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下載的 Windows 鏡像為何成為 15 個月牢獄之災的犯罪證明
圖片:Bryce Durbin / TechCru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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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不帶序列號的 Windows 安裝盤的埃里克·朗格倫(Eric Lundgren),向明顯有悖於技術原理和常識的所謂「版權法」和「微軟底線」做出妥協,被判 15 個月的牢飯。本周,聯邦上訴法院維持了佛羅里達州地方法官的草率判決,儘管朗格倫並未認罪。
首先說清一點,朗格倫的確犯了一個罪,並且他也對此認罪。他極力否認的是微軟指控他的那個,這個指控導致他的刑期多了一年以上。這就是這篇文章的開始。
時間回溯到 2012 年。聯邦調查人員查獲了一批光碟,他們認定這些由朗格倫在美國地區承銷的光碟並不是來自正規生產渠道的 Windows 系統光碟。在微軟專家的協助下,美國檢方認定朗格倫需要作出 830 萬美元的賠償(該金額來基於 Windows 系統的正常零售單價下,查獲光碟數目的總價)。
然而唯一的問題是,這些光碟並不是山寨或者提供盜版激活的 Windows 光碟,並且幾乎沒有任何價值。這並不是什麼值得爭論的地方,但這卻是問題的所在。
當你買了電腦後,在它上面的花銷通常是購買軟體的使用許可,比如 Windows 系統。我們通常會用光碟把它裝進電腦,假如由於中毒或者卡頓等原因需要重裝系統,你更需要這麼做。安裝之後,用戶需要激活序列號(一般會貼在電腦的某個地方),系統才會生效。
但假如這個光碟丟了,你會怎麼辦呢?值得慶幸的是,這些年來,微軟一直都有提供系統鏡像,你可以免費下載,然後自己刻錄光碟。你現在仍然可以隨時這麼做,而且下載是不需要驗證序列號的。事實上,大多數的 Windows 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安裝的——從微軟官方或者代理商那裡購買授權碼,然後自己想辦法下載鏡像安裝,然後激活使用。
當然,如果你沒有刻錄機或者光碟機(畢竟現在已是 USB 的天下了),你要麼得跟朋友借一個,要麼就得去微軟的授權店或者你的電腦(比如戴爾、聯想等等)維修店,那裡大多數情況下會收取一些費用。
這個選項依然是可選狀態,用起來十分方便,我已經用了很多次
朗格倫的「罪」就是刻印了一大批這樣的系統恢復光碟,使得維修商和翻新商們可以以一個低廉的價格把它們賣給那些無法自制安裝光碟的人。不用去勞煩專業客服,在這些店裡花幾塊錢就能搞定。
而值得一提的是,朗格倫並不是所謂賺快錢的騙子。作為電子垃圾治理領域的領軍人物,他一直致力於減少人為報廢所帶來的隱患。比如他有一家公司專門負責翻新以及回收舊電腦等電子設備。
他本人所承認的實際罪行是冒用了戴爾的品牌對這些光碟進行包裝。
但問題的基本點卻是假冒軟體,儘管從所有的角度來看這都不會成立。
是軟體還是授權?
本案所牽扯的事實是,微軟(以及其他所有的軟體商)並不僅僅只是在售賣軟體,它們賣的是軟體的使用許可。因為軟體可以輕易地從一台電腦拷貝到另一台電腦,所以如果你開發了一個任何人都可以安裝的程序,盜版根本不是什麼問題。免費軟體的擴散力更強,儘管你只能通過唯一的編碼(授權碼或者產品秘鑰等等)解鎖使用。
當你購買了一份 Windows 副本的時候,你真正要去購買的是使用 Windows 的授權許可,而不是組成這個操作系統的代碼。微軟在它的官網上提供了和原系統一模一樣的鏡像,你可以不花什麼力氣就能安裝使用。但是如果你沒有授權秘鑰,這個系統將無法完整工作,它會一再提醒,逐漸刪除功能並且最後會完全關閉。沒有人會分不清它和已激活的系統之間的區別的。
軟體和授權的分離是一件足夠明確,並且也是足夠重要的事情。這不僅僅是就版權法的全面探討而言,當科技發展不斷超出與時代脫軌了的 DMCA(數字千年版權法)法案的保護區時,它們也應如此。而本案中,這種分離更是這些光碟數百萬美元的價值(如檢方所稱)與一文不值(如專家和辯護人極力反駁的)之間的區別。
更重要的是,這個認知的區別導致一位公民在沒有傷及任何人,沒有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下,受到 15 個月關押和巨額處罰。
一位微軟的發言人非常充分地告訴我說,他們希望用戶能夠相信他們的軟體。所以,追究假冒偽劣是重中之重的事情。畢竟在網上買到了一份裝有流氓軟體的廉價非官方 Windows 系統光碟對消費者來說不是什麼好事,而這也會傷害到微軟的品牌形象。這看起來並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確實說的通。
