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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康: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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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作者:袁康,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來源:《證券法律評論》2017年卷。感謝作者授權推送。

摘要

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以及互聯網企業積極介入金融行業的背景下的新型金融控股公司,與傳統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的差異。由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數據共享化、機構虛擬化和賬戶統一化等特徵,使得各子公司之間在機構、業務、信息等方面難以實現嚴格的區隔,從而容易滋生不正當關聯交易。因此不能機械地沿用傳統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規制邏輯,而應當根據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之間資本加數據的關聯模式,按照披露的邏輯運用內部控制和外部規制並重的規制方法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從而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進行有效的規制。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 不正當關聯交易 披露 內部控制 外部規制

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問題向來是金融法學研究的重點,存在資本關聯的金融機構之間極易發生的不正當關聯交易更是法律規制的難題。隨著金融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互聯網對金融體系的影響日益深化,以螞蟻金服為代表的建立數據關聯基礎之上的新型金融控股公司開始出現。這類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的機構之間的關聯與互動更加頻繁且更為隱蔽,對其不正當關聯交易實施規制更具難度。因此在把握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形成根源的基礎上,探尋其規制邏輯與路徑,在當下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野蠻生長的背景下殊為必要。

一、從資本到數據:

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興起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控制其他金融企業,通過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的控制實現集團的混業經營,以多元化的金融服分散經營風險的企業法人。這類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在資本的控制與聯合的基礎之上,以實現協同效應為目標,規避分業經營限制進行組織創新的產物。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表現為純粹控股型、金融機構控股型以及產業資本控股型三大類。純粹控股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中信集團、光大集團等本身並不經營具體業務,而是控股多個金融機構作為其子公司的法人實體;金融機構控股型金融控股公司是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獨資或合資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中國銀行在海外成立中銀國際控股公司,控股證券、保險等行業的金融機構;產業資本控股型金融控股公司則是在產融結合的背景下,由從事實業的工商企業參股或控股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例如海爾集團、山東電力等。以上三類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幾個共同特徵: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各自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次,金融控股公司基於股權資本對子公司進行控制,根據其控股地位而對作為子公司的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控制和影響;再次,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各自獨立從事金融業務,在證券、銀行、保險、信託等行業形成協同效應。

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互聯網企業尤其是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崛起,給傳統的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運行模式帶來了新的變化。第一,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勃興,極大地拓展了金融行業的業態與機構類型。以股權眾籌、P2P、網上第三方支付、網路銀行、在線理財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在近年來取得了快速的發展,在傳統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之外開闢出了新的業務藍海,成為了金融控股公司尋求控制的新目標。以螞蟻金服為例,除了入股郵儲銀行、控股國泰產險、收購德邦證券等傳統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之外,還控制了網商銀行、支付寶、螞蟻達客、螞蟻花唄等屬於典型互聯網金融樣態的子公司,形成了有別於傳統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業布局,囊括了網上融資、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股權眾籌、網上徵信等眾多領域。第二,大數據的發展與應用,使得數據的獲取途徑與分析技術更受重視。在當前信息爆炸的時代,數據是建立和分析金融市場主體的聯繫、判斷市場主體資信、預測市場主體行為的基礎。在數據為王的大數據時代,資本已不再是最主要的生產力,數據將在金融行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螞蟻金服依託於阿里巴巴在O2C和O2O領域獲取的海量數據,以及通過支付寶和餘額寶挖掘的數據,為其在網商銀行、螞蟻花唄、螞蟻借唄等業務提供了堅實的數據基礎。而螞蟻金服各分支業務之間的海量數據共享,也構成了各子公司之間業務協同發展的支撐。第三,互聯網企業的高速發展與轉型需求為其進軍金融行業提供了充足的資金和動力。信息革命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給互聯網企業的高速成長提供了有利的時代環境,也孕育了大量互聯網企業的巨大成功。互聯網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與金融機構充分互動,在金融機構紛紛「觸網」的同時,互聯網企業也積極地進軍金融行業。例如螞蟻金服即是阿里巴巴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後裂變出來的金融分支,而京東、小米等也紛紛涉足金融行業。這些已經取得巨大商業成功的互聯網企業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在開展自身轉型的過程中也果斷地抓住了互聯網金融的機遇,利用其資金和技術優勢往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方向發展。

