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警察非致命性武器的應用
文/馮宇馳 王藝潼 薛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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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致命性武器屬於新概念武器一類,通常是相對傳統武器而言,不會直接造成人員死亡、裝備毀滅和生態環境的破壞,而是通過特定的技術手段「軟殺傷、軟破壞」,使敵方作戰能力喪失和削弱。這種「人道性」武器通過打擊人的易損部位和破壞裝備而達到迫使敵方就範或阻止其行動的目的,同時又將人員的死亡及裝備設施的破壞降到最低限度。
在這裡我們將詳細介紹非致命性武器在加拿大警察執法中的應用。
一、加拿大警察執法過程中武力使用分級制度
加拿大警察使用武力(或對嫌疑人武力震懾),根據實際情況分為五個等級,暴力程度由輕到重依次為:到場威懾(Presence)、言語震懾(Dialogue/Communication)、徒手技巧(Empty Hand Techniques/Physical Control)、使用非致命性武器(Intermediary Weapon)、使用致命武器(Deadly Force)。
武力使用分級圖
(一)到場威懾
一般應用於危險程度較低的緊急情況或案件。在發生緊急案件時,警察的到場能對犯罪人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因此,到場威懾也作為一種暴力等級被列在相應條款之中。達成到場威懾的條件較為簡單,只需要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警員身著整潔的制服,隨時佩戴名牌、執勤腰帶等必要警用器材及配件。
2.警察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和形象,例如毛髮梳理整齊等。
3.警察到達現場時,展現出良好的身體與精神狀態(身材魁梧、精神飽滿)。
達成這些條件,需要警員具備較高的職業榮譽感和較強的身體素質。
(二)言語震懾
這是常用的緊急情況處理辦法之一。在警察電影中,我們常常能看到這樣的鏡頭:犯罪嫌疑人在聽到警察強有力的制止性喊話後,主動放棄抵抗。這充分體現了言語震懾在突發案件和緊急情況下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般情況下,使用言語震懾需要具備一定的應變能力和專業素養。其中,務必要做到:命令簡潔明了的同時,控制好呼吸頻率,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適度壓迫,從而達到控制事態的良好效果。
(三)徒手技巧
一般應用於犯罪嫌疑人試圖逃跑或反擊(不使用武器)的情況。
警員須具備兩種技巧:一是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成功接近犯罪嫌疑人,二是可以迅速準確將犯罪嫌疑人擊倒或擊暈。
(四)非致命性武器的應用
一般應用於需要迅速制止犯罪人犯罪行為的情況(往往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一定的嚴重性,可能對群眾造成人身、財產威脅等)。非致命性武器包括警棍、辣椒水、泰瑟槍、防爆槍等。
設計/何能
(五)致命武器的使用
一般應用於需要迅速停止犯罪行為的情況,該犯罪行為往往將要或已經危害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將要或已經造成嚴重社會恐慌或治安混亂。這是警察使用的最高級別武力,也是最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暴力手段,一般使用較為謹慎。
二、非致命性武器在加拿大警察執法中的使用條件
實際上,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的條件與其他級別的武力使用界限並不十分清晰明確,往往需要警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判斷。但在一般情況下,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具有較強的攻擊性(assaultive)。以精神病人為例。一般情況下,精神病人的行為分為兩種表現形式,即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具有傷害他人傾向的精神病人在病情發作時(並對他人可能或已經造成傷害的)被認為具有較強的攻擊性。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有資格在必要時使用非致命性武器。非致命性武器使用前必須確保裝在合格的裝具內或特定的槍帶中並關閉保險,不將槍口指向他人,確保安全。
