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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宏義:朱熹「遺錢三十萬屬郡守錢聞詩建禮聖殿」說辨誤

傳承國學 弘揚朱子 不忘初心 一路相隨

摘要:

清人毛德琦提出朱熹任浙東提舉時「遺錢三十萬, 屬軍守錢聞詩」建白鹿洞書院禮聖殿後, 後人多引用之, 幾被視為定論, 甚至有人認為此錢乃屬宋廷用於賑濟浙江災荒的「賑糶款」, 而被朱熹所挪用。據相關史料, 從史料來源、宋代制度、朱熹自記浙東賑濟事實等方面來看, 此說顯非史實, 乃屬後人不明宋代制度、加上誤讀史料而致誤。

關鍵詞:

朱熹; 白鹿洞書院; 禮聖殿; 賑糶款;

收稿日期:2016-10-15

清代康熙年間毛德琦《白鹿洞書院志·沿革》嘗雲:朱熹於淳熙年間修復白鹿洞書院, 「後遷浙東提舉, 復遺錢三十萬, 屬軍守錢聞詩建聖殿並塑像」[1]。此說多為後人所引用, 至上世紀80年代, 李才棟先生據此考證雲:朱熹於浙東提舉時所「遺錢三十萬」, 並非如有人所認為的是朱熹「捐錢」以供「書院使用」, 乃屬宋廷所「出南庫錢三十萬緡」用於賑濟浙江災荒的「賑糶款」, 而被朱熹「挪」用於建白鹿洞禮聖殿等。並說此後監察御史沈繼祖攻訐朱熹十罪, 其中「為浙東提舉, 則多發朝廷賑濟錢糧, 盡與其徒, 而不及百姓」, 其所指「可能就是這件事」, 而畢沅《續資治通鑒》《朱子年譜》等史籍「根本不說遺錢這件事」, 其中「大有為尊者諱的味道」[2]49,51-53。

李說一出, 似成定論, 其後論者或著或隱多有引用此說的。但要述說倡導「內聖」、律己甚嚴的朱熹朱老夫子「挪用」賑災公款, 讓人難以接受, 故多換一說法, 如:束景南先生《朱子大傳》雲朱熹自南康軍離任後, 「還給下任知軍錢聞詩三十萬錢, 為白鹿洞書院修建了一座禮聖殿」[3](1)。李國鈞先生《中國書院史》則稱「淳熙八年十月, 擔任浙東提舉的朱熹撥付了30萬錢給錢聞詩用作興建禮聖殿和兩廡的費用」[4](2)。然鄧洪波先生則據李才棟之說立言, 認為朱熹「利用職權, 挪用浙江30萬緡賑糶款」, 並「盡與其徒, 而不及百姓」, 屬「明顯違規」, 故而「事發不久即受到監察御史沈繼祖的揭發」[5]。

李說雖然影響頗大, 但揆諸史料, 顯非事實, 故筆者不揣譾陋, 擬據相關史料對此作一辨析, 以求正於方家。

此處先對清人毛德琦之說進行討論。從現見史料上看, 毛德琦之說並非是其所創, 乃是抄錄自明代天啟年間李應升所編撰的《白鹿洞書院志》[6];而李應升之說當抄錄自明萬曆年間周偉等所編撰的《白鹿洞書院志》, 但周偉明確其時在「歲壬寅」[7], 即淳熙九年 (1182) 。然再上溯其史源, 如明正德年間李夢陽《白鹿洞書院新志》、嘉靖年間鄭廷鵠《白鹿洞志》等, 皆雲壬寅歲朱熹任浙東提舉, 「復遺錢屬後守錢聞詩建禮聖殿, 並兩廡塑繪孔子、十哲等像」[8][9], 然皆未言及錢額「三十萬」。而據現見史料, 李夢陽等人的說法, 當出自明代正統初南昌人胡儼所撰《重建白鹿洞書院記》[10], 胡儼之說的依據為何, 則已無從考證, 因為在此之前, 乃至宋、元時人論著中皆未見有如此說法。

檢朱熹自己所言, 與此事相關者有二, 一為《答曾致虛》書, 撰於「乙卯 (慶元元年, 1195) 二月一日」, 有雲:

南康從祀畫象, 乃取法監學, 已詳報吳廣文矣。白鹿當時與錢子言商量, 只作禮殿, 不為象設, 只依《開元禮》臨祭設席, 最為得禮之正。不然, 則日用燕居之服, 以石為席而坐於地, 亦適古今之宜, 免有匍匐就食之誚。子言皆不謂然。但今已成, 恐毀之又似非禮。[11]

另一為《跪坐拜說》, 其中有雲:

