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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7股權轉讓糾紛大數據分析報告

山西省2017股權轉讓糾紛大數據分析報告

作者︱郝韶澤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其供職機構及立場,且不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

緣由

根據2011年4月1日修訂《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按照法律關係性質聯進行案由編排,分為了十一一級案由,四十三個二級案由,其中第二十一類二級案由為「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包括:242-266等25個三級案由,該25個三級案由大多適用《公司法》及配套法規。

據報道,截至2017年末,山西省市場主體達到208.7萬戶,日均新設市場主體1300戶,日均新設企業339戶。隨著市場主體數量的增長,有關公司類的糾紛也不斷增多。

使用alpha案例系統,通過對山西省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9日公開的股權轉讓糾紛的司法文書,進行檢索分析,形成本報告,指出風險,給出提示。

風險因素

NO.1 股權轉讓款的收付賬戶

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本應股東收取款項,卻由公司收取了款項,而後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應視為股東收取了股權轉讓款,由轉讓股權的股東證明自己未收取款項;但標的公司並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受讓方將股權轉讓價款支付給公司後,需由受讓方證明支付給了轉讓方。

案例:(2018)晉01民終1336號

(2017)晉07民終1335號

NO.2 股權轉讓的價格

資產負債表反映的是企業的經營狀況,而非股權的固定價值,資產負債表不能作為股權的定價基準,與股權轉讓價格並無必然關聯。股權轉讓方不能以股權轉讓價格與資產負債表不一致而主張欺詐。

案例:(2017)晉民申2477號

NO.3 簡單「退股」方式不可行

山西華祥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由股東杜文義、安俊慧、山西華美新天地購物廣場集團有限公司出資設立。上訴人安俊慧與被上訴人杜文義於2015年5月18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上訴人安俊慧將其佔有的山西華祥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4.5%的股權無償轉讓給被上訴人杜文義,同時還將屬於公司的債權債務約定由被上訴人杜文義承擔,並決定對公司的資產進行分配。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承認2015年5月25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係為辦理工商變更而簽訂的形式協議,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沒有約束力。股東因出資而享有股權,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但不得侵害公司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該《股權轉讓協議》雖名為股權轉讓協議,上訴人安俊慧無償將股權轉讓給被上訴人杜文義,但就協議整體而言,被上訴人杜文義系以享有公司債權承擔公司債務,並與上訴人安俊慧分配公司資產來換取上訴人安俊慧退出公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經利潤分配及清算等程序就約定處分屬於太原新西城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及資產,侵犯了山西華祥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產的獨立性,侵害了山西華祥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山西華美新天地購物廣場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應屬無效。

案例:(2017)晉01民終1569號

NO.4 股權轉讓的陰陽協議

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在工商部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價款均以註冊資本*股權比例來確定,與口頭約定的價款並不一致,發生糾紛後,不得不以工商部門備案的協議為準。另外,還存在以股權變更的方式來進行股權質押,需要另外簽署協議,以防止弄假成真。

原、被告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並在太原市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辦理了股權轉讓確認,根據雙方陳述及借款交涉過程,可以得出被告為了保證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要求債務人即原告將股權轉讓給自己,當債務到期且得到清償後,再將股權歸還債務人,該行為實質上是通過讓與股份所有權的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而非一般的股權轉讓行為。且從原告委託律師向太原市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出具的《律師函》可以看出,原告是否認該股權轉讓真實性的。原告在訴訟之前否認該股權交易的真實性,而在訴訟中對該股權交易進行的追認,並不能否定本案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股權質押的實質。從太原五福陵股份有限公司的的相關材料可以看出,原告曾經擔任董事長,多次借款擔保均採用同樣的方式,因此,原、被告雙方對採取此方式對借款提供擔保是明知。雙方約定的此種擔保方式系當事人合意,並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關於合同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故此種擔保方式為合法有效的。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7)晉01民初296號

NO.5 特定情況下工商登記的股權份額並不能反推成為確認各實際投資人權益份額的依據

受讓人知曉公司是改制而來,也了解股權的商業價值,而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600萬元受讓60%的股權,並未盡到商業活動中應有的審慎義務。在本案第三人屬於無權處分60%股權的前提之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之規定,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第三人,未支付合理對價,第三人與受讓人簽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

案例:(2016)晉民終569號

NO.6 以即將掛牌、上市來轉讓股份的

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籤訂生效之日當天內將股份轉讓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第二條轉讓之股份在未完成股東名冊登記前的權益屬性為保底合夥承諾,即在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召開前(預計2015年9月30日前),甲方按照第月固定紅利百分之一支付給乙方。支付時間至乙方正式列入公司股東名冊的前一日為止。支付方式由甲方採用季度發放方式自行支付給乙方指定銀行賬戶。第三條企業在預定時間內未上市情況的新股東權益屬性為保障回購承諾。甲方承諾,如在2016年11月30日前唯思可達公司未能如期上市掛牌,則甲方同意以高於每股轉讓款的12%向乙方全數回購,確保乙方的投資收益。

案例:(2017)晉0430民初745號

NO.7 特殊目的股權轉讓

包括收購房地產公司股權來實現地產開發,以收購礦業公司股權來實現資源開採,需要考慮不能實現目的下的合同解除條款。

案例:(2017)晉02民申42號

(2017)晉民終507號

規範建議

股權轉讓方

1、謹慎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公司在工商部門和稅務機關報備的財務報表數據應一致;

3、簽署規範的《股權轉讓協議》,明確真實協議與工商備案協議發生衝突時的處理原則,約定收款、股權變更登記的順序,約定違約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權。

股權受讓方

1、在收付股權轉讓款時,應當由轉讓方賬戶直接支付受讓方賬戶,勿通過第三方賬戶轉付;在付款前對雙方往來進行書面確認,以明確已支付款項為股權轉讓款;

2、簽署規範的《股權轉讓協議》,明確真實協議與工商備案協議發生衝突時的處理原則,約定付款、股權變更登記的順序,約定違約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權。

3、如現實允許,應當對公司成立以來的歷次股權變更進行了解,並由歷史股東出具股權轉讓無異議的書面文件。

4、對兜售「原始股」等情形,應核查其真實性,考慮締約風險。

5、對特殊目的的股權收購,需要考慮收購後無法實現地產開發、資源開採的情形,明確約定特殊目的不能實現的責任方,制定特殊目的無法實現時的違約條款和解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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