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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這些崗位最易發!還有這一類人群!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數額較大的,超過3個月未還的;

(2)雖未超過三個月未還,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3)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三大職務高發於挪用資金罪案,分別是經理(包括部門經理、總經理等有經理頭銜的)、財務人員(出納等從事財務相關工作的人員)、銷售人員。這三類職務的工作人員在挪用資金罪案中總共佔比59%,每一類基本都佔到20%。

有一類人群,也是挪用資金罪的高發人群,就是這些人有一個共同的心態——大賭徒心態,我這裡強調的是大賭徒心態,比如希望通過大額的炒股票、買彩票和賭博一夜暴富的人,這些人覺得通過辛苦勞動難以致富或者致富太慢,在上班期間昏昏沉沉。這種投機性投資尤其是彩票和賭博,往往會血本無歸,但他們堅信總有一天能中大獎、贏大錢,連本帶利全部贏回來,這些人已經處於痴迷投機的狀態,如果其處於管理資金或接觸資金的重要崗位,就容易起挪用資金的心思。他們本來並不想侵佔公司、企業資金,只是想挪用資金來把本贏回來,但事實上資金往往是一去不復返,直至案發。所以,公司、企業平時要盡量了解重要崗位員工(管理資金崗位、有權支配資金的崗位)的喜好和投資習慣,及時調整崗位,否則出現了挪用資金情況,公司往往是難以追回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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