在上述背景下,基於資本的控制與協同已經開始被數據的控制與協同所取代,以資本為基礎的傳統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正在面臨以數據為基礎的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戰。所謂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由互聯網公司設立的控股多個覆蓋傳統金融模式和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金融機構或從事類似金融業務的實體,並且通過數據的關聯共享實現協同效應的金融控股公司。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與傳統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結構上並無二致,但兩者的區別在於:(1)相比於傳統金融控股公司以資本為導向,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更以數據為導向。傳統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建立在資本層面的控制,即通過控股實現對子公司的掌握,並且在各具體金融業別的子公司之間進行資金流動和業務協作,而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除了本身建立於資本控制的關係之外,更重要的是利用平台優勢進行數據的整合,即對各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數據進行挖掘和分析,通過數據的共享以實現協同發展。(2)相比於傳統金融控股公司以傳統金融業務為主體,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除涉足傳統金融業務,更主要的是開拓互聯網金融等新金融領域。傳統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控股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例如平安集團旗下囊括了銀行、保險、證券、投資、融資租賃、信託等業務板塊、而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既有控股傳統金融領域的,例如螞蟻金服除了布局傳統金融業務之外,主要是在第三方支付、網路銀行、網上保險、股權眾籌、網上理財等依託互聯網的新金融領域進行探索。(3)相比於傳統金融控股公司嚴格的業務隔離要求,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受到的監管相對較少,業務隔離不充分。受到分業經營的監管要求限制,傳統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證券、保險、銀行等業務需要設置「防火牆」以進行嚴格的隔離。而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實體,由於監管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法律定性的不清晰,相關的分業經營監管要求難以落實,因而業務和信息的混同難以規制,尚遊走在法律邊緣。例如螞蟻金服旗下的支付寶、螞蟻花唄、螞蟻達客、餘額寶以及芝麻信用等分屬不同子公司的業務都整合在一個平台,這是傳統金融控股公司所難以實現的。顯然我們不能斷言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是對傳統金融控股公司的顛覆,但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畢竟有著區別與傳統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徵,也由此會對傳統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形成新的挑戰。

二、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形成原因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協會聯合發布的《集團內部交易與披露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形式包括了交叉持股、集團內部一個公司代表另一個子公司進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團內部短期流動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團內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從其他子公司獲得擔保、貸款或承諾、管理和其他服務安排、主要股東的風險 (包括貸款和承諾、擔保等表外風險)、在集團內部配置客戶資產的風險、子公司之間資產的買賣、通過再保險的風險傳遞、引起與第二方有關的風險在集團不同子公司之間進行傳遞的交易等。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金融機構由於同屬一個公司集團,發生內部關聯交易難以避免。然而當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出現不正當關聯交易時,則有可能造成風險的傳遞以及發生道德風險。因此不正當關聯交易是各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點。相比於傳統金融控股公司因人員、業務、資金的往來而產生不正當關聯交易不同,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因為以下幾方面的原因更容易形成不正當關聯交易。

首先,數據的共享化容易給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提供基礎。以數據的採集、挖掘和分析見長的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能夠依託其網路交易平台搜集海量數據信息,並且在各子公司之間進行共享。由於缺乏相關的信息隔離機制,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數據共享並未受到嚴格限制,而是在相應的業務條線普遍、全面地進行共享。螞蟻金服用於對個人信用狀況進行評估的芝麻信用,正是建立於對用戶淘寶交易數據、支付寶的支付數據、餘額寶理財數據等進行分析的基礎之上完成,而「螞蟻花唄」平台上的消費信貸以及「螞蟻借唄」平台上小額借貸額度的確定又使用了芝麻信用中的信用評分。儘管數據的共享是互聯網時代的必然趨勢,但這種共享也是一柄雙刃劍,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升效率之外,容易造成數據信息的濫用,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一方面,用戶數據信息在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間不加限制地共享,是對金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犯;另一方面,數據信息作為有價值的財產,若既未向公眾開放亦不向監管部門提供,只為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獨享,則既與互聯網的共享精神相悖,又會因數據信息在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體內循環而滋生不正當關聯交易。

