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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三十七天內爭取犯罪嫌疑人被釋放?

黃金三十七天辦案手記

基本案情:2018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張某因被害人拖欠其債務,約其到公司協商。因對還款方式未能協商一致,張某的朋友毆打了被害人。後被害人簽署欠條後離開。被害人報案後,張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於2018年3月10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3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律師辦案過程:2018年3月15日,律師接受委託。從3月16日到4月17日一個月內,律師五次到看守所會見張某。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先後向偵查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和建議不提請批捕的法律意見書。在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第二天,又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建議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4月20日,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張某隨即被釋放。

本案是在三十七天內辯護成功的典型案例,現將辦案過程中的若干經驗分享給大家。

一、什麼是「三十七天」?

三十七天是一個習慣性說法,具體來說,是指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三十天,加上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七天,合計三十七天。

二、為什麼叫「黃金三十七天」?

在目前的司法體制下,逮捕對於刑事案件的走向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民被錯誤逮捕的,無論是撤銷案件、不起訴還是判決宣告無罪,均由批准逮捕的檢察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是比較謹慎的,對於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請求和律師的辯護意見都會予以重視。同時也意味著,檢察機關一旦批准逮捕,就不太可能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在一審判決無罪的情況下,還有可能提起抗訴。畢竟自我糾錯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由於捕前的這段時間對於刑事案件的辯護非常重要,故稱為黃金三十七天。

三、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帶走,家屬應該做什麼?

1、向辦案單位了解案情,重點是涉嫌罪名、羈押地點等。一般索要書面通知即可。無論是刑拘、逮捕還是監視居住,辦案單位都會出具相應的通知書。家屬了解案情既是一種權利,也是為案件後期處理作準備。

2、聘請專業律師辯護。在定性有爭議、可能無罪或者罪輕的案件中,專業律師的及時介入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是其他方式無法替代的。即使是案件事實比較清楚的案件,在案件初期也很難斷定沒有辯護空間。根據經驗,80%的刑事案件存在實質性的辯護事由(實質性的辯護事由不包括認罪態度好之類的表面事由)。

3、不要輕信關係,不要輕信關係,不要輕信關係。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刑事案件涉及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被害人、治安形勢、社會輿論等多方面的因素,是多方博弈的結果。在刑事案件中,本來可以從輕的通過找關係也從輕了還好;本來不能從輕的由於找關係被騙了錢,損失還只是錢;本來可以從輕的由於盲目找關係耽誤了時機,當事人付出的就是自由的代價了。

律師簡介:王仁峰,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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