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一」老懶「想坐飛機,最終……
蔡法官,是不是我還錢了就可以解除黑名單了,我現在去找你交錢吧,請你儘快幫我解除黑名單,我有急事要坐飛機外出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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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鹿寨縣法院執行局的蔡法官接到被執行人康某電話,希望儘快履行民事調解書裁定的義務,一次性繳清1萬餘元土地承包款,請求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除名,而在「黑名單」發威之前,康某一直處於無法聯繫狀態。
據介紹,康某在鹿寨某葡萄莊園承包租用盧某的土地,因康某一直沒有給付一萬元的土地承包費,盧某將康某訴至鹿寨縣法院,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康某承諾於2017年9月30日前還款,盧某放棄對該欠款利息的追索。後康某一直未兌現承諾,盧某於2017年10月13日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的過程中,執行法官通過電話、上門查找等方式,均無法聯繫到康某,便通過查詢系統,凍結了康某在某銀行的存款350元,同時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近日,康某需外出乘坐飛機時,發現自己已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無法乘坐飛機。頂不住失信黑名單的壓力,便主動到法院履行判決義務。
最後,在蔡法官的組織下,康某當面將一萬餘元的欠款交到盧某手上,此案得以圓滿結案。
在此,法官提醒:
有執行案件未了結的被執行人要儘快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免被法院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鹿法前線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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