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說走就走的遊行,青年,你來嗎?
一場說走就走的遊行
河南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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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前
01
空白
1918年11月11日,延續4年之久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宣告結束。
次年1月,獲勝的協約國在巴黎凡爾賽宮召開和平會議。中華民國作為戰勝國參加會議。中華民國代表在會上提出廢除外國在華特權,取消二十一條等正當要求卻均遭拒絕,不僅如此,會議竟然還決定日本接管德國在華的各種特權。對這喪權辱國的條約,中華民國代表居然準備簽字承認。消息傳來,舉國震怒,群情激憤。
空白
1919年4月24日,梁啟超從巴黎致電到國民外交協會:「對德國事,聞將以青島直接交日本,因日使力爭結果,英法為所動。吾若認此,不啻加繩自縛,請警告政府及國民,嚴責各全權(代表),萬勿署名,以示決心。」
中華民國談判代表、外交總長陸征祥將此事電告北京政府,並稱如不簽約,則對撤廢領事裁判權、取消庚子賠款、關稅自主及賠償損失等等有所不利。北京政府外交委員會(總統府智囊機構)召開緊急會議,決定不簽約。上海《大陸報》「北京通訊"透露:"政府接巴黎中國代表團來電,謂關於索還膠州租借之對日外交戰爭,業已失敗。」
空白
1919年5月2日,北京政府以密電通知在巴黎的中國代表可以簽約。外交委員會事務長林長民在《晨報》、《國民公報》撰文呼籲:"山東亡矣,國將不國矣,願合四萬萬眾誓死圖之。"北大校長蔡元培將外交失敗消息通報學生。
5月3日的北京,各界緊急磋商對策。當晚北大學生在北河沿北大法科禮堂召開學生大會,並約請北京13所中等以上學校代表參加,大會決定於4日(星期天)舉行示威遊行,地點:天安門。
一場以學生為先導的五四愛國運動就如火山爆發一般地開始了。
空白
5月4日下午,北京3000多名學生在天安門前集會遊行,他們高呼:「還我青島、外爭主權,內除國賊」等口號,呼籲各界人士行動起來,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行徑,保衛中國的領土和主權。這一運動得到的工人和各階層人士的聲援和支持,上海、南京等地的工人紛紛舉行罷工或示威。在全國人民的壓力下,北洋政府被迫釋放被捕學生,罷免曹汝霖等人的職務,並指令巴黎參加會議的代表拒絕在和約上簽字。
自此,中國工人階級開始以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歷史舞台。中國共產黨的建立從組織上和思想上作了準備。 馬克思主義與工人運動開始逐漸結合,這次由學生髮起的徹底不妥協的反帝反封建的愛國運動運動成為了中國舊民主主義革命的結束和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開端,中國革命從此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誕生
02
五四青年節
空白
為了使青年繼承的發揚五四運動的光榮傳統,1939年,陝甘寧邊區西北青年救國聯合會規定5月4日為中國青年節。在1949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政府政務院正式規定:5月4日為中國青年節。
「五四青年節」每年一次 ,或隆重或簡樸 ,但其節日的意義永在。
一百年前的青年們一身熱血,慷慨激昂,他們不顧一切的奮起和掙扎是對國家命運的擔當,對社會問題的激情破解,對各行各業的喚醒與創造。在中國革命和建設的不同歷史時期,都蘊含著時代的精神和感召力,引導著中國青年運動發展的方向。
法律
關於遊行
03
空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但相應的,這些自由也要在一定的法律限制範圍內。
就比如說,首先,遊行本身並不違法,只是如果沒有經過批准或者是在遊行過程中打砸搶燒,觸犯法律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第四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六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這也就是說,所有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都需要得到國家相關部門及其主管機關的的申請與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根據本法第七條規定,除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及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集會,其他情況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此外,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同時,還應注意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時間及地點限制:
(一)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內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2、國賓下榻處;
3、重要軍事設施;
4、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
(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六時至晚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集會遊行示威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合法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公民行使公民權力應當通過合法、理性的途徑實現。
除此之外,我國刑法還單獨對非法的集會遊行示威行為作出了約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應當立案: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從解散命令。
此刻
04
祝福青年
但無論怎樣,五四運動給我們無限的啟示與激勵。往小處來說,在每一位個人,每一個群體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往大處來說,在民族屈辱、國家危難的時刻,我們每一位青年人,都應該毫不猶豫地站出來,不畏懼強權、剝削和壓迫,吶喊出來,「為了自由,為了民主,為了科學,為了我們熱愛的祖國!」
「如果天空是黑暗的,那就摸黑生存;如果發出聲音是危險的,那就保持沉默;如果自覺無力發光的,那就蜷伏於牆角。但不要習慣了黑暗就位黑暗辯護;不要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不要嘲諷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熱情的人們。我們可以卑微如如塵土,不可扭曲如蛆蟲。」
望所有青年們共勉!
最後,引用先生的話——
願中國青年都擺脫冷氣,只是向上走,不必聽自暴自棄者流的話。
能做事的做事,能發聲的發聲。
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就令螢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裡發一點光,不必等候炬火。
此後如竟沒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
倘若有了炬火,出了太陽,我們自然心悅誠服的消失,不但毫無不平,而且還要隨喜讚美這炬火或太陽。
因為他照了人類,連我都在內。
我又願中國青年都只是向上走,不必理會這冷笑和暗箭!
【END】
圖|來源網路
無畏的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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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模板。
界世的你當不
只作你的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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