2.犯罪嫌疑人行為體現出激烈抵抗特徵(Active Resistant)。比如,犯罪嫌疑人情急之下拔槍,或用手中利器刺向人質等,凡是其危及他人安全的過激行為一旦被捕捉到,即被視為非致命性武器使用的信號,而在非致命性武器使用前,使用者須事先預警,如辣椒水、防爆槍、泰瑟槍等。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在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之前,要考慮到事件偶然性,包括:誰(嫌疑人)、發生了什麼事件、時間、地點,同時遵守團隊互助法則。如果採取的行動沒有效果,主管警官要及時控制其他警官的行動,使用適當策略減少警員面臨的危險,限制嫌疑人的行為。
三、非致命性武器分類
(一)化學失能類
通過化學失能劑驅趕目標或使目標失能,通常是使用化學催淚劑。最常用的催淚劑有CN(苯氯乙酮)、CS(鄰氯苯亞甲基丙二腈)和OC(辣椒油樹脂)。
CN是一種能夠引起上呼吸道刺激的催淚物質,可以造成皮膚刺激。平均來說,它能使人失能大約三分鐘。OC是辣椒油樹脂的縮寫。它是一種將紅辣椒乾燥磨成粉後獲得的食物產品。OC在與諸如礦物油、蔬菜油、豆油或水混合後,可以充當一種刺激劑用各種噴射器噴射來安全地控制暴力人員或危險動物,恢復和維持治安。
由於越來越多地使用OC,CN,CS正在逐漸被取代。辣椒粉射彈就是新研製的一種OC防暴武器。
(二)動能打擊失能類
一般通過射彈來實現。藉助發射動能來打擊目標使其失去反抗能力。橡皮子彈和塑料子彈是人們最熟悉的動能打擊射彈。開發了各種各樣的射彈,如豆包彈(裝有鉛砂的包)、痛球彈、環翼射彈等。
(三)電擊失能
通過釋放高壓低電流電擊使目標失能。電擊武器大致有四種:電擊槍(器),包括各種電擊器和電擊警棍;這類電擊武器作用距離短(只有一臂之長),有效率低(只有大約50%~60%),而且容易被濫用。以泰瑟槍為代表的有線電擊射彈,正在研製和評估中的無線電擊射彈和可以使人肌肉強直的紫外激光電擊武器。
(四)聲光干擾(注意力分散轉移)武器
通過強光、高強度聲響使人暫時致盲或失聰來分散目標的注意力,藉以達到控制目標的目的。這類武器包括各種聲光榴彈和聲光射彈、強光電筒、激光電筒、綠色激光致盲武器等。
(五)其他
上述四類之外的武器,如攔車釘排、採用纏繞技術的抓捕網等。
四、非致命性武器實例介紹
(一)辣椒水
辣椒水是巡警執勤腰帶上的常備物品之一,屬於較為溫和的非致命性武器。辣椒水的有效影響距離是一至三米,一般在無風室外使用。警察將辣椒水迅速噴射在犯罪嫌疑人面部,對犯罪嫌疑人的呼吸系統、皮膚和視力造成嚴重影響,令其喪失反抗能力,便於逮捕工作的進行。使用後有幾點需要注意:一是要及時安撫犯罪嫌疑人,並將辣椒水清洗乾淨(使用清水或特殊清理劑);二是要及時將使用情況做好記錄。但是,辣椒水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性。吸毒人員和醉酒人員對辣椒水幾乎沒有反應;且辣椒水射程近,如果受到風力影響,噴射方向也不容易控制。
向面部噴射辣椒水試驗
(二)警棍
警棍也是巡警日常佩戴的工具之一,是中級非致命性武器。
使用後,承受者會產生臨時運動障礙。一般情況下,警棍的打擊部位為胳膊和腿部的大塊肌肉組織以及運動神經元。但是,由於警棍擊打的部位問題,警棍擊傷有可能致死。因此,使用時要避免擊打幾個部位:頭部、脊柱、脖子、腹部、鎖骨和腎臟。
(三)泰瑟槍
泰瑟槍是一種電休克槍,它靠發射帶電「飛鏢」來制服目標。槍內部有一個充滿氮氣的氣壓彈夾。扣動扳機後,彈夾中的高壓氮氣迅速釋放,將槍膛中的兩個電極發射出來,命中目標後,倒鉤可以鉤住犯罪嫌疑人的衣服,槍膛中的電池則通過絕緣銅線釋放出高壓,令犯人肌肉痙攣。泰瑟槍的最大射程為7米,「飛鏢」的速度為每秒60米。它可以隔著5厘米厚的衣服放電,並在5秒鐘內多次放電,每次持續時間為百萬分之一秒。為了防止警察濫用槍支、隨便開火,泰瑟槍在設計時還增加了記錄功能。使用者在扣動扳機後,槍膛後面會彈出許多小紙屑,上面印有本槍的序列號,調查人員可通過它們輕而易舉地查到槍的主人。此外槍內還有一個微型晶元,專門記錄每次射擊的日期和時間。這種槍不會對犯罪嫌疑人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同時可有效防止誤殺。但是,有時強大的電流也會對心臟脆弱者造成嚴重傷害,甚至致死。
(四)防暴槍
防暴槍是一種特殊的單人用武器,主要用來殺傷近距離目標,制服暴徒或驅散騷亂人群。警用防暴槍由於能發射霰彈、催淚彈、致昏彈等低殺傷性彈藥,一直是世界各國警察、治安和執法部門使用的主要防暴武器。但其缺點是槍支不便於隨身攜帶。
五、非致命性武器與致命性武器對比
以加拿大來說,致命性武器(以槍為例)依然有著存在的必要,並且非致命性武器在近些年完全替代致命性武器的可能也微乎其微。警察在每天的執勤、巡邏中所面對的情況非常複雜,從最普通的夫妻吵架到大規模黑幫火併都會碰到,而這要求警用武器必須能夠應對多種情況。
如果只配備非致命性武器的話,面對一些特殊的情況,如窮凶極惡的目標,無法保證警察能夠在第一時間使得目標喪失行動能力,停止行為。以上提到的加拿大警察常用的非致命性武器,從泰瑟槍到警棍,都存在著其優勢和短板,並不能作為泛用性警用武器。
防暴彈需要專門的武器進行發射,不便於隨身攜帶;泰瑟槍發射次數有限,換彈時間長,有效射程只有7米左右,沒有強大的多目標能力,其電擊效用也因人而異;警棍需要警察沒有受傷且體力充沛,起到的制止效果也遠遠不夠,作為近身武器對使用者本身的安全也沒有相應的有力保障;辣椒水對於一般情況都適用,但若目標處於精神不清醒,感知模糊,如吸毒、醉酒狀態時,辣椒水由於射程近,且制止效果不確定致使作用大打折扣。
