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流浪狗成群撕咬女生,受害者可否向動物保護組織索賠?
近日有網友發博:「五月一號晚上(湘潭大學)本校一位女生在校園內遭到成群的流浪狗撕咬,這就是縱容校園流浪狗的惡果,只能說這位女生不幸。去年學校保安組織過撲殺流浪狗,但在朋友圈被一眾小清新瘋狂圍攻咒罵,打狗行動最後不得不中止,後來有人組織起了動保協會,乾的也多是投喂的事,實際有效行動並沒見多少~~」
其實校園保安打狗趕狗,卻被學校里的小清新阻止的新聞屢見報端,而此次流浪狗群體襲擊女大學生的事件,可謂是將此事推上了風口浪尖。
很多人疑惑,這個事情,誰應該為此負責呢?流浪狗是典型的無主物,是否有責任人站出來呢?
傑哥的答案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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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該首先負起責任。
5月3日,湘潭大學發布了《關於校園內學生被流浪狗咬傷事件的情況通報》,確認了在5月1日晚,有一名化工學院的女生在校園內遭流浪狗追咬,在5月2日下午,有一名法學院女生再次遭到流浪狗追咬。學校在通報中表示,受傷同學已經在老師陪同下去醫院進行了疫苗注射和傷口處理,費用由校方承擔,學校保衛部門也採取了進一步清理流浪動物的措施。
動物保護組織是否要負責?
有人提出,去年學校曾對這些流浪狗組織過捕殺,但是被校內的小動物保護組織阻止,現在流浪狗群體襲擊人,受害人是否可以向這些動物保護組織索賠?
答案是:可以索賠,前提是,能否確定是否有相對固定、長期的流浪狗投喂組織,並舉出相關的投喂證據。
因為目前的信息來看,受害人女大學生如果是在學校內遭受流浪狗成群襲擊,相關責任方應該是學校的安保,如果有學校有學生自發組織的動物保護組織長期投喂、照顧流浪狗,那也應該對此負責,但是如果要起訴動物保護組織,受害人需要相關的舉證,如動物保護組織的宣傳資料,投喂的相關視頻,長期投喂的工具、飼料、物料等。而如果向學校索賠,則不需要承擔這麼重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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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傑哥認為,這種民事案件,如果一定要鬧到法庭就很低效率了。
首先,學校應該擔負起醫療、安撫、承擔醫療費用的工作。
學校的一大職責就是保護學生的基本安全,學生在夜裡被流浪狗成群襲擊,這說明學校安保措施完全沒有到位,流浪狗的成群覓食,需要一定時間的集聚才有可能。學校應該第一時間承擔起相關責任,讓受害人得到滿意的賠償和安撫。
其次,如果真有一個所謂的動物保護組織,也應該主動站出來,向受害人提供幫助。
許多所謂的小動物保護組織,其實只不過是「專門照顧長得比較可愛的小動物」組織,很多都只是心智不成熟的少男少女的交際場所,都是打著愛護動物、眾生平等的名號做著歧視其他物種的蠢事。
當然,如果真的是負責任的動物保護組織,不僅僅是一餵了之,而且還要承擔起投喂帶來的麻煩和責任,主動承擔起動物防疫工作,主動為被流浪狗襲擊的受害人提供相關的賠償、照顧、訴訟工作等等。這樣,就會讓動物保護回歸到其本質,即每個人都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人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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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北京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案例,某小區居民王某被小區內的流浪狗咬傷,他卻將自己的鄰居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鄰居杜某長期投喂該狗,後來法院判決其鄰居賠償傷者醫藥費等費用共計1666.1元,並就侵權行為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其鄰居不服,提出上訴,咬傷王某的是流浪狗,自己與這條狗之間並未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係,二審法院認為,咬傷王某的確實是流浪狗,但杜某的投喂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使得動物長期生活在附近。同時杜某在樓下餵養該狗長達半年以上,因此具有長期餵養流浪狗的事實。作為餵養人,杜某沒有將流浪狗約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而是任性而為,最終導致王某在經過時被該流浪狗咬傷,因此杜某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且,這不是個案,在浙江奉化也發生過幾乎一樣的案例,一直流浪狗咬死了某居民的寵物狗,並咬傷了寵物狗主人,長期投喂的另一位居民被判賠償醫藥費等。
而在2007年5月,武漢市洪山區居民長期餵養一隻流浪貓。後流浪貓傷人,餵養者被索賠;
長期投喂形成事實上的收養,臨時餵養不用負責
而天津也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例,市民賀某被流浪狗咬傷後,向曾經餵養過這條狗的袁某索賠醫療費等損失。法院認為,袁某確實只是臨時餵養,未與流浪狗形成事實上的收養,而且賀某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實袁某是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故判決袁某無需承擔責任;由此可見,從法院角度而言,其裁判的關鍵是認可長期投喂人要對流浪狗咬人負責的,只不過需要受害人提出相關切實的證據證明是長期投喂,而不是臨時餵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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