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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後」官員被處分兩年多後擬「復出」

4月28日,江西省交通運輸廳組織人事處發布了一則任前公示:現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安全科技處幹部鄧小儉,擬任省公路管理局老幹部處處長,試用期一年。

公示期自4月28日起至5月8日。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在發布任前公示的同時,還發布了《關於鄧小儉同志任職的情況說明》(下稱《情況說明》)。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鄧小儉出生於1970年11月,中共黨員,大學學歷,此系其被免職兩年多後再度「復出」。

《情況說明》稱,2015年12月,鄧小儉因違反相關規定,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黨委決定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給予免去其省公路管理局養護管理處處長職務的組織處理。為發揮其專業特長,省公路管理局決定調其到省公路局安全科技處從事公路安全生產工作。

在安技處工作期間,鄧小儉組織安全生產專項行動、全省公路系統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定全省公路系統安全生產督查實施方案,開展江西公路「安康杯」安全知識辯論比賽等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月活動,積極做好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鄧小儉作為優秀幹部被省廳推薦至江西省委省政府信訪局培養鍛煉。「在信訪局工作期間,始終以『信訪問題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群眾的紐帶、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為工作準則,對待群眾熱心接待、認真解答,所負責的窗口接待來訪群眾1442批、3513人次。能積極化解突出矛盾,群眾觀念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能力進一步提高,綜合能力得到了較大鍛煉。」

上述《情況說明》稱,鑒於對鄧小儉的行政處分已解除,問責處理影響期已過,問責事件已妥善處理,且鄧小儉對自己的過錯已深刻反省,改正錯誤的態度良好,思想覺悟有較大提高,積極工作,服從安排,盡職盡責,得到全局幹部職工和省委省政府信訪局的認可。根據省委《江西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規定,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幹部群眾公認度較高,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任用。為更好地發揮其工作踏實、耐心穩重、熱情服務的特點,不斷推進省公路局老幹部工作向前發展,經省公路局黨委研究,推薦鄧小儉任省公路局老幹部處處長。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黨委對省公路局老幹部處處長職位進行了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組織考察等工作,從推薦得票、測評情況和群眾反應中,對鄧小儉擬任老幹部處處長職位高度認可。經省交通運輸廳黨委報請省委組織部審核,同意鄧小儉重新任職。省交通運輸廳黨委經會議研究,決定鄧小儉任省公路管理局老幹部處處長,試用期一年。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2016年6月,江西省曾出台《江西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下稱《實施細則(試行)》)。

其中提出,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重用;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重用;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對免職後暫時不安排職務的,《實施細則(試行)》提出,可酌情安排臨時性、專項性工作。暫時不安排職務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其間其待遇按同級非領導職務對待。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幹部群眾公認度較高,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任用。

那麼,被處分的官員「復出」,需要哪些條件呢?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對「政事兒」(微信ID:xjbzse)表示,受處分官員「復出」已經常態化,現在對待幹部不是將犯錯官員「一棍子打死」,而是犯了錯誤要給相應處理,改正了要給重新任用的機會。

他認為受處分官員「復出」需要三個條件,第一是官員犯錯或出現過失被處分後,要有態度、有行動,能夠準確對待自己所犯錯誤,能真正認識到為什麼犯錯誤、原因在哪裡,要有一個明確的表態,虛心接受處置,之後以實際行動來改正。第二組織上要認真考察,犯錯同志到底做得怎麼樣,組織上要給予認定,如實地做出中肯評價。第三還要取得工作單位同事和上下級的認可,對其「復出」沒有異議,大家都投贊成票。

許耀桐表示,2015年12月鄧小儉受到的免職處分,屬於比較嚴重的處理。「被免職是沒有時間期限的,但表現好了之後組織可以考慮其『復出』。此次組織決定讓他擬繼續擔任處級幹部,是對他個人很大的鼓勵。」

他希望今後組織部門對錯誤同志要進行跟蹤,不斷幫助、提醒、鼓勵,幫助犯錯同志邁過坎兒。「對這樣的幹部,如果重新任用,激勵的效果會更好。」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規定,對中共領導幹部可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及紀律處分四種問責方式。其中的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一項,指「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2014年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中也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政事兒」注意到,近年來,多地出台了相關管理辦法,對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領導幹部影響期滿後的任職做出規定。其中一些被處分官員已「復出」。

2008年9月,時任河北省委常委、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因對三鹿牌奶粉事件負有領導責任,對事件未及時上報、處置不力負有直接責任,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吳顯國被免職。2013年吳顯國「復出」,任河北省委省政府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2015年5月報道顯示其已出任河北省政府黨組成員。今年2月春節前夕,他曾以該身份參加慰問。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何強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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