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明思研究:網貸平台超額大標化解方式之研討

明思研究:網貸平台超額大標化解方式之研討

超額大標,是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簡稱「網貸平台」)違反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簡稱「《暫行辦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所發布的超額借款項目。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根據《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57號,簡稱「57號文」),網貸平台應當自2016年8月24日後不再違反。對超額大標業務的化解完成是網貸平台申請驗收備案的前提條件之一和主要障礙之一,在整改過程中各平台也採用了各種方式化解超額大標,明思互金律師團隊以下就實踐中的超額大標化解方式作如下梳理、研討。

一、簡易方式

對於100萬元限額之內的借款,可以由個人名義轉化為企業法人名義借款,以突破個人借款20萬元的限制。該方式雖有「擦邊球」之嫌,卻也無可厚非,屬於技術性運用監管政策,但由於仍在限額內調整,可能無法滿足超額大標存量較多的網貸平台的化解目標。

二、債權轉讓方式

即尋找合適的第三方通過回購超額大標(實踐中多為股東回購)或收購存量超額大標債權。實踐中這類債權轉讓方式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資產打包轉讓模式,2.類資產證券化模式,3.單一債權轉讓模式。其中單一債權轉讓模式是債權人將某個單一的債權或權益發布至網貸平台進行銷售,並由該債權人提供回購擔保,即對債權進行一對多的轉讓。

《暫行辦法》在負面清單(第10條第8項)中明確:「P2P不得從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57號文關於債權轉讓問題的解釋說明也強調了這一點,且進一步明確:為解決流動性問題,在出借人之間進行的低頻次債權轉讓是合規的。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網貸平台上進行的單一債權的轉讓行為未被禁止。《暫行辦法》中負面清單禁止的主要是「類資產證券化的債權轉讓」或者「資產包式的債權轉讓」,對於借款人與借款項目一一對應,不拆標、不期限錯配,遵循「穿透性」原則的債權轉讓,是當下化解超額大標可操作的路徑之一。雖然57號文強調了低頻次債權轉讓才合規,但我們認為,如果是以解決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周轉等問題為主的合理次數(原則上不超過3次)的債權轉讓,合規風險相對較小。

三、轉移剝離方式

即網貸平台通過第三方公司或註冊新公司,將超額大標存量業務概括轉移給新公司或第三方公司承擔,使得網貸平台不再有超額大標存量。

該方式爭議較大,且與總體監管理念相悖。監管部門基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與回歸普惠金融的目的而禁止超額大標,且已明確了「穿透式監管」原則。該目的與原則是針對整個行業的,一些平台為了備案成功而將大額標轉給或剝離給其他平台,其實大額標的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明顯違背監管初衷。同時,超額大標的轉移剝離方式無論從主體關聯性還是實質業務審查等來看,都難以完全避開「穿透式監管」原則要求,平颱風險依然存在,儘管實踐中有網貸平台使用,但該方式必須慎行。

四、私募通道方式

即網貸平台的母公司擁有私募基金牌照,通過自助設計基金產品或資管計劃,用以收購存量超額大標。但基金業協會2018年1月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明確底層標的為民間借貸、小額貸款、保理資產等屬於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的私募基金在2018年2月12日起已不予備案。

五、總結

明思互金律師團隊提示,監管目標是全面化解和消除風險,而不是轉移風險,丟卒保車,閃轉騰挪,讓部分網貸平台「安全」備案,而讓其他平台背鍋,實不足取。上述四種化解方式雖是實踐中很多網貸平台的做法,其實多與監管理念相悖,難登大雅之堂。

律師事務所等網貸平台聘請的中介機構在合規審查過程中,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如僅作形式審查,簡單判斷諸如「關聯關係」和「是否只與網貸平台進行業務合作」的表象,從而認可網貸平台規避監管的實質,則可能被認定未勤勉盡責而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申請備案不意味著驗收備案成功,網貸平台唯有堅持做好自身合規,避免承擔違規責任,才是應盡之義。

明思民商律師團隊曹培傑律師(明思所副主任、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副會長)對本文亦有貢獻。

關於明思

明思律師事務所於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並開始執業。從創立至今,先後入選多家行政機關及知名企業的專業服務機構庫,獲得了多項專業法律服務資質/資格,並獲廣東省律協授予「2012——2016年度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

本所律師現擔任中共廣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內法律顧問,還擔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及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上述履職充分體現了明思律師在相關法律服務領域精湛的專業能力,也體現相關部門對明思律師的充分認可。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明思律談 的精彩文章:

明思解讀:「8.24」後從事網貸的互金平台路在何方

TAG:明思律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