任的「基調」。在此原則之下,在其他章節新增加8個政府責任條款,進一步深化與拓寬各級政府或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發展民辦教育的重要職責。
同時,聚力市場准入和民辦學校設立條件「雙管齊下」,一方面,明確民辦教育市場准入的禁止性或限制性領域,在實施條例修訂草案中,除了第二條明確「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外,同時新增加第五條、第七條對外資進入教育領域和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作出限制性規定。另一方面,還對民辦學校設立與審批的條件等方面作出特別規定。
實施條例修訂草案新增加第四條明確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第十八條進一步完善章程記載事項,新增加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黨組織負責人進入決策與監督機構、剩餘資產處置的辦學與程序等重要事項。還在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優化董事會(理事會)的成員構成,並首次將「獨立董事」入法,同時也是首次對監事機構的設立,成員構成、條件及列席決策機構會議的權利等作出規定。
在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第四章「教師與受教育者」,以7個條文的篇幅,分別對落實教師和學生的同等法律地位、權利和待遇作出了規定。主要新增加聘任合同的內容,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與資助學生、建立專項資金或基金用於激勵教師或增加教師待遇保障,教師社保、住房公積金和職業年金等待遇保障措施,並新增加關於學生活動助學貸款和獎助學金同等待遇的規定。
由於實施條例在法律和規章之間有著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公布的實施條例修訂草案致力於落實法律、轉化政策、吸收地方創新,依據現有法律與參照有關規章及政策,觀照立法內容、技術和效果,有效平衡了支持與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制定條例與修訂條例、「抄寫」法律與制度創新等幾對基本關係,切實找准自身立法定位,同時預留給地方實踐創新應有的政策空間,必將為最終形成新時期民辦教育制度新體系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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