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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亂象有人管了!監管部門「立規矩」:參與非法金融領罰單

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徵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

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5月4日,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央行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在明確信貸規則、規範民間借貸、嚴禁非法活動與改進金融服務等7個方面做出規範。

《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同時,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將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還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從事民間借貸諮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據了解,民間借貸是相對於正規金融而言,指自然人、非金融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資金供給、需求相互作用的結果,帶有一定的必然性。

此前,民間借貸行為缺乏有效監管,呈無序狀態,頻繁、大量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2013年以來,民間借貸行為引發的糾紛案件呈多發態勢,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造成了諸多社會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存在三大問題,一是由原來多發生在熟人也即自然人之間,逐漸向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轉變,民間借貸主體涉及各行各業,既包括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又包括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甚至有著特殊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職人員參與其中,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難以界定。

二是資金來源審查流於形式,不能進行實質性審查。在借款用途界定上,往往以生活消費為主,而現在民間借貸的用途,除了用於日常消費以外,用於融資、過橋資金等等。

此外,借貸利息合理化審查難。民間借貸案件大多利率在月息3分至5分之間,具有高利貸性質,但借條內容上往往沒有利息的約定,在私底下給付的利息甚至已經超出本金,但在維護合法權益上,借款人往往陷入舉證難。

要求如何開展規範民間借貸?根據《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來源: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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