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買要謹慎,離婚後份額少一半?咋回事?
結婚看什麼?很多人在選擇結婚的時候都是雙方已經可以買房或者已經買好婚房的時候結婚;結婚在以前結了那很少會有人離婚的,而現在「離婚沒啥大不了」 廣州進行的一項小樣本調查顯示,80後、90後的已婚人士中,離婚人數達到或者接近一半。
而離婚的時候房產就會成為夫妻雙方爭執的主要財產,畢竟房價的攀升,誰都看中了他的價值,現實生活中為了結婚買房很多人都不是自己買,而是父母幫買,這樣離婚的時候房產該怎麼分割呢?
小王和小麗婚後購買了一套房產,一共支付了100萬元,其中80萬元為小王的父母支付的,二人在提出離婚的時候,小王認為這個房子佔有90%的份額,而小麗只有10%的份額;
但是小麗不覺得了,因為這個房子屬於婚後的財產,而且登記了我們兩個人的名字,即便小王的父母有出資,但是這算是對小王和小麗夫妻二人的贈與,而且首付款其中又一些是向親戚朋友借的,所以這個房屋就是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各自都有一半的份額。
你們怎麼看呢?你們支持小麗的說法還是小王的說法呢?
很多人都是支持小王的吧,畢竟小王的父母可是出資了81萬吶
但是法律給出了這樣的答案:
法院認為,雖然小王的父母確實是花了81萬元,但是卻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小王的父母買的這個房子是僅僅贈與給小王一個人的,而且這個房子婚後還登記在小王和小麗兩個人的名下,所以認定這個是小王的父母對小王和小麗雙方的贈與,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兩個人各有50%的份額。
是不是傻眼了,沒辦法 誰叫你們不了解法律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雖然小王的父母出資,但是確實沒辦法證明這是小王的父母贈與小王一方的,所以法院均認定父母的出資是對婚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的時候要均分。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因此雙方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而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且房屋登記於雙方名下的,當然應該視此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當然這裡的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也很重要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呢不僅僅要考慮到是婚後還是婚前購買,一定要父母表示贈與哪一方,還要考慮到名字寫雙方還是一方!
※套路深似海,讓你傾家蕩產的「套路貸」你還敢貸么?
※30年後白白得到一套房?用租金還貸,想的太美好了!
TAG:南方房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