它在官方聲明中表示如下(文末還有另一份類似聲明):
本案中,我們出手的原因是這些假冒軟體將我們的用戶至於流氓軟體以及其他類型的網路隱患的處境之中。翻新電腦或是節省浪費不止一種做法,但朗格倫先生卻用這些賣給他們的軟體故意欺騙了他們,讓他們的安全罹難。
但這裡,我們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記錄里的測試結果顯示的是這些光碟里的是完全正常的拷貝,和微軟免費提供的那些是一樣的。檢方進行了多次安裝,並沒有發現有什麼不尋常的地方。事實上,他們的論點是基於這些光碟是完全的拷貝品,而不是改造下的產物。這不會成為影響微軟摻手本案的背景,但卻一定會與本案有關聯。
朗格倫的確欺騙了人們,稱這些是戴爾的官方安裝光碟。這構成了犯罪行為而他也對此供認不諱。然而就我自身所知看來,除了包裝之外,這些光碟與真正的「戴爾官方光碟」並沒有什麼不同的地方。但證詞里並沒有提到這一點。有人告訴我說微軟拒絕研究這些光碟中是否有流氓軟體——因為這對本案沒有任何影響,這讓我覺得很不可思議。檢查光碟的完整性和光碟所包含的數據內容可能並不是什麼重要的事情,微軟本身就是這些數據的提供者,但這些流氓軟體卻或許可以正式朗格倫與他的供應商的「犯罪意圖」。
假如這些光碟和它們的模仿對象完全相同,這裡就不應該有過多的除功能之外(這已經出現在記錄文書中了)關於二者內容的爭辯。
從法庭的記錄來看,經過多方測試,朗格倫的「戴爾官方光碟」中裝載的是原版 Windows 系統安裝文件。
此外,用戶所購買的也並不是軟體,更不用說「假冒軟體」了。關於光碟的問題點在於它們充其量只是微軟免費提供的軟體的「未授權」版本。我可以製作一份恢復光碟,也可以為沒有燒錄設備的朋友提供一份。這份光碟是被授權了的么?這種燒錄鏡像要在怎樣的情況下才算是未授權?假如它是鏡像的拷貝,又怎樣才能定義它是假冒的呢?而且,如果它的商業模式是要求用戶最終要購買許可秘鑰才能激活產品,這要怎樣才能說這是被「頂替」了呢?
如果這個光碟上的數據是有價值的,為什麼微軟會免費提供?所以這裡的事實是,並不存在假冒行為,因為這個過程中沒有出現任何用來使用軟體的授權許可,後者才是軟體的整體價值所在。
傷及何人?
所以這些免費提供的軟體是怎樣造成了如上所述的巨大危害的?
微軟所表露出的是,當你意識到如果沒有許可秘鑰,光碟上的數據就毫無價值(正如微軟的那些「免費下載」們那樣)時,你就知道微軟真正的意指是朗格倫所售賣的光碟們會涉及這些系統的「官方煥新計劃」。
在冊設備的官方煥新計劃是,當某家公司打算購買一批老式電腦時,它會在把它們格式化後找到微軟「,你好,來一些家庭版 Windows 7 的授權許可。」它們通常會是一個極低的價格,每份約在 20 到 40 美元之間,遠比常規零售價便宜。它倡導重複利用這些尚可的硬體來降低成本,這兩者都是不錯的注意。
微軟認為,朗格倫賣給翻新者的每一張光碟都會帶來 20 到 40 美元(利潤通常會乘以 75%)的損失,因為它們都是官方授權過程中的一部分。所以,以此來算的話(每份 25 美元共計 28000 盤),共計 70 萬美元的數額是朗格倫罪行的量裁基礎。
關於這個判決有以下幾個錯誤地方:
朗格倫不一定要把這些光碟賣給翻新商來翻新他們客戶的電腦——對於任何出於私人意圖,擁有或者希望擁有一份恢復光碟的戴爾用戶(對已購買用戶並無直接影響)來說,這些光碟會十分有用。政府基於這一點的判決是基於假設,並沒有被任何證詞或者證據所證明。
微軟並不是通過售賣光碟獲利。正如如上上述,光碟數據是免費提供的。任何人都可以下載並製作自己的安裝光碟,包括翻新商。微軟通過對光碟上的軟體激活售賣授權許可獲得收益。光碟本身只是承載數據的介質。所以我們不難理解為什麼不從朗格倫那裡購買光碟,而是從微軟那裡購買授權許可。
戴爾的電腦(以及其它絕大多數別的牌子的電腦)都帶有 Windows 的授權證書以及相應的產品秘鑰。所以從意圖上來考慮,這些光碟的根本目的是售給系統已經授權了並擁有許可的用戶。
此外,由於許多電腦都擁有產品授權,假如翻新商打算使用已有的授權而不是重新購買,這(沒有帶來新的銷量)也不會是朗格倫的錯誤,這是翻新商通過微軟的「免費下載」自己就可以完成的行為。
使用已授權的激活碼而不是重新購買新授權的做法是不被微軟所認可的,更不用說它是一種版權不明的行為。但在這一點上,被告稱美國檢方已經承認了授權許可的歸屬主體為硬體,而不是第一購買者。換句話說就是,假如我把一台裝有 Windows 系統的電腦賣給了我的朋友,他可能要被要求再去購買一份新的系統替換掉之前的系統是完全的無稽之談。
實際情況上,(朗格倫的行為)並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損害只是基於理論上而言,當然從理論上來說也是完全行不通的。Windows 的拷貝副本是無法被出售的,因為它是免費品,而售出的則是授權秘鑰。但微軟表示秘鑰的銷售受到了影響——儘管朗格倫並沒有賣過任何的授權秘鑰。