頃年屬錢子言作白鹿禮殿, 欲據《開元禮》, 不為塑像而臨祭設位, 子言不以為然, 而必以塑像為問。予即略為考禮如前之雲, 又記少時聞之先人云:「嘗至鄭州, 謁列子祠, 見其塑像席地而坐。」則亦並以告之, 以為必不得已而為塑像, 則當放此, 以免於蘇子「俯伏匍匐」之譏。子言又不謂然。會予亦辭江東之節, 遂不能強, 然至今以為恨也。[12]

據岳珂《愧郯錄·禮殿坐像》所記, 朱熹此文撰於慶元己未 (五年, 1199) [13]。上述文中, 錢子言即錢聞詩, 字子言, 繼朱熹任南康軍知軍。朱熹又言及「會予亦辭江東之節, 遂不能強, 然至今以為恨也」, 據考朱熹於淳熙九年八月自浙東提舉常平改任江西提點刑獄, 九月辭免江西提刑任, 十月改任江東提刑, 十二月再辭, 十年正月改差主管台州崇道觀[14]。故推知錢聞詩受朱熹之託修建白鹿洞書院禮殿, 確在淳熙九年中, 其成當在次年。但朱熹未言曾「遺錢」錢聞詩, 當時學者如岳珂《愧郯錄·禮殿坐像》、趙與時《賓退錄》卷七等皆嘗引錄朱熹此文, 也未曾言朱熹嘗「遺錢」錢聞詩以建禮殿。且從朱熹「遂不能強, 然至今以為恨也」之語, 作為後任知軍的錢聞詩完全未接受朱熹禮殿中「不為象設」之建議, 此也不似其嘗接受朱熹「遺錢」受託以建禮殿者的應有態度。因此, 胡儼所謂朱熹「復遺錢屬後守錢聞詩建禮聖殿」之語, 疑為朱熹「屬錢子言作白鹿禮殿」一語之傳訛。

自明萬曆年間周偉等《白鹿洞書院志》以下諸書所云朱熹「復遺錢三十萬, 屬軍守錢聞詩建聖殿並塑像」之說, 據現見史料, 當是雜糅明人胡儼所謂朱熹「復遺錢屬後守錢聞詩建禮聖殿」之語, 及宋廷「官出南庫錢三十萬緡, 付新浙東提舉常平朱熹振糶」[15]一事而合成。但作為錢之數額, 宋人所云之「錢三十萬」與「錢三十萬緡」實為兩回事, 即錢一千文稱一緡, 亦稱一貫或一千, 故三十萬錢即三百緡或三百貫、三百千, 實與三十萬緡相差甚遠, 不能混為一談。

三十萬錢, 在南宋當時能否修建一座禮殿?答案是能。此舉一例:據南宋中期樓鑰曾記雲:「高宗幸四明, 略嘗駐蹕其中 (錢清鹽場廳, 監官樓) , 鏞為一新之, 倉使得十萬錢, 而為屋三十餘楹, 宏敞雅潔, 什器俱備。」[16]

那麼, 朱熹能否可以將所得之「南庫錢三十萬緡」中的一部分即三百緡「撥付」給南康軍知軍錢聞詩以修建白鹿洞書院禮殿?答案是不可以, 因為宋朝制度不允許。

其一, 朱熹所任浙東提舉屬兩浙東路 (簡稱「浙東」) 之長官, 而南康軍隸屬江南東路 (簡稱「江東」) , 分屬兩路, 故制度允許朱熹能將其所掌管之錢財撥付給隸屬的浙東州軍, 但若無朝廷特許, 實不許撥付他路州軍使用。因此, 朱熹僅憑己意就將浙東之錢財「撥付」給江東路所屬的南康軍一事, 在當時實無發生之可能, 更何況此乃屬朝廷賑濟浙東災荒的「賑糶」錢款。

其二, 此類賑災錢款的支出使用情況, 地方的負責官員還需事後向朝廷報告, 而不能隨意發放。朱熹《晦庵集》中即收錄有數篇奏章述及此項賑災錢款的分配使用情況, 如《乞借撥官會給降度牒及推賞獻助人狀》稱:

臣昨被臨遣備使浙東, 又蒙聖慈賜以錢會三十萬貫, 以給一路賑糶賑濟。……遂將昨來所蒙給降會子等錢, 除五萬貫諸州申到已無見在, 更留五萬準備諸州取撥外, 即計逐縣大小及已得錢米多寡, 等第均給。計已支費十八萬餘貫, 而會稽、山陰兩縣自佔九萬餘貫, 其餘準擬諸縣申到再札人數別行均給者, 共不過一萬餘貫, 計可得米三四千石而已。事勢危迫, 不免逐急於鹽司錢內借撥九萬餘貫, 牒紹興府措置運糴, 然亦僅可得米二萬餘石而已。以兩縣再札所添計之, 則此二萬二三千石之米, 其勢豈足以均及諸縣之人?然而兩縣所得, 一家不過日得一二升, 一口不過日得一二合而已。此皆僅足以苟延喘息, 而不足以救其死命。[17]759-760

