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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學膳食費,並有補助:財政緊張,但國民政府在教育投入上不惜餘力

為使戰區內離鄉背井之青年安心求學,1938年2月5日,國民政府即設置《貸金暫行辦法》,規定:「公立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籍隸戰區經濟來源斷絕,經確切證明必須救濟者,得向所在學校申請貸金;畢業後再將服務所得繳還學校。」

貸金初分全額每月10元或8元、半額每月4元或5元兩種,依所在地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需要決定;後因戰事加劇物價溢漲,改以每月食米2市斗1升市價,另加燃料、油鹽、菜蔬、廚工工資等費用合計。三十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部再頒訂《國立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貸金暫行規則》,增加提供自費生「補助膳食」貸金一款。領有貸金的學生依規定,每周要為學校服務3小時。

時任教育部長的陳立夫

貸金制度的設立旨在救濟流離失所的學生,但各校發放執行的標準不一;而學生因貸金取得容易,一般多選擇普通中學就讀,致使師範與職業技術學校招生不易。為尋求補救計,教育部乃另訂《 非常時期國立中等以上學校及省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規定公費生辦法》,其中以科系之不同,訂定公費比例;自三十二學年度開始實施,當年度所招收之新生,一律不適用貸金制度。

公費生分甲、乙兩種:甲種免學膳食費外,並得分別補助其他費用;乙種僅免膳食費。國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研究生,中初級師範與職業學校學生,師範、醫、葯、工各院科系學生,全為甲種公費生。理學院各科系學生百分之八十為乙種公費生;農學院各科系學生百分之六十為乙種公費生;文、法、商及其他各科系學生,百分之四十為乙種公費生。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新生、大學先修班學生、國立中等學校新生,也各自依據不同比例享有乙種公費生待遇。

1944年春到1945年冬,敵寇發動「一號作戰」,對豫、湘、粵、桂、黔各地進行猛烈攻擊。

「一號」中使用機關槍的日軍

因戰區擴大學生急需安插救濟者日眾,原有公費生辦法已不再適用。1945年8月,復改訂《國立中等以上學校及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給予公費辦法》,並隨即實施。《辦法》中規定:「自三十四年度起,各國立中學國立中學新生依其學行成績及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全公費』——免繳學膳宿費或『半公費』——免繳學膳宿費之半數;『全公費』與『半公費』生之學生,以各占入學新生總額百分之四十為度。」

西南聯大學生合照

抗戰爆發後,國民政府先後修正或訂定《抗戰功勛子女就學免費條例》、《榮譽軍人就學公立中等以上學校辦法》、《出征軍人子女入學免費辦法》等條款,對因抗戰而犧牲的官兵眷屬或因公受傷的將士,在公立中學就學享有免膳宿雜費的待遇。

而專科以上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每年取得貸金或公費者,平均各在5—7萬人左右,為戰後人才的養成奠下良好的根基。抗戰開始時,全國計有中等學校3200所、學生62萬7千餘人。至敵人投降收復淪陷區後,1945學年度第一學期,全國已有中等學校4500餘所,學生139萬4千餘人。

張憲文、張玉法主編:《中華民國專題史·第十卷》,2015年版。

編輯: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浙江大學近現代史碩士生 蕭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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