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孩子究竟是誰的?
法在掌中
生活法律,一點就通!
1
代孕生子
C女與丈夫結婚後
感情良好
遺憾的是一直沒能擁有一個自己的孩子
這可是人生大事
兩人一商量
孩子還是要有的
於是找了基因良好的A女提供卵子
找了身體健康的B女提供子宮
懷胎十月生下了一個孩子
C女和老公、孩子從此幸福的生活在一起
2
三女奪子
可是天有不測風雲
丈夫不幸出車禍去世
孩子一夜間成為億萬家產的繼承人
此時B女、C女紛紛跳出來說
我才是孩子的親媽
孩子的撫養和監護權得歸我
A女說:孩子和我有血緣關係,你們有嗎?
B女說,孩子是我懷胎十月生出來的;
C女說:孩子是基於我的意志而產生的,
不是我想要孩子,
這孩子能出現嗎?
3
誰是孩子的「媽」
請問
A女的卵子
B女的子宮
C女的意志
產生出來的孩子
這個孩子究竟是誰的?
4
我也很無奈
答案揭曉
不知道
原因是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在《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法律目前只規定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如C女是用A女的卵子或丈夫之外其他人的精子,形成受精卵,C女自己把孩子生出來,那C女就是孩子的母親,C女的丈夫就是孩子的父親。
但是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和允許代孕,也就是代孕所生的孩子,屬於代孕母親還是委託人,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屬於有爭議的灰色地帶。C女和B女就屬於代孕中的委託人和代孕母親,在這二人之間,誰是孩子法律意義上的母親,沒有辦法給出明確界定。
因此,一旦選擇代孕,風險還是非常之大的。作為委託人,有可能面臨代孕媽媽不願交出孩子的風險;對於代孕媽媽,有可能面臨生育出的孩子有缺陷,委託人不願接受,或者代孕中發生生育危險,無人負責的境遇。
代孕有風險,選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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