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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共享經濟平台的責任邊界

近日被廣泛報道的滴滴司機打人事件,事實本身簡單明了,不管之前發生什麼言語衝突,該專車司機從其他地方專程趕來打人,必須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值得深入討論的是,滴滴作為共享經濟平台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甚至,線上線下融合出現的各類服務交易平台在類似事件中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互聯網共享經濟平台首先是改變了僱傭關係,比如司機不是出行平台的僱員,這些服務提供者與平台之間的關係可稱之為「聯盟」,即作為符合資格的個體接入平台、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司機自帶車輛以自我僱傭的方式接入平台,既可能獲得收益也可能遇到風險,平台認為自己無需為他們負責。這是打車等共享經濟模式能在全球大範圍鋪開的原因,平台公司不必僱傭司機和購買車輛,而以互聯網平台的對接模式撬動閑置的資源、服務用戶需求、形成新的生態。早期的淘寶平台、同期的Airbnb短租平台甚至現在的外賣或閃送中的快遞,背後邏輯都是相似的。

共享經濟平台的出現改變了我們熟悉的服務提供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服務契約關係。也即,當我們打車、住宿或者接受其他服務遇到問題時,我們該認為是這個服務提供者個人有問題,還是平台有問題?

回到此次滴滴司機打人事件。事件發生後,滴滴的應對可以說是合理的:暫停司機的接單並要求其去派出所接受調查,慰問被打傷的乘客並墊付醫藥費。之後,滴滴作為平台對司機進行處罰比如拒絕其繼續接入,相信也是很自然的安排。但真正的問題是,以打車出行平台為例,對於消費者(即乘車人),平台的責任邊界究竟在哪裡?

在以線下服務為主的服務交易平台出現之前,對互聯網平台應承擔的責任有一些慣例。比如常被採用的「避風港」原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時,平台不必為其用戶上傳的內容承擔責任,但在被告知侵權後有刪除的義務。不過,當這個慣例延展到網路零售領域時,就會發生一些問題:當有入駐電商開放平台的商家售賣假貨時,平台要為此承擔責任嗎?答案處在模稜兩可之間。當然,新的慣例正在形成,現在人們通常認為自己是向單個商家購買商品,發生問題時是找平台協助處理,向這個商家追責,而非認為平台售假。

服務交易平台出現後,新問題出現了。打車、短租的服務交易平台帶來了兩個變化:一,接入平台的服務提供方往往是個人,不再是接入電商平台的公司實體;二,與實物商品不同,服務的方式是由平台定義的,並需要由平台來保證服務品質。這兩種變化使很多人會認為自己是在向這些互聯網平台購買服務,因而期待平台來履行服務契約。

但是,各種服務交易平台並不是這麼看的。很多時候,它們傾向於認為自己僅是對接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一面,對服務提供者,它們把平台與服務提供者的關係設計為聯盟關係;另一面,對消費者,它們認為服務出現問題時,平台僅需承擔對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責任。比如在司機打人事件中,滴滴聲明中的「墊付」醫療費用說法某種程度上顯示它把自己放在對接平台的角色里。在線下,我們熟悉的優質服務範例多是,出現問題時商家全力彌補顧客的損失。而在這裡,出現問題時,平台似乎並不認為是自己違背了與消費者之間的服務契約。這種錯位如果不能得到改善,必然在未來引發新的爭議。

對於服務的提供者,平台的責任也尚未明確,僅僅「拒絕」出了問題的服務提供者就夠了嗎?其實,從純粹的商業利益角度講,平台需要專業和熱情的服務提供者,然後才能圍繞自身形成一個良好的生態,以從中獲利。在線下服務業中,一般來講,商家有權則採取合理方式拒絕行為不當的顧客,也通常力挺自己的員工。對比而言,在這個事件中滴滴並沒有替可能受到了口頭侮辱的司機「撐腰」。實際上,雖然司機並非平台僱員,但他們也期望得到某種支持。這樣看我們會發現,當下平台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的聯盟關係遠未演化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總的來說,隨著線上線下的融合,互聯網服務交易平台對服務提供者、消費者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個問題的答案估計還需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多重力量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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