反觀手槍作為傳統警用武器的效果,經過良好訓練的警察在20米射程內可以比較精準地擊中人形目標(射程遠),手槍彈匣的容量較多且換彈速度快(多目標能力好),多次命中後,目標的行動能力顯著下降或停止(制止效果出色),從快速反應拔槍到擊倒目標只需一兩秒(起效快)。
六、非致命性武器在加拿大警察執法使用技巧及團隊組建
在加拿大警察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時,往往根據不同非致命武器的特點進行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們並非以單人的形式解決處理事件而是以兩人或兩人以上團隊的形式,每個警察有明確的分工,將使用者和控制者分離,分別佔據有利於快速反應與干預的位置,以便更好地觀察情況,高效地解決事件。
具體的武器使用技巧也根據武器的不同而有相應的變化。警棍應從腰間拿出用力甩開,擊打目標大腿部使其喪失行動能力。噴洒辣椒水時應佩戴護目鏡,注意風向與噴洒位置。泰瑟槍使用應注意瞄準目標胸部,注意開口角度、射程距離、避免擊中頭部等要害部位。防暴槍使用時應當避開要害位置瞄準目標大腿部與腹部,達到更好的擊中疼痛與制止效果。
七、非致命武器使用過程中突發性情況處置
(一)非致命武器效用不明顯處置方法
警察如果只配備非致命性武器,的確能應對80%以上的狀況;但假如有兩個目標,單個警察就會陷入危險,如果是四五個醉醺醺的彪形大漢揮舞著砍刀衝過來,在警察隨身攜帶的泰瑟槍、辣椒水、警棍、電擊器一起上都沒有用的情況下,只有槍這樣的致命性武器才能應對這種狀況。既然用非致命性武器無法應對所有情況,那就不能只用非致命性武器,而是應該將其作為一個執法中對目標傷害相對於致命性武器較低的使用選項,配合泛用型致命武器的使用。在目標停止活動之後以手銬或其他方式進行下一步的身體控制。
(二)不良反應處置方法
非致命武器並不是100%的非致命,目標在泰瑟槍、警棍、辣椒水、防暴彈的攻擊下也出現過電擊致死,擊打過重,辣椒過敏,防暴彈誤殺等傷亡現象。因此,非致命武器也需要一套切之可行的處置方案。
加拿大警察在配備泰瑟槍、防暴槍前需要通過專門的持有資格考試,其中需要特別學習的就是在非致命武器使用後目標出現不良反應的處置,如一些反覆受到暴力刺激、毒品或酒精中毒的人,心臟病及腦部疾病患者,在受到泰瑟槍高壓電擊後,會因心臟或呼吸停止而有生命危險,此時應及時進行心臟按壓,使用自動體除纖顫器,還有人工呼吸等搶救措施。辣椒水噴射後也應及時對目標進行控制並使用抗敏劑及時處理,若不慎入眼,也須儘快使用護眼滴液沖洗。至於防暴彈與警棍則應以傷情嚴重程度進行醫護處理。
八、非致命武器在加拿大警察執法應用後效果
根據溫哥華警局官方統計,一般泰瑟槍的使用目標90%是男性,平均年齡在37歲左右,40%有犯罪前科,50%在之前有過使用暴力的事件,33% 是在藥物或毒品的影響下,50%有心理健康問題,75%持有武器,50%的武器是帶刃的。
一般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目標88%是男性,平均年齡在36歲左右,50%有心理健康問題,50%是在毒品藥物的影響下,50%有過暴力史,90%持有武器,60%的武器是帶刃的,60%在之前有威脅他人的線索。
由此可以看出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目標一般是正在實施暴力行為的、不理智的、持有武器並對公共安全造成極大威脅的人。非致命武器的使用減少了對其生命安全的威脅,而是以一種更溫和而有效的方式處理此類事件,極大地減少了傷亡率,相對傳統武器而言,不會直接產生致命性人員死亡、裝備毀滅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只是使敵方作戰能力喪失和削弱的「人道性」武器。通過打擊人的易損部位和破壞裝備而達到迫使敵方就範或阻止其行動的目的,同時又將人員的死亡及裝備設施的破壞降到最低限度。
結語
非致命武器並不是不會致命,它只是通過目標分散注意力、失去意識與感官能力來達到使目標失去行動能力的目的,它的使用一樣具有一定的風險,並需要適當處理和操作。
所以,使用非致命的武器是一個可行的選擇,但我們不應該認為它是武力使用控制的萬能途徑。我們總是要做好最壞的打算,即使在最好的條件下也可能發生意外傷害或死亡。
我們可以看到在加拿大警察執法中非致命性武器的應用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卻不能全然取代致命性武器,其實二者相輔相成,其目的都是把對警察和被制止目標的傷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實現保證警察與被控制目標安全和控制效率的目的。■
編 輯|馮苗苗
原文編輯|張敏嬌
審 核|王志禎
(本文刊登於《現代世界警察》201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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