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明單位測評細則(2018年修訂版)》印發
省文明辦關於印發
《青海省文明單位測評細則(2018年修訂版)》的通知
青文明辦﹝2018﹞26號
各市(州)文明辦、省直機關文明辦,省文明委各成員單位:
根據中央文明委和省文明委加強文明單位創建管理的有關要求,為把文明單位建成文明創建成效突出,職業素質較高,業務工作一流,社會形象良好,發揮示範作用的單位,省文明辦進一步修訂完善了《青海省文明單位測評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在考評推薦省級文明單位、省級文明單位標兵的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推動文明單位創建水平不斷提高。
青海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4月23日
青海省文明單位測評細則
(2018年修訂版)
青海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制
2018年4月
說明
一、省級文明單位是指,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各項事業全面協調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員工文明素質高,在全社會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的單位。
二、根據創建工作實際,測評體系共設置12個測評項目,另設4個加分項目、4個扣分項目,滿分為120分,綜合考評得分85分以上可評選省級文明單位,95分以上可評選省級文明單位標兵。
三、考核測評主要使用實地考察、材料審核、談話了解和調查問卷等方法。
四、省級文明單位實行屆期制,每三年評選表彰一屆,每屆期滿須重新申報評選。
五、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級文明單位:
(1)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發生嚴重違紀或違法犯罪;
(2)員工被處以刑事處罰的(含緩刑);
(3)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群體性事件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社會惡劣影響的事件;
(4)文明創建工作嚴重滑坡,失去示範作用,被上級文明辦通報批評的;
(5)單位幹部職工參與邪教組織或非法組織的;
(6)工作嚴重滑坡,被中央、國家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被媒體曝光,對青海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來源:青海新聞網
編輯:孔令磊 責編:馬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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