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三亞數名女子用砂石攻擊執法隊員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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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4月27日下午,三亞市公安局召開依法逮捕「3·14」妨害公務案涉案人員新聞發布會。
3月14日,三亞市天涯區城市管理局依法拆除一棟違法建築時,遭多名女子妨害執行公務,並將道路阻斷,擾亂交通秩序,造成225國道約一公里的路段擁堵、癱瘓近半小時。近日,經三亞檢察機關批准,三亞警方對3名涉案人員執行逮捕。
3月14日上午11時許,該違章建築房東的親屬海某蘭、黃某芳、蒲某花和李某梅等人糾集20餘名女子,開始頻繁衝擊拆違警戒區域,對現場的執法隊員進行謾罵,並用砂石、裝有水的礦泉水瓶攻擊執法隊員。
接到報警後,鳳凰派出所警力趕到現場進行隔離勸阻,但海某蘭等人不聽勸阻,反而追打派出所出警人員。為達到非法目的,海某蘭等20餘名女子隨後站在225國道中間,用身體阻攔過往車輛,將道路阻斷,造成交通擁堵約一公里,道路癱瘓。
4月20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海某蘭、蒲某花、李某梅等3人批准逮捕。(通訊員 羅佳)
圖文無關。
法律鏈接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7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5)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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