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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開始推行的保甲制度,在清代是如何演變的?

作者: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胡一舟

清代的冷知識很多,這裡我介紹一下清代的保甲制度。清代中央集權外的社會組織很有特點,其中最具代表的就是保甲制度,他的確立和廢弛對清代基層社會組織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有清一代的保甲制度發生了兩次重要的變化,可以分為三個重要的發展階段。

康熙

第一個時期從順治元年到康熙四十六年,這是保甲制度的草創時期。順治元年,清在鄉村推行總甲法,十戶設一甲長,百戶設一總甲。這一組織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地方治安,甲內鄉鄰有向甲長舉高甲內盜、匪、奸等不法事的義務,甲長則向總甲報告,總甲則報給縣衙,然後由縣向府州等上級衙門逐級報告,最終申報到兵部,如果不申告,則甲長和總甲承擔連坐責任。但是這一制度只實行在直隸一帶,未得全國推行。順治三年,借鑒明代里甲制度,在全國推行里甲制,但不同地方情況又不相同,有些叫里甲、有些叫保甲,有些又設團,總之名目眾多。且這些組織因沿明制,大多以徵收賦役為主要目的,兼及捕盜。

光緒二十五年天津城廂保甲全圖

第二個時期自康熙四十七年到乾隆三十六年年,保甲制度正式確立。康熙四十七年,重申保甲制度,自此「保甲」之名確立。且清廷對保甲制度做了調整,十戶設一牌頭、十牌設一甲長、十甲設一保長。並且明確其職能,將保甲制度視為「捕盜良法」。乾隆二十二年,詔諭全國推行保甲制度。

保甲戶口門牌

自乾隆三十七年開始,保甲制度即逐漸廢弛。保甲制度對戶口進行嚴格登記,原先五年一編審。自乾隆三十七年後,五年一審之制廢除,此後保甲編戶登記職責下放到基層,而基層能力有限,事務繁多,因此統計漸徒具虛文,保甲制度亦漸漸廢弛。而這一變化則使得清代縣級單位的權力很難直接滲透到基層社會,保甲逐漸成了編民與政府的中間人。

參考文獻:費孝通:《皇權與紳權》

蕭一山:《清代通史》

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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