其次,機構的虛擬化容易給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創造空間。所謂機構的虛擬化,是指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的金融機構或者從事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實體,除傳統意義上的有物理網點的金融機構之外,更多的是在互聯網上提供金融服務的虛擬平台。這些機構既無獨立的實體網點,又無專門的直接面向金融消費者的從業人員,只是在網頁或系統上按照自動化、網路化的方式向客戶提供服務,在機構形式上具有典型的虛擬化特徵。機構的虛擬化使得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能夠將各業務分支整合在一個系統或界面,造成各子機構之間界限的模糊化,業務之間容易形成混同。例如螞蟻金服在支付寶的應用中整合了餘額寶、招財寶、芝麻信用、螞蟻花唄、螞蟻聚寶、螞蟻借唄、網商銀行和保險服務等業務板塊。但事實上,支付寶是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運作的以第三方支付為主的綜合理財平台,餘額寶則是由支付寶與天弘基金合作的代銷貨幣市場基金的工具,招財寶是螞蟻金服全資子公司上海招財寶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運營的為個人投資者與資金需求方提供金融信息居間服務的平台,芝麻信用則是由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這一信用評估及信用管理機構面向社會的信用服務體系,依據方方面面的信息,運用大數據及雲計算技術客觀呈現個人的信用狀況,網商銀行則是基於螞蟻小貸而由螞蟻金服發起設立的民營銀行,連接了螞蟻花唄和螞蟻借唄等小額信貸產品。從螞蟻金服的產品線和機構線來看,由於機構的虛擬化和在支付寶平台的高度整合,各業務條線對於一般的金融消費者而言處於混同而難以區分的狀態,這就為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不正當關聯交易能夠在不被充分認知和發現的情況下完成。

再次,賬戶的統一化為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提供了便利。賬戶是識別持有人身份、記載持有人的金融資產和其他信息並開展金融交易的依據。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各機構的賬戶一般都能實現互通,例如螞蟻金服的所有業務都能夠通過支付寶賬戶獲取,例如客戶通過餘額寶購買天弘基金的貨幣市場基金,以及通過螞蟻花唄和螞蟻借唄獲得小額信貸等,都可以在支付寶平台上利用支付寶賬號完成。賬號的互通實際上導致了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各業務的混同,各機構和業務之間能夠在統一賬戶的基礎上完成內部交易,而且不易被金融消費者所察覺。事實上,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所運作的金融服務平台為客戶提供的統一賬戶或者說平台賬戶,實際上是一種虛擬賬戶,只是數據的匯總反映,而客戶所實際持有的資金、證券、基金以及其他金融賬戶才是真正體現金融資產變動的權利依據。當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只是以統一的虛擬賬戶對接客戶,而實際的資金和金融資產的變動都處在一種缺乏足夠披露和監管的「黑箱」之中,則客戶的金融資產是否為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擅自挪用,或者在各子公司之間任意流動,都將成為大概率事件。因此,賬戶的統一化使得各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更為隱蔽和便捷,從而為不正當關聯交易提供便利。

概言之,由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的提供包括傳統金融服務以及互聯網金融服務的經營實體之間存在著數據共享化、機構虛擬化和賬戶統一化等特徵,使得各子公司之間在機構、業務、信息等方面難以實現嚴格的區隔,從而容易滋生不正當關聯交易。

三、隔離還是披露?——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規制邏輯

對於傳統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主要是通過設立業務隔離、信息隔離、資金隔離、人員隔離的「防火牆」,從而消除金融控股公司的利益衝突,防範和規制不正當關聯交易。易言之,傳統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規制邏輯主要是隔離。而對於具有其自身特殊性的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而言,是否能沿用傳統金融控股公司規制邏輯則需要審慎斟酌。

就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其產生的背景正是互聯網時代所帶來的技術和觀念的革命。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也正是基於大數據時代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其本身就是建立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之上的,沒有信息共享,當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創新優勢則不復存在。而信息共享也是大數據時代的必然要求,也是互聯網精神的內在特徵。還是以螞蟻金服為例,其支付寶客戶粘性主要來源於淘寶和天貓兩大O2C交易平台,芝麻信用藉以對個人信用等級進行評分的數據來源也是基於阿里巴巴和螞蟻金服的關聯方所獲取和分享的數據,而網商銀行以及螞蟻借唄、花唄之類的小額信貸產品又依託於芝麻信用的數據進行快速的資信評估和信貸審批。在某種程度上,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體系的運行,不再只是資金的流轉以及相互擔保,而是更多地表現為數據的互通與共享。相應的,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也不只限於關聯機構間的轉移定價或者違規擔保,而是數據的不恰當獲取與不合理分享。因此,按照傳統的以防火牆制度為主要方法的隔離邏輯難以有效應用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規制,其核心邏輯應當從隔離轉向披露,即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充分披露數據信息在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間的流通機制,充分披露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各業務、賬戶、機構之間的關聯,以透明度要求來約束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

