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遇險,出了意外究竟誰負責?是組織者還是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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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運動社群平台
AA制戶外運動
逐漸風靡起來
可是居高不下的事故發生率
也節節攀升
遇難者家屬
也往往會通過法律
要求領隊及同行者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但由於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各地的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
那,戶外事故
組織者到底該承擔責任嗎?
案例
1
「驢友」被山洪沖走 組織者被判賠償16萬
梁某在網上發帖,邀請「驢友」進行戶外探險活動,費用採取AA制。時年21歲的「手手」相約前往活動地與梁華東等人一起進行戶外探險活動。當晚,該團隊在河谷中扎帳篷宿營。從晚上至次日凌晨,宿營地區連下幾場大雨。晚7時許,大雨導致山洪暴發,在河谷中紮營的「手手」被洪水沖走。此後,鎮政府組織的搜救隊在距事發地點3公里處找到「手手」的遺體。
之後,「手手」的父母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梁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共163540元,其餘11名驢友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48385元。
案例
2
鄭州陳某在網上發帖約伴自助游,後又多次發帖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同年16名「驢友」一起出發,開始「太行拉練」。途中隊員李某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生後,15名「驢友」共向李某家屬捐贈了8000元愛心款,因不滿意同行「驢友」們的「安撫費用」,李某的親屬將15人告上法庭,索賠26萬元。
法院正式判決:駁回原告訴求。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助式戶外運動本就有風險性,該活動參加者明知,但仍然願意參加,並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該活動,是由各驢友AA出資共同進行,沒有盈利性質,相互之間是自由組織、自願參加、風險自擔的關係,不存在誰為誰負責的問題。
被告不僅在無過錯情況下履行了救助義務,還支付了愛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關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問組織者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
1、從組織者角度來看,在活動中付出很多,沒有贏利,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在AA制的活動中,驢友認為領隊只是一個善良的組織者,戶外俱樂部只是一個給大家交流的平台,無論是領隊也好,組織者也好,他們只是比普通隊員多了份熱情及熱心,沒有任何回報,也沒有盈利,完全的義務為人民服務,如果隊伍中一旦出事,還要讓他們來承擔所謂的責任,還有誰願意去做組織者呢?換位思考一下,這樣對組織者是不公平的。
其次,在活動中,組織者還要去聯繫各個方面,付出更多。在AA形式的戶外活動中,組織者和參與者支付的直接活動費用是一樣的,但組織者還會支付一些額外的費用和代價:交通費、聯絡費用、提供公用物資、以及更多的時間、體力和精力、甚至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和更多的責任。
2、從參加者角度來看,既然是成年人,有行為能力,是否應該為自己行為負責?
首先,AA制戶外活動都是大家自願參加的,既然是成年人,有行為能力,清楚自己在做什麼,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就算是俱樂部或者領隊收取了費用,二者之間發生了經濟上的交易,也不足證明俱樂部需要對參加者負責。
例如,大家包車去某地玩,但是不幸在山上發生了意外,車子在山下等著,同樣發生了經濟上的交易,難道這個還要旅遊公司負責嗎?而發生意外的時間顯然也是在車子的租賃時間內!
3、從活動性質來看,既然是AA制活動,那責任也應該AA嗎?
戶外活動多採取AA制度形式。本質上是建立在平等支付金錢基礎上的一種公平制度。它的精神和原則是權利與義務相同、利益與風險相同,付出與得到相同,所以,承擔的責任也應相同。
AA制戶外活動本身就是大家自願自由參加的活動,組織者只是發個帖子,感興趣的自己參加,沒有俱樂部,完全是AA制、個人自由組合,風險也就由各人自己承擔!
4、從戶外行業的發展來看,責任自負,到底利不利於AA制戶外運動的發展?
一些驢友很贊成現在流行的自助方式,認為所謂安全,歸根結底還是個人的事情。既然是AA制,拿錢的時候都想著自己,出了事就想到組織者,這樣下去,一方面,所有的組織者都賠得清家蕩產,沒有人再願意組織活動。
另一方面,戶外運動必然走向有償化,所謂的驢友相約根本不夠資格參加戶外活動。這將堵了很多人進入戶外的門路。兩方面都不利於AA制戶外運動的發展。
5、免責協議在法律層面的有效性如何?
為了盡量避免事後糾紛,很多驢友出發前都會簽免責協議。這也是這類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南寧駱某7.9案」中,法院一審判定自行簽訂的免責條款無效,不過在二審中又撤銷一審判決。在2007年的「北京靈山夏子」案件中,法院判決發起人無過錯。
律師解讀:財產可以免責,但是人身傷害是不可以免責的。但因為很多戶外活動都採取AA制,所以責任的認定就要看情況了。關鍵在於發起人本身是否有責任,如果有,簽了免責條款,還是得承擔相應責任。
除了戶外運動責任問題之外。俱樂部、組織者、參與者都應該從最基礎做起,只有做到防患於未然才能走的更長久!
關於俱樂部
提供給會員更多戶外的專業知識,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為參加者購買短期的旅遊意外保險。
對知名戶外線路劃分等級,告訴隊員什麼地方能去,什麼地方不能去。
俱樂部必須合法化,有經營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可向國家相應機構支付一筆錢「先行賠付」,如果出現問題,可直接從中扣除。
俱樂部的活動性質盡量平民化,避免有一定危險係數的探險活動。
關於領隊
公開戶外危險係數:向參加活動的隊員闡述活動的危險性以及不可預見性所帶來的事故。同時,評估參與者是否適合參加所組織的活動。
領隊必須職業化。經過嚴格的審核和考核,有高收入,能提供專業和人性的服務,給予隊員高度的信任。
關於參加者
根據自身的技術水平來選擇,合理地選擇適合自己的活動和選擇一個有經驗、有技術保證的領隊。
謹慎的對待天氣等問題。
戶外出行,量力而行。了解自己是否適合參加這樣的活動,了解所參加活動的危險性,以及在參加前對自己的安全保障做好保證。參加者如果對自己身體不了解,或者對戶外不了解就不應該參加。
在活動中,有組織、有紀律、懂得服從。
老生常談:
組織活動前,要做好一系列的準備工作。組織者應當完善每個報名者的真實姓名、聯繫電話、緊急事故通知人,慎重考慮出行線路和時間。
活動參與者應該在途中對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知曉自己的身體狀況,不去挑戰身體極限,並攜帶一定的常備藥品,務必給自己買份戶外保險。盡量降低活動風險。
其實不管最後責任由誰負責,損失都是不可避免,當造成生命死亡時,誰又能承擔的起呢?痛苦的教訓留給人們最有價值的東西就是反思與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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