其《奏巡歷至台州奉行事件狀》亦云:

臣前項所奏給降到錢三十萬貫, 臣已分撥婺州八萬貫, 衢州六萬貫, 處州五萬貫, 台州二萬貫, 黃岩興修水利一萬貫, 及明州定海縣亦乞興修水利, 已撥一萬貫, 共已撥二十三萬貫外, 尚剰七萬貫。初欲分撥應副明州、紹興府, 而明州申到已奏乞撥錢一百萬貫, 臣遂不敢拈出。兼婺、衢兩州連年荒歉, 並無蓄積可以那兌運糴, 竊恐將來更有欠闕, 欲且留此錢數, 更俟聖慈添撥到錢, 即並諸州再行均給。所有添撥之數, 已兩次具奏, 今更於後項開說, 伏乞聖照。[17]814-815

可證當時浙東地區災荒十分嚴重, 宋廷所撥「南庫錢三十萬緡」根本不夠賑濟之用, 朱熹實無餘款可「撥付」他路州軍修建書院之禮殿等。

其三, 朱熹可否違規「挪用」此賑災錢款來修建白鹿洞書院之禮殿等?朱熹在浙東提舉任上, 曾六上奏章彈劾知台州唐仲友, 其《按唐仲友第三狀》言唐仲友罪狀之一部分:「又本州 (台州) 違法收私鹽稅錢歲計一二萬緡, 入公使庫, 以資妄用, 遂致鹽課不登, 不免科抑, 為害特甚。又抑勒人戶賣公使庫酒, 催督嚴峻, 以使臣姚舜卿、人吏鄭臻、馬澄、陸侃為腹心, 妄行支用。至於饋送親知、刊印書籍、染造匹帛、製造器皿、打造細甲兵器, 其數非一, 逐旋發歸鄉里。其他細碎不急之物, 下至魚鹽臭腐, 但直一文以上, 無不津致以歸, 籠擔動十百計, 絡繹不絕於路。」[17]830結果得罪權貴, 遭到圍攻而去職。如若朱熹真有「挪用」賑災錢款之事, 必定會由此遭到政敵之攻訐, 但當時攻訐朱熹的奏章頗眾, 卻並無涉及此一罪名者, 也可反證朱熹並無「挪用」浙東賑災錢款之事。

至於此後沈繼祖上疏攻訐朱熹「十罪」, 其中有所謂朱熹「為浙東提舉, 則多發朝廷賑濟錢糧, 盡與其徒而不及百姓」[18]云云, 時在「慶元黨禁」期間, 事屬捕風捉影、惡意抹黑朱熹。而且沈繼祖奏章中所言「盡與其徒」之「其徒」, 並非指白鹿洞書院之學生, 更非指朱熹曾有「挪用」浙東賑災給白鹿洞書院修建禮殿之事。

既然朱熹「挪用」賑災錢款之事為虛, 則是否存在朱熹所「遺」錢聞詩以修建白鹿洞書院禮殿之錢, 乃屬朱熹之私財的可能?朱熹經濟狀況頗為清貧, 此在朱熹及其時人的文字中頗有反映, 如《白鹿洞書院史略》中引用陳榮捷《君子固窮》之考證, 指出朱熹任浙東提舉時, 俸祿加上米面、添支、羅絹, 年收入僅百數十貫, 且此時剛上任不久[2]53, 因此不要說三十萬緡之巨款, 就是捐出三十萬錢 (三百貫) 之數, 對朱熹而言, 也是甚為困難的。

那是否存在朱熹確實曾「遺錢」、然數額較少, 後世云云只是誇大錢額以為朱夫子臉上「貼金」的可能?但現見宋元文獻對此全無記錄, 若朱熹真有「遺錢」助建禮殿之善舉, 其友朋、門生以及後學當會加以記錄, 故而此一可能性也不大。且說朱熹只是初步恢復了白鹿洞書院, 其禮殿、學田、書樓等設置皆未完成, 而有待於後人。依當時官場慣例, 朱熹即「屬」接任之知軍繼續「作白鹿禮殿」, 至禮殿「象設」設置不合己意, 但正逢朱熹「亦辭江東之節」, 遂與南康知軍沒有上下隸屬關係, 「遂不能強」, 致使多年以後朱熹仍有「至今以為恨也」之嘆。

因宋元時期並無朱熹「遺錢」後任南康知軍修建白鹿洞書院禮殿的說法, 其朱熹嘗「遺錢三十萬」的說法更只是後世「語增」、傳訛之產物, 故而當時文獻、後世史籍如《續資治通鑒》以及《朱子年譜》中皆未予記錄, 乃屬記實而已, 而非是「大有為尊者諱的味道」存在其間。

選自《上饒師範學院學報》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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