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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捕2人,故意傷害變尋釁滋事

2018年4月初,龍山縣檢察院接到龍山縣公安局提請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龍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犯罪嫌疑人龍某因騷擾受害人的女朋友,雙方發生口角,後發生打架事件,造成兩受害人輕傷。據悉,犯罪嫌疑人龍某,2013年因販毒被龍山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先後因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吸食毒品被龍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和行政拘留。

在接到該案後,承辦人認真閱卷,經過仔細審查案卷、提審犯罪嫌疑人後發現,看似一樁簡單的打架致人輕傷的案件,隨著抽絲剝繭的分析,卻呈現出不一樣的犯罪內容。2月4日凌晨,龍某等人在吃夜宵時,與受害人產生口角,後發生打架。在案發時,譚某某、彭某作為龍某的同伴,不僅沒有制止,反而是拿起凳子和刀幫助龍某毆打他人,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受害人傷害結果的發生,與龍某系共犯。

經龍山縣檢察院審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改變了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定性,將故意傷害罪改為尋釁滋事罪,而且,啟動偵查活動監督程序,成功追捕參與打架的譚某某、彭某2人。

檢察官釋法

犯罪嫌疑人龍某等人因口角之爭,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持械隨意毆打他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造成受害人輕傷,其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故而,本案將犯罪嫌疑人龍某的行為定性為涉嫌尋釁滋事罪。

文字:徐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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