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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倫一種極其殘酷的刑法,專門針對醫療事故,看後讓人不敢再做醫生

前面寫了一篇關於古埃及是如何對待戰俘的文章,從而有網友問作者,古巴比倫的刑法制度是不是特別先進。

那麼這篇文章咱們就來說說古巴比倫的刑法制度小歷史。

古巴比倫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關於其的刑法制度卻無比的殘酷,並且說其為野蠻也毫不誇張。

古巴比倫的刑法特點可以用四個字來概括,這四個字就是——以眼還眼。

什麼是以眼還眼呢?

也就是說,把別人的眼睛挖掉了,那麼就將被判處挖掉雙眼,把別人腿給打斷了,那麼就將被判處打斷雙腿。

有句古話叫做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大概就是這個意識。

以當時巴比倫人的視角來看,這種殺人被殺之的刑法制度,實際上是沒有錯的。

但以現在的視角去看,這種刑法制度上的規定卻有一個非常大的弊端以及不人道。

就比如說在古巴比倫的刑法條例中,罪責的判罰是不管你是否是故意傷人(殺人)還是意外傷人(殺人),都會被施以「以眼還眼」的刑法。

我們可以想像,故意傷人(殺人)者,被判處這樣的刑法是無可厚非的。

但意外傷人(殺人),同樣被判處對等的極刑,這樣的方式不免有點顯得太過於不人道和殘暴了。

並且在古巴比倫的刑法制度中,還有一點是專門針對的醫療事故的,同樣也是「以眼還眼」的刑法制度。

只要是醫生在給病患施展手術中使病人不治身亡,或者留下殘疾,那麼醫生將會被砍掉雙手,並且其家族的人不得再行醫。

這樣的刑法制度已經不能僅僅稱之為是苛刻,儼然可以稱之為野蠻的酷刑。

畢竟就算醫術再高,難免也有失手或者病人的傷根本無法搶救的情況出現,而醫生作為手術施行者,當面對一名病患的時候,任何情況的出現都是可能且合理。

而僅僅因為出現一次傷患不治身亡,醫生就要被砍掉雙手,那麼誰還敢去當醫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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