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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販賣私鹽犯法,可不可以販賣鹹魚來獲取暴利

眾所周知,在封建社會,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歷代對鹽、鐵等物資都實行專賣制度。鹽的造價其實相當低廉,一斤鹽,由鹽戶造出來,從頭到尾,就按照工本錢,朝廷給十文。然後,朝廷拿著這些鹽,以幾十倍的利潤賣給百姓,從中獲取暴利。有學者做過研究,在清朝,貴州百姓買一斤鹽,相當於現在七十塊錢左右,這是並不誇張的演算法。

由於鹽被朝廷高度壟斷,又是老百姓每天必不可少的調味品,利潤如此高,導致歷朝歷代都有不少私鹽販子。朝廷則對這些人嚴厲打擊,一經查出,基本上都是處死,有的甚至凌遲、誅滅三族等等。官逼民反,很多私鹽販子比如黃巢、張士誠,方國珍等等,都走上了武裝反抗的道路。

那麼,充滿智慧的古代勞動人民,有沒有想到,要用販賣鹹魚的方法變相賣鹽呢?一斤魚用十斤鹽來腌制,名為賣魚,實為賣鹽,會是如何呢?

其實,朝廷絞盡腦汁來盤剝百姓,對於這些問題,早有通盤的考慮。不管是從源頭上,過程上還是事後處罰上,都已經杜絕了這種舞弊手段,其實此路並不通。

比如,在清代,官府規定,漁民腌制鹹魚,必須採用官鹽。當然,因為官鹽太貴,平時當調料吃還吃不起,作為腌魚的原料就更奢侈了。為了滿足漁民的要求,清政府又特別規定,漁民腌制鹹魚,不準買私鹽,可以買價格極其低廉的漁鹽。

漁鹽也是鹽,與普通鹽區別並不大,為了防止漁民冒領鹽額,漁民出海捕魚,必須向海關報明魚數,憑官方發的憑證去領鹽。漁鹽全部染紅,便於與食鹽辨別。用不完的漁鹽,放在專門的管理部門代管,下次需要再領取。

這樣可能在中途也有貓膩,但基本上已經解決了源頭問題。那麼在過程中,如果還有漏網之魚,政府也有相關的法律。比如元代朝廷還專門制定了這樣的規定:

諸犯私鹽淹浥魚、蝦、竹筍等貨,買,或自行食用,及博易諸物者,照私鹽法科防。

這一下不僅是鹹魚被堵死了,連蝦米、竹筍等等都被堵死了漏洞。

經過朝廷的層層設卡,用鹹魚來販賣私鹽這一招,基本上是不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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