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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一男子企圖將母親的15萬元撫恤金獨吞 兄姐令其吐出錢來

老人生前將死亡撫恤金進行分配。老人去世後因對分配方案不認同,幾個子女鬧上法庭。近日,萍鄉市安源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共有糾紛,判令小兒子返還其兄姐三人各30000元死亡撫恤金,剩餘部分歸小兒子所有。

李阿姨是江西省某學校的離休幹部,育有二子二女。小兒子王小甲因犯罪曾服刑,無固定工作收入,2007年後一直與她共同生活,負責照顧母親的生活起居以及生病後的陪伴護理。2008年,李阿姨立下遺囑,遺囑中寫明學校撫恤金全給小兒子王小甲。2014年,李阿姨因病去世,單位發放了15萬餘元的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均由小兒子王小甲領取。然而錢到手了,對於這筆錢的分配方式,四個子女卻各持己見。最終因撫恤金的分配問題協商無果鬧上了萍鄉市安源區法院。

安源區法院法庭上,兄姐三人認為母親的死亡撫恤金應該平均分配,弟弟王小甲不能一人獨佔。

小兒子認為母親生前一直與他生活在一起,且遺囑中明確寫明母親的死亡撫恤金全部交由自己處理。兄姐都有正式工作與穩定收入,自己服刑期滿後無穩定的收入來源,故死亡撫恤金應該歸他自己所有。

安源區法院認為,死亡撫恤金是指職工死亡後,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金和生活補助費,其具有物質和精神雙重屬性。死亡撫恤金髮生於死者死亡後,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並非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於遺產範圍。本案中,李阿姨的死亡撫恤金髮生在其死亡後,不屬於遺產。故李阿姨生前無權以遺囑的形式處分該筆撫恤金,該筆撫恤金應由其子女共同所有,但在分割撫恤金時,不應均等分割,而應考慮其子女是否有生活來源、與李阿姨的生活緊密程度、是否是李阿姨生前主要供養對象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綜上,法院判令小兒子返還其兄姐三人各30000元亡母的死亡撫恤金,剩餘部分歸小兒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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