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好!這女子婚後跑到臨桂廝混,結果要賠老公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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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這位女子在臨桂打工,近三年未回家、未對三個女兒盡撫養義務被起訴離婚,恭城法院依法判決其支付32000元撫養費。
據悉,2001年8月,平樂縣某村22歲的李珍(化名)與恭城縣某村24歲的王貴(化名)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交往八個月後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良好,相繼生育了三個女兒。
2014年3月,三女兒一歲半時,李珍離家至臨桂打工,王貴在家務工並照顧女兒。半年後,李珍因宮外孕在臨桂醫院手術。王貴得知此事後趕至醫院,發現有其他男性以夫妻關係名義為其妻子簽字手術,經多方打聽,其懷疑其妻有外遇。
為此,雙方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係惡化。李珍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王貴接到傳票後,遞交答辯狀,同意離婚,但請求原告李珍補償4年來三個女兒的撫養費5萬餘元。
據調查,自2015年8月,原告李珍離家後再未回家,與被告分居生活,同時未對三個女兒盡撫養義務。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承擔對三個女兒的撫養義務,其在外務工,有固定收入,月工資為2000元,因此撫養費應按照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給付,判決其支付的撫養費32000元(1000元/月×32個月)。
此外,判決准許李珍與王貴離婚,大女兒、兒女兒隨被告王貴生活並由其負擔撫養費,6歲的小女兒隨原告李珍生活並由其負擔撫養費。
【來源】 恭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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