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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竟變成了搶劫?

案發時間

某年某月某日

案發地點

某住宅小區

案件

當事人

犯罪嫌疑人岳老三;被害人某住戶;

案件回放

在一個月黑風高的夜晚,岳老三為償還自己的賭債,決定潛入某小區實施盜竊。為防止事情敗露被抓,岳老三當日購入水果刀一把隨身攜帶。當晚,岳老三潛入某小區尋找作案目標,發現該小區一戶人家家門未閉。岳老三潛入該戶,趁主人不備成功竊得現金500元,意圖離開時,和被害人碰了個正著。岳老三隨即掏出水果刀脅迫被害人不得聲張,又強行轉走被害人手機中的資金一萬元。次日,岳老三被民警抓獲,檢察院以搶劫罪批准逮捕嫌疑人岳老三。

「我只是偷東西,怎麼變成搶劫了?」」獄中的岳老三百思不得其解。。

檢察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擬制的搶劫行為。擬制搶劫行為因為缺乏搶劫罪基本特徵,原本應當依照盜竊等罪與可能的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但鑒於此類行為對人身法益的危險性與搶劫類似,所以立法者將其結合擬製成了一種搶劫行為。

在本案中,岳老三先入戶實施了盜竊行為,後因為事發,為窩藏贓物當場使用暴力脅迫被害人,成功劫取財物,就是刑法規定的擬制搶劫行為。

檢察官提示

為防範入戶盜搶類刑事案件的發生,一定要提高平日的安防意識。每當返回家中,都要檢查大門是否鎖閉,不要輕易為陌生人開門,不給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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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陵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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