就數據的披露而言,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向客戶和監管部門披露數據的來源和用途。由於數據具有非常複雜的法律屬性,一方面數據關係到客戶的隱私,不加限制地採集、使用或者公開會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利用自身平台搜集和處理的數據又具有財產屬性,在大數據時代是其競爭優勢的來源。因此,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在進行數據披露時需要妥善把握尺度,既要保持相應的透明度,又不宜向公眾公開數據的具體內容。同時,披露的範圍應當限於金融消費者和監管部門,而不是社會公眾。向金融消費者披露是出於保護知情權的需要,向監管部門披露則是為確保對其進行有效監管。筆者認為,對於數據的披露應當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1)數據的來源,即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披露其是通過何種方法、何種渠道採集金融消費者的信息,以及採集信息的範圍包括哪些。(2)數據的用途,即採集金融消費者的相關信息是用於何種目的,充分闡明採集信息的必要性。(3)數據是否共享,即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是如何使用數據信息,是否在各分支機構間共享,以及共享的範圍和許可權安排;(4)數據的採集與使用是否經過用戶同意,即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採集和使用數據信息時,應當充分、明確地告知客戶,並且應當獲得客戶的明示許可;(5)數據信息是否可以刪除,即當客戶不想繼續讓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佔有和使用與其個人信息有關的數據時,是否可以有暢通的途徑和方法從其資料庫中將相關數據信息刪除,即通常所謂的「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

就機構的披露而言,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向公眾充分、明確地披露其控制的子公司以及相互之間的關係。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呈現出虛擬化的特徵,另一方面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又具有後台化的特點,即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通過統一化的集成平台直接與金融消費者進行交互,從而淡化了分支機構的角色。但事實上,相關民事責任的承擔以及權利義務的分配都是在金融消費者與分支機構之間。因此,為了避免混亂與誤解,向公眾尤其是金融消費者披露各分支機構之間的關係尤為必要。具體而言,對機構的披露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1)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結構,即應披露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稱,是否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充分釋明各分支在整個金控集團中的角色和地位;(2)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業務類型,即在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集成化的業務平台上,哪些業務是由對應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提供,以消除金融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

就賬戶的披露而言,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向金融消費者充分披露其統一賬戶或者虛擬賬戶的性質以及其與具體金融賬戶之間的關聯。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是通過統一的互聯網綜合金融服務平台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其統一化的賬戶實際上是對應了多個實際金融賬戶的虛擬賬戶。儘管在一定程度上,統一化的虛擬賬戶能夠便利金融消費者,但是卻可能因為間接持有賬戶的問題而滋生道德風險。因此,應當要求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向金融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充分披露虛擬賬戶與實際賬戶之間的關聯以及各賬戶的相關信息。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虛擬賬戶與實際賬戶之間的對應關係,即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虛擬賬戶是否直接對應實際賬戶,即實際賬戶是以金融控股公司名義開立,還是以客戶名義開立,這也是所謂的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的問題。(2)資金賬戶是否託管,即客戶的資金賬戶是否委託了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託管以確保資金運用的安全,是資金賬戶全部託管,還是只託管備付金。螞蟻金服的支付寶,即是只託管了備付金,並未實現所有資金的全部託管,未被託管的資金是否被挪用不得而知。(3)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接入虛擬賬戶的許可權,即在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賬戶在統一虛擬賬戶下實現互聯互通的情況下,各機構能夠在何種情況下多大限度地訪問賬戶,並提取或修改相關信息。

就業務的披露而言,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披露各業務的歸屬和業務之間的關聯關係。由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會將各類業務集成在統一平台上,如何讓客戶了解平台上各項業務之間的關聯對於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利用業務的混同實施不正當關聯交易則顯得尤為重要。因此,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向其客戶以及監管部門披露以下內容:(1)各項業務的內容及實際經營主體,即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將其子公司以及各自經營的具體業務基本情況向客戶充分告知並清楚解釋,同時應向監管部門進行備案,從而理清各項業務的具體內容和模式以及各項業務之間的關聯。(2)各項業務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即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對其各項業務之間的關聯交易狀況進行評估並披露評估結論,如果存在關聯交易,則應當向客戶和監管部門告知實施上述關聯交易的正當理由。

按照披露的邏輯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進行規制,是建立在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與傳統金融控股公司在關聯關係以及運作模式的區別的基礎之上。通過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在數據、機構、賬戶以及業務等方面課以披露要求,使具有數據共享化、機構虛擬化和賬戶統一化等特徵的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能夠實現相當程度的透明,從而約束其關聯交易行為,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產生。同時按照披露的規制邏輯,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建立內部控制和外部規制相結合的監管制度,從而能夠有效地規制其不正當關聯交易。