此前曾與 2001 年政府訴微軟反托拉斯案打過交道的專家證人格倫·維多克(Glenn Weadock)在本案法庭上出面辯論了這些問題。
在被問及這些未授權或者是沒有授權許可的光碟的價值時,維多克表示它們「幾乎或者根本不存在任何價值。」他表示,這裡的價值是「便捷因素」——讓用戶可以使用預製好的光碟,而不是自己燒錄或者讓廠商提供。
真相之殤
出售激活軟體的許可與其價值所在,以及向任何需求者免費提供的軟體的分發行為之間的差異完全被法庭所忽視。
政府的專家表示,微軟在個人在冊電腦系統翻新及相關市場所收取的最低金額為 35 美元。另一端,辯方專家證實,在沒有產品秘鑰或者授權許可的時候,裝有微軟操作系統的光碟幾乎沒有價值。但地區法院卻認為這種說法並不可信。
儘管我已經說得很清楚,光碟是免費的,25 美元的價格是光碟上產品的授權的價格——如你在上文所見這是一個足夠明確,並且足夠重要的區別。
但維多克的證詞以及於此有關的所有論點都被法官漠視。他們認定這些「侵權物品」 「正是並且已經表露出了對購買者的通曉——它們在某種程度上約等於它們的侵權對象。」
這是大錯特錯的說法。
「侵權」實施主體是一張光碟。「被侵權」的客體是許可證明。混淆二者的並不是購買者,而是本案中的法官,在微軟協助下的法官。
「(被告)不能做出微軟遭受到的是微乎其微的損害的陳述,」法官在上一次的法庭判決的裁決書中寫道。「作為被告行為的直接後果,微軟對其軟體的銷售受到了損失。」
微軟賣的不是軟體,它賣的是授權。
朗格倫賣的不是授權,他賣的是光碟。
這兩者是不同的事情,它們有著各自的價值點以及適用情況所在。
我不知道如何再讓這和陳述更直白一些。現在,一名男子將被關押 15 個月,因為這些法官們無法理解現代軟體生態系統的基本概念。15 個月!坐牢!
對一個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下載的貼著假冒產品標籤的軟體來說,怎樣才算是對假冒行為的合理處罰?我不知道。這是法庭要去做的事情。或許,基於朗格倫的供述,對造成的損害按照每份光碟 4 美元的價格來計算會更符合實際一些,而他仍然會面臨一些刑罰。但相反,法庭根據微軟提供的錯誤信息作出了一項漠視的決定,這將會剝奪一個人一年多的生命,更不用說在過去幾年時間中為解釋這件事情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都化作泡影。
微軟不能稱它是受害者或者無辜者。它一直與 FBI 及檢方一起進行刑事指控,讓被告面臨多年監禁。正如你所看到的那樣,這些指控言過其實,造成了比朗格倫所犯下的實際罪行更為嚴重的判決。
微軟可以隨時更改它的證詞來反映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它可以去糾正法官,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侵權主體和被侵權物體是兩碼事,這是微軟已經知道並且深知的事實。而這可以告誡檢察機關版權法在本案中做出了與犯罪行為完全不成比例的處罰,這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只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件。
本案已經持續了很多年,而微軟全程都有參與。在朗格倫並未認罪卻被判處入獄的這件事上,試圖說服自己遭到了「巨大經濟損失」的微軟和法官一樣愚蠢。我個人希望微軟能夠收回這種念頭,表示公司只是從消費者的最大利益角度上來考慮的。但從上文中並不樂觀的辯訴,以及我從微軟那裡直接了解到的那些中,微軟實際上似乎是在不惜與地的尋求一種震懾余方的判決。
微軟可能沒有意識到本案的焦點有多麼糟糕。隨著本案的進一步惡化,它也已經一而再再而三的發出了種種警告。既然朗格倫馬上就要蹲進局子了,我們似乎沒理由不相信:他的牢飯和指控他不當頂替的操作系統一樣,都是微軟的產品。
更新(微軟隨後發來的第二份聲明):
自 2006 年以來,微軟積極支持電子垃圾的處理,並且與負責電子垃圾回收的相關回收商合作,回收了超過 1100 萬千克的電子垃圾。與大多數電子回收商不同的是,朗格倫先生是在假冒軟體,並把它們偽裝成合法的物品賣給其它翻新商。這種假冒軟體將購買了回收電腦的消費者置身於流氓軟體以及其它種種的網路隱患中,讓他們的安全處於風險的境況之下,並且最終會傷害到回收市場。
免費下載的 Windows 鏡像為何成為 15 個月牢獄之災的犯罪證明最先出現在動點科技。
※新零售 2.0 的大風口,屬於商超和賣場——晟道投資張淵
※前 Google 產品總監 Andrew Chen 加入在線地圖定製提供商 Map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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