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子賣淫時索要「天價小費」,敲詐兩男子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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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女子陳某與佘某沒有正當職業,反而動起了歪心思,在聯繫男子賣淫的時候,以索要會所費、服務費、小費等名義,敲詐勒索共計15萬餘元。最終,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陳某與一女青年在本市市南區香港中路108號某酒店房間賣淫時,勒索男青年馮某錢款共計47400元及純銀鑲紅寶石手鏈、銀鏈黑寶石項鏈各一串。
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陳某、佘某在本市市南區雲霄路某酒店房間,勒索男青年劉某錢款共計101500元,贓款分贓。
隨後,受害人報案,陳某後被警方抓獲歸案。被告人佘某於2015年11月11日到派出所投案。
案發後,被告人陳某親屬退賠馮某全部損失,被告人陳某、佘某親屬代為退賠劉某全部損失,均得到書面諒解。
近日,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起案件判決書。市南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被告人陳某、佘某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佘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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