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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歲老人的安樂死:這究竟是違背人性還是對生命的升華?

孔子說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能夠長命百歲,萬年富貴。

因此對於死亡,一向以來都成為我們生活中的避諱。

然而,若明知道自己已經沒有太多希望,

甚至自己還每日承受折磨來奄奄一息,

若是用一種提前死亡的方式,

有尊嚴地結束這些折磨時,那咱們又會怎麼想呢?

澳大利亞104歲科學家將安樂死:很遺憾如此長壽

在當地時間5月2日,

澳大利亞年齡最大的科學家古道爾宣布自己即將飛往瑞士,

準備在10號進行安樂死。

104歲的他雖沒有遭受疾病折磨,

但自己卻已接近失明,其味覺和嗅覺也逐漸喪失。

「如果一個人選擇結束他的生命,這是很正當的,

我不認為其他人應該干涉。」他對記者說道。

在他家人朋友陪伴下,他度過了自己第104歲生日,

但古道爾卻沒有為自己這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生日感到高興,

反而覺得自己活得太久了,已經準備好離開了這個世界。

由於澳大利亞國內無法選擇安樂死,

因此他只好前往瑞士,通過安樂死結束人生旅程。

安樂死,究竟合不合法?

實際上,安樂死並不等同自殺,

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隨意放棄自己的生命。

因此,若是一個健康人想安樂死,

在任何地區和國家都不屬於合法行為。

但對於一個身患重症,自己又無法治癒,

並且身體吃不消疾病帶來痛苦的人而言,

也必須要按照合法的程序和規則來進行申請。

而目前對於安樂死,每個國家的態度也各有不同。

荷蘭、比利時、法國、日本和美國一些州等地

就已通過立法形式肯定了安樂死,

而我國對患者實施主動安樂死,

即違法相關規定,同時也不符合倫理道德。

安樂死,究竟是違背人性還是對生命的升華呢?

安樂死這種以無痛苦的方式去結束生命的方式,

在這近幾十年來一直爭議不斷。

由於我國對死亡的觀念以及相關客觀條件尚未成熟,

兩者相互制約,

也導致這種體制沒法合法化。

為什麼要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權利,也有選擇死亡權利。

因此,選擇安樂死,

即是人對死亡方式選擇權的尊重,

同時也是人類對生命權認識的升華;

第二,主動結束必然死亡的生命,

不僅可以免除患者在死亡前承受的痛苦,

同時也減輕了家屬的經濟和精神負擔。

另外,還需要避免社會衛生資源的浪費,

可以將有限的衛生資源用於能挽救的病人以及社會公共衛生保健上。

第三,追求生命的質量一直都是人類最大的願望,

因此沒有必要為了人性、人道等為理由,

去付出高昂的代價去換取低質量的生命。

為什麼要反對安樂死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權利,只有法律才能量罪結束人的生命,因此安樂死很顯然違背這個規則。

第二,救死扶傷是醫療人員的職責,因此若實施安樂死,不僅會與醫生的工作原則相違背,而且還可能會被出於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所利用,從而成為變相殺人的灰色手段。

第三,若實施安樂死,在一定程度上也醫務人員對探索「不治之症」的責任,不利於醫學的前進。

安樂死,究竟是對還是錯?

實際上,關於安樂死,

一方面拷問了是對生命的意義,另一方面是考慮得是人性的關懷。

在醫學倫理學中,

有個著名觀點叫做「人所不欲,勿施於人」。

這個這樣理解:

除非得到患者的認可,

否則就不要由醫生或家屬的價值判斷,從而體患者做出決定。

每個人的價值觀都是不同,但最重要就是:

一個人活著的意義,不能以生命長短作為標準,

而應該以生命的質量和厚度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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