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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立規 RQDII境外投資不得出境購匯

專家表示,通過專款專用可以切斷風險的跨市場和跨邊界蔓延

記者 傅蘇穎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5月3日,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同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央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信息。

對此,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外匯研究員王有鑫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該舉措符合宏觀審慎監管需要。央行積極推廣RQDII (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是為了鼓勵人民幣的跨境使用,增加居民資產配置渠道,更深入參與國際金融市場。因此,主要是鼓勵積极參与境外人民幣計價金融產品的投資和交易,鼓勵培育境外人民幣市場,而不是單純的購匯套匯行為。通過控制資金的用途和流向,避免了人民幣資金流出對境外離岸市場匯率的影響。通過專款專用可以切斷風險的跨市場和跨邊界蔓延。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所長助理曲強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進一步穩中有進,維護好人民幣國際化做好對外開放工作的基本部署。外匯政策近期恢復到中性狀態,對外開放的步調在不斷擴大。尤其在人民幣國際化上,過去採用離岸和在岸兩個池子,試圖通過離岸人民幣先行國際化,不斷放開來引導在岸人民幣國際化,直到兩者之間的市場化機制和水平相同,這可以避免一次性完全放開帶來的衝擊和影響。

曲強表示,我國現在在多個境外市場已創設了許多人民幣計價的股票、債券等資產。支持這些人民幣計價資產的發展,除了依靠存量離岸人民幣,也可以引導境內在岸人民幣投資有序進入,將這類資產做大做強。

「但在發展離岸人民幣資本市場時,也考慮到離岸規模要可控,與當前中國經濟水平和政策引導能力要符合。中國對外開放基調非常明確,是逐步放開,先行試點,構建出引進來和走出去的機制,穩定中逐步放開,因此,在這一過程中,要避免『借橋過河』,偏離政策目標的問題出現。一是反洗錢,不能讓境內非法人民幣資金借道逃出;二是切實提升海外人民幣投資利用效率,專款專投,不能成為海外套匯套利的渠道。因此,央行重申了RQDII投資的相關規定。」曲強認為。

曲強認為,當前在金融繼續放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投機苗頭,因此央行重新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通知》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通知》還要求,境內託管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展業原則,加強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行為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確保相關業務依法依規開展,並按照相關要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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