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了,耽誤事兒還要多掏錢,這事兒你幹麼?
「意見稿」引發的意見。
意見
航班延誤了,耽誤事兒還要多掏錢,作為消費者,如果這也能忍,莫不是傻子吧?
然而,國家民航局今年發布的《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裡面,就表達了這個意思。儘管這份1月份發布的規定,目前這只是一份「意見稿」,一問世還是引起了業界和乘客的很大「意見」。
這份規定里,最受爭議的主要就是第三章第二十條第三節:「因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運人應當在有可利用座位情況下為旅客辦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費用,產生的票價差額由旅客承擔。」
規定里主張「平攤」的觀點,出發點在於:這既不是旅客的原因,也不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平攤對於航空公司來說,也是「公平起見」。
但是,更多的人認為,航班無法讓乘客得到實際服務的情況下,航班延誤了,耽誤時間還要承受經濟損失,讓人無法接受。
旅界獲悉,目前該規定仍在整理意見中,還沒有正式發布執行。而民航局相關負責人也表示 「 到底最後(採用)哪一種方式,現在沒有定論。」
目前,我國的三大國有航企——國航、東航、南航對此情況的處理方式大同小異。
據國航的相關規定,因為天氣原因或者國航自身原因,航班延誤超過15分鐘或者航班取消,可以實行全額退款或者免費簽改一次,簽改航班的為原航班前2天後6天的航班,不收取差價。
東航航班一旦被定性為不正常航班,符合延誤條件和取消規則,原航班前後7天內的同艙位簽改均為免費,改期費、差價都不需要付。
南航官網顯示,由於天氣、空中交通管制等無法控制或不能預見的非南航原因以致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銜接錯失或不能提供旅客原已證實的座位,南航會優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南航後續航班;徵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後,辦理簽轉手續。
以此看來,目前多家國內航企對於上述情況產生的改簽差價,多由航空公司自身承擔。
他山之玉
實際上,航班的延誤與服務,已經是個老話題。收到多種因素影響,航班延誤是無可避免的,只是處理方式上,不同地區和不同航空公司的做法常常會有所差異。
那麼同樣是航班延誤,國外的航司處理方法,往往更加人性化。
新加坡航空公司為例,作為樞紐型航空公司, 乘客們對於聯程轉機的時間往往要求非常苛刻,如果航班延誤,新航往往會及時通知,並將提供食宿及交通,儘力協助旅客減少損失。
乘客提供的真實體驗是:乘坐新加坡航空從國內飛新加坡再轉機到澳大利亞,因天氣原因晚點數小時,沒趕上去澳大利亞的航班。新航工作人員立即幫助該旅客改簽,還訂了頭等艙!
在歐盟國家,根據「歐盟261條例」,晚點3小時最高可索賠600歐元。單從最高現金補償上來說,國內和歐盟相差10倍。
此外,歐盟內的航空公司如果航班晚點超過2小時以上,且航線是在1500公里之內,航空公司要承擔餐食飲料、旅店住宿和往返旅店的費用。如果在手續齊全,且監管機構判定航空公司賠款的情況下,航空公司未賠款,則會被歐盟民航管理局處5000英鎊的罰款。
可以見得,國外航司或用賠償,或用服務,給予乘客的補償措施都比較到位。
將心比心
「航班延誤時,在天氣等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誤時,航空公司和旅客一樣都有時間成本的損失;但這條規定對旅客的影響更大。」民航專家林智傑認為,「改簽的票價並不便宜,以上海-武漢航線為例,旅客提前一個月買到4折機票是600元,如果當天改簽,全價票是1600元,差價的一半基本就是一張打折機票錢了。」
如此算來,這個新規對於消費者來說十分不划算也不合理,而航司也沒有旅行售票時的服務義務。
新規一旦實施,遇到天氣原因,取消航班並把旅客改簽到只剩全價票的本公司後續航班,那麼簡直是為航司變相賣出了下一班的機票,
實際上,航空新規,每次出台,都會受到一些質疑。其中一個重要矛盾是,在航空領域,由於技術壁壘,乘客獲得的真實信息渠道往往十分有限,難以把握其中的節奏,一旦出現延誤,如果都怪天氣,那就淪為「任人宰割」的地步了。
其實,通過全球各地的航空規定不難看出,延誤賠償不一定是像歐盟航空一樣的高額賠款,還可以學習新加坡航空的高質量服務,對於焦慮中等待著的乘客來說,很多小事都可以環節乘客的焦慮,比如服務態度,信息的透明及時等等。
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避免航空公司既當裁判,又當球員,而真正保證乘客座位消費者的利益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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