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勞動者單方原因提出辭職後又不想走了 可否反悔不離職要求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

勞動者單方原因提出辭職後又不想走了 可否反悔不離職要求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

1

我們所提供法律服務的廣州XX服裝設計有限公司,其公司在南京一家專賣店的員工因其個人原因向店長提交辭職的書面申請,過了幾日以後,提出辭職的員工說她不想走了,想拿回辭職申請,繼續留在那裡上班,但是公司這邊已經招到了人,已正在進行培訓,培訓一結束就安排到南京這家店上班。同時提出辭職的員工工作能力與表現都是平平,公司也不打算接受她提出的撤回辭職的要求,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等,但還是覺得這樣做是否合法拿不定主意,於是就此事找到我們。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本身並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或者同意。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所指向的權利內容,屬於單方完成的形成權,因此勞動者不得單方撤銷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形成權一旦行使,就不能撤銷。

3

那麼勞動者單方原因提出辭職又反悔,用人單位不同意其撤回辭職申請繼續留在用人單位工作,離職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由於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行使的是形成權,形成權一旦行使,就不能撤銷。若勞動者撤回辭職的意思表示,與辭職的意思表示同時或者先於到達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挽留,同意勞動者撤回辭職的,勞動者可以撤回辭職。在沒有取得用人單位同意的情況,勞動者不能撤回辭職;這時候用人單位依據勞動者辭職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合肥律師劉志漢 的精彩文章:

遺囑專題-沒有分清遺囑繼承與遺囑贈與,拿著遺囑卻得不到遺產?

TAG:合肥律師劉志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