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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毒父母虐待孩子,他們簡直不配做人

最近,網上爆出了一則視頻,看完之後簡直讓人觸目驚心。視頻中的小女孩眼睛被打的通紅,眼睛周圍都鼓出了一個紅色的大包,脖子也被掐的通紅,看了之後,讓人無比寒心。

是誰竟然這麼狠心,對一個年幼的孩子下如此毒手?

後來經過調查發現,這個被打傷的孩子是慶安一所小學的學生,而打人者,竟然是她的繼母。目前,孩子已經被送到醫院檢查,公安局也將其繼母進行了控制。

在國內,關於繼父繼母虐待孩子的事情一直屢見不鮮。

渭南6歲男童因被繼母長期虐待,導致75%的顱骨缺損,雙目視網膜脫落,上門牙脫落,2根肋骨骨折…

孩子瀕死被送醫時,全身發紫,心臟驟停,已經無法自主呼吸。

看到孩子這個樣子,真是令人心疼。這個繼母怎麼能如此狠心,對一個小小的孩子進行這麼殘暴的折磨。

後來經過警方調查發現,這個繼母次讓孩子罰站、罰跪,還用廢電線將孩子的手腕綁住,她也因涉嫌虐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隨著我國離婚率的高發,越來越多的二婚開始出現,沒有小孩的還好。如果有小孩,孩子該怎麼辦。

虐待兒童事件已成為繼父和繼母的代名詞,只要是虐童事件一出來,大家想到的就是小孩子不是家長親生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有不少繼父繼母還是對孩子視如己出的,繼父繼母這個詞也確實不應該被妖魔化。

仔細查看近幾年的案例可以發現。這種虐童案中的家長多半來自於農村或城市農民工等低收入群體,他們都面臨著巨大的生存壓力。

比如有因為覺得孩子是累贅而毒打女兒致死的,還有因事業不順遷怒於孩子的……因為賺錢養家的壓力大,再加上文化水平不高,導致內心的負面情緒無法自我排解,一旦遇到不順心或者孩子調皮不聽話時就極容易遷怒於無辜弱小的孩子。

此外,一般二婚的人很難把對方的小孩視如己出,如果沒有自己的小孩,可能會對小孩好點。但是只要有了自己的小孩,可能多多少少會存在一點偏心。很多人都會說自己平日脾氣比較急躁,所以孩子不聽話時一時太生氣就忍不住打了。

最後,其他家庭成員的忽視,也加劇事件的發生。當兒童受到虐待後,其他家庭成員,特別是受虐兒童的親生父親或母親一方比較軟弱,曾經出聲制止過但受到施虐者的責罵、威脅後不敢出聲,或者直接無視。

他們為了所謂的家庭婚姻穩定而選擇忽視兒童健康權益,未能夠及時有效阻止施虐者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長了施虐者的氣焰。

雖然國外有著很嚴格的法律來保護兒童,但是這樣的事情也總會發生。

2012年5月的一天,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4歲女童吉拉的母親外出工作,剛學會走路的吉拉不慎弄髒繼父約書亞的衣服。

隨後,繼父一把抓起吉拉使勁往牆上撞。

致使吉拉顱骨斷裂,90%的腦部遭受損傷,喪失了步行及言語能力,醫生甚至一度告知吉拉母親準備後事。

在飽受2年病痛折磨後,吉拉於2014年3月12日下午離世。

每個孩子都是天使,看著他們一個個小小的身軀,純凈的眼睛和天真的笑容,都不禁讓人心生憐愛。

為什麼會有人一次又一次對善良無辜的孩子痛下毒手,用慘無人道的手段和工具去虐待那麼瘦弱的孩子。為什麼自己的親生父母看到孩子受到虐待,不僅不管不問,甚至會一起加入到這項暴行當中,讓孩子成為成人暴力下最無辜的受害者。

《每日郵報》就曾報道了一起親生父親和繼母一起虐待孩子致死的案件。

在美國堪薩斯州有一對夫妻,他們多年來一直虐待年僅7歲的兒子Adrian。被虐致死的那一年,Adrian才7歲。

從照片中可以看出來這個小男孩有雙清澈明亮的大眼睛, 笑起來特比乖巧可愛。

但是就是這麼一個像天使一樣的孩子,在生命的最後幾個月,他被親生父親和繼母虐待、打罵、侮辱,每天都生活在噩夢般的地獄中。

但即便是死去,他都沒能得到一絲尊重。父親和繼母任其屍體腐爛,直到忍受不了腐屍味,兩人把Adrian的屍體拿去餵豬。

後來通過調查,警方獲取了大量圖片、視頻。這些文件記錄下Adrian從一個快樂、健康的男孩,日漸消瘦,精神萎靡,最後死亡。

一名警官說:「這是多年來我所見過的最令人毛骨悚然的犯罪現場。」

開始,Adrian被要求雙手舉高,在空地上站幾個小時。隨後,虐待升級,Adrian被捂住眼睛,綁在桌子上。

到後來,一段視頻顯示,Adrian雙手被銬住,他伸長了嘴,想要夠到碗里的食物。

此外,鞭打、電擊,還用繃帶將菜板綁在Adrian的胸前後背。

生命最後的日子,Adrian在寒冷的冬天,被親生父親和繼母銬住四肢,扔到游泳池中,只露出一個小腦袋。

一個人的童年經歷會影響他的一生。來自來自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學者曾對兒童期虐待及其影響進行了分析,他表示,童年期受虐的兒童在在長大成人後可能擁有反社會人格,其犯罪、酒精和毒品濫用的可能性也更高。還可能有一系列的內部問題:如嚴重的抑鬱障礙、焦慮障礙、創傷性應激障礙等……

虐待兒童並非某國獨有,面對可憐的孩子,我們該如何去維護他們的權益?

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我國設定了不少的相關法律條文,如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還設立《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但內容規定比較原則空泛,缺乏具體指導性和操作性。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問題在於,很多兒童受到虐待時不知道如何告發或不敢告發,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也不願意提起刑事自訴。

如此一來,家庭內的虐待兒童案件就很難進入司法程序,施虐者就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兒童權益就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在政策方面,我們其實可以借鑒一下其他國家。比如20世紀70年代以來,虐童問題就已經引起美國社會的高度重視。美國不僅設立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更要求義務舉報人及時舉報,否則將受罰。這其中,最有特點的是「強制報告制度」和「剝奪監護權制度」。

也就是說,如果某個小朋友被自己爸媽打了一下,這就足以被懷疑為「虐待」。只要是看到這件事的人都有責任去舉報該父母,小朋友也可以自己打電話向兒童保護機構求助,把自己的父母帶走。

此外,日本規定,警方擁有「入室調查權」,做到對虐待兒童行為的早期發現、早期預防。澳大利亞則專設兒童治安官,促使當地兒童的權益保護日趨成熟。

即使各個國家都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兒童,但是虐待孩子的魔鬼依然存在,我們對虐待孩子的人渣和行為必須採取零容忍。

還是那句話,一想到為人父母不需要考試真是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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