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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99%房產卻被判給女方

李田和黃曉是台州市黃岩人 , 他們兩個在2017年經朋友介紹認識的並與17年10月份結了婚,李田在沒有和黃曉結婚前就已經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因為那個是期房的原因,只有在結婚後才能辦下來。

他們要結婚的時候跑去房管局加名字,房管局裡的工作人員問要不要分份額時,男方很爽快的說,全部都給女方,我不要。當時黃曉就說了一句,不用全部給我給我百分之 九十九就好了,給你留百分之一。

經過雙方的協議後,管理分局給他們做了很詳細的筆錄。最後完成了手續。

在他們倆結婚不到兩個月李田就開始對妻子黃使用暴力,於是黃曉向法院起訴離婚。

在案件糾紛到財產分割問題上,黃曉個人認為,是他當初自己自願給我房產的百分之九十九,又沒有人強迫他,本來就應該按百分之九十九份額分給我。

根據法律的依據:

夫妻的一方在婚前就簽訂了買賣合同而且是全部價格,而且那個房子的產權是在婚後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那麼房產的性質如何認定呢?

應該是夫妻 夫妻在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產權是在婚後登記在另一方的名下,那個房子就是女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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