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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師生:一種典型的法律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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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年,有關大學師生關係的話題隨著一些爆點新聞事件的乍現時不時被提起,往往引發社會側目。因此,也誘發了關於大學師生關係變革的討論。

原文:《維護大學師生關係既要德治也要法治》

作者:華中師範大學社會福利研究中心 梅志罡

筆者以為,大學師生關係該改了。

傳統社會的師生關係起源於西方的學園制度和東方的私學制度,師生關係的本質是師徒制。師徒制下,老師的職責是所謂「傳道授業解惑也」。「傳道」就是要把「道」教會給學生,所謂「道」,就是真理,從世俗世界意義上看,那真理便是為人之道;從神聖世界意義上看,那真理則是解脫之道。老師傳播真理,則自我信仰真理成為前提,否則就是「偽師」,不值得敬重。「授業」就是教授以學業,膚淺地說就是教給學生知識與技能,往深了說,這裡的「業」其實是指是通過學習、思考、實踐得到的智慧,是見地、思想、境界等。「授業」是教給學生由淺入深地接受知識——思考知識——創新知識,走向獨立的生命個體與思想個體。「解惑」就是幫助學生解開、解除、解決困頓與迷惑。作為老師給學生解惑,自然需要自己心無掛礙、通透圓達,也唯有如此,才能被稱為「老師」。所以,傳統意義上,老師要求「學高為師,德高為范」,也正因為如此,老師才位列「天地君親師」受人尊崇,師生關係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老師既要有學識,又要有高尚的品德,即所謂師德。

現代社會的師生關係根源於現代教育制度,大學師生關係則以現代大學制度為根基。現代大學制度下,大學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承擔了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基本功能,大學成為一個文化與文明綜合體,老師和學生分別與這個綜合體發生不同的聯繫。師生之間原本並沒有直接關係,只是藉助於大學這個文化與文明綜合體的中介,才形成了現代大學的師生關係。這種師生關係顯然只是一種教與學構建起來的職業關係,不存在任何人身關係,老師和學生在法律地位和人格上是平等關係。老師通過職業合同的要求向學生提供知識的傳授或者研究的指導與合作,學生則根據學校的教育承諾向老師學習專業知識或者接受老師提供的研究指導與合作,這是一種典型的法律契約關係,體現的是法治精神。所以,現代師生關係本質上應該是一種基於法治理念上的職業關係,師生相處應該依法依規才是。

但是,現代中國處於社會轉型時期,舊的社會規範還沒有徹底退出,新的社會規範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新舊規範交織,造成人們社會行動中的規範混亂,每個人都會在混亂的社會規範中「鑽空子」,選擇最有利於自己行動便利或者利益最大化的規範來指導自己的行為,由此造成某些社會行為的混亂和社會關係的混亂。大學師生關係亂象的原因就在於此。德治利己,就有教授選擇德治,造成學生對老師的人身依附,讓學生像孩子一樣稱呼「爸爸媽媽」,像學徒一樣稱呼「老闆」,這是師生親昵行為不正當的呈現。法治利己,就有教授選擇法治,用赤裸裸的規則條款規避學生專業求學的更多請求,在研究成果處理上、研究經費使用上濫用地位不平等侵佔學生權益,造成師生關係的侵權行為或者責任規避行為等亂象叢生。「德治」與「法治」成了師生關係中被玩弄的工具,師生關係也在規範混亂中百病叢生,為人詬病。

對於大學師生關係,如果非要一劑良藥,愚以為君葯一味就是法治,大學辦學一定要真正納入法治化軌道,弱化行政化影響;臣葯兩味,推動教授治校和學生自治,形成真正的學校管理參與力量;佐葯若干,關鍵在於開放辦學,引入多元化資源進入學校,既擴大辦學支持力量,同時也拓展社會監督力量進校園;使葯則是新的校園文化。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05期第4版,轉載請註明出處,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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