四、內部控制與外部規制並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規制路徑

鑒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與傳統金融控股公司的同質性以及在具體運作模式上的差異性,對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規制路徑既需要沿革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的防範手段,又需要有針對性地按照披露的規制邏輯設置符合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特點的具體制度。本文認為,對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內部控制與外部規制並重的規制路徑。

內部控制,是指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和業務活動的過程中設置相應的機制,以確認、評估、監控集團內部所有的關聯交易,限制和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內部控制機制的設置,一方面來源於法律制度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強制性的監管要求,另一方面則是表現為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自發自主地設置的相應的內部組織機制和行為規範的自律規則。建立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機制,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建立關聯交易的透明度規則。關聯交易並非絕對禁止,正當的關聯交易也正是金融控股公司發揮規模優勢和聯動效應的基礎所在。為了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將所有的關聯交易全面、真實、及時地進行披露,使關聯交易高度透明公開,從而能夠形成對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約束。因此,對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的透明度規則,即要求其充分披露其在資金流轉、數據共享、互為客戶等方面關聯交易的相關信息,從而將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從虛擬化的網路系統這一「黑箱」中轉移到陽光下,使公眾和監管部門了解其關聯關係,從而對其實施不正當關聯交易形成有效的制約。(2)建立關聯交易正當性評估制度。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設置專門的獨立內部機構,在關聯交易作出之前對內部關聯交易進行正當性評估,以確定該項交易建議在正常的商業基礎之上,符合公平交易的規則。該獨立內部機構應當在人員構成、經費來源和組織機構上符合獨立性、專業性的要求,使其超脫於機構內部利益,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的正當性進行中立、專業的評估。通過關聯交易正當性評估制度,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進行事前的審核,從而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3)建立機構間的獨立運行規則。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可避免地會有協同行為和內部交易,但是這些行為和交易應當符合正常的商業邏輯,而機構間的股權關聯則是各機構遵照正常商業邏輯進行內部交易最大的障礙。為了防止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應當明確和強調各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獨立責任,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獨立的經營活動。這就要求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間按照獨立的治理結構,形成獨立的法人意思,遵照各自獨立的利益開展業務的合作和關聯交易,避免因為相互之間的控制而產生業務和利益的混同。

外部規制,是指為避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監管部門對其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以形成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約束,從而減少其實施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動機和利益。對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外部規制,除了包括客戶群體在內的市場約束以及媒體輿論的監督之外,更為主要的是監管部門所制定的監管規則。通過嚴格的外部規制,減少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實施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制度空間,增加其實施不正當關聯交易的難度與成本,減少其實施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動機,從而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實現有效規制。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外部規制:(1)信息披露的監管要求。按照披露的規制邏輯,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對數據、機構、賬戶、業務進行充分全面的披露,以使得其關聯交易能夠公開透明地呈現給客戶與監管機構。儘管內部控制機制中的關聯交易正當性評估能夠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進行審查,但依然要防範內部控制機制失靈對規制效果的不良影響,而通過信息披露而形成的外部規制能夠進行有效的補充,由客戶和監管部門依據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披露的信息對其關聯交易進行評估和判斷。(2)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要求。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來源於內部人控制導致的利益輸送和公司治理的失靈。因此,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規制,需要注意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都能夠按照科學的治理結構運行,在進行關聯交易時符合公平、正當的商業基礎。為了避免內部人控制,尤其是控股公司及其選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違背作為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利益實施不正當關聯交易,需要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規制,限定單一股東的最高持股比例,通過股權分散化實現利益多元化和各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從而使各子公司管理層獨立自主地按照子公司利益公平正當地實施關聯交易。(3)加重責任制度。加重責任是指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全或部分地保證其所管理的子公司的清償能力, 向其不能清償債務的子公司重新注入資金, 或向政府機構賠償因子公司經營失敗而給公眾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該制度的意義在於對金融控股公司在法人獨立責任的基礎上提出更高的責任要求,使其作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就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而言,按照加重責任的原理,應當在出於集團整體利益的需要而為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時, 要求從不公平交易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公司對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承擔適當的補償義務, 而相關的董事對此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對於因不正當關聯交易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實施不正當關聯交易的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五、結語

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以及互聯網企業積極介入金融行業的背景下的新型金融控股公司,與傳統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的差異。由於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數據共享化、機構虛擬化和賬戶統一化等特徵,使得各子公司之間在機構、業務、信息等方面難以實現嚴格的區隔,從而容易滋生不正當關聯交易。因此不能機械地沿用傳統金融控股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規制邏輯,而應當根據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之間資本加數據的關聯模式,按照披露的邏輯運用內部控制和外部規制並重的規制方法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從而對互聯網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正當關聯交易進行有效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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