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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重打五十大板」怎麼打?執行起來套路很深

我們看古裝影視劇時,常聽到縣太爺大喊一聲「重打五十大板」。日常生活中,也有個「各打五十大板」的俗語,意為和稀泥,讓爭執的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打大板」是指古代刑罰中的杖刑,使用棍棒、木板等責打違法嫌疑人,早在東漢就已出現。在東漢,杖刑是和笞刑混用的(笞刑是用很細的竹條、荊條打),而且二者都是法外刑,沒有列入律例之中,因此,官員執行起來就很隨意,打多少下全靠一時的心情。

晚清執行杖刑。

到了隋唐時代,笞杖刑被正式寫入法典,成為古代「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此,笞杖就成為此後歷朝歷代最常用的刑罰了。

笞刑主要用於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杖刑稍重,但是中唐之後,又加了「重杖」或「痛杖」,這就要命了。

宋朝依然沿用了笞杖刑,除了獨立使用,還做為附加刑與流放、徒刑等並用。宋朝人比較會做生意,這種思路滲透進了刑罰之中,朝廷規定:被判笞杖後繳納錢財,就可以免於處罰。

早期,笞杖打犯人的背部、臀部和腿部,範圍比較寬泛;元朝之後,只打臀部。而且,從元朝開始,笞杖刑逐步加重,乃至成為一種酷刑。1524年,嘉靖皇帝杖打大臣134人(廷杖),當場打死16人,其殘酷可想而知。

晚清執行杖刑現場。

我們以明清兩代為例,舉幾個例子揭示官府執行笞杖刑的情形(《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一脈相承)。

例一,「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也就是說沒有見義勇為,要被杖責八十下。

例二,「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即通姦男女都要被施杖刑,不但要打,而且要脫了褲子打。

例三,「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丈夫讓妻妾失序,這不是單純的家事,官府要管的。

例四,「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里長的戶口調查沒做好,也會被打屁股。

繪畫,執行杖刑。

翻看《大清律例》,不論是吏律、戶律,還是工律、刑律,笞杖刑的應用幾乎貫穿全篇。

應該說,明清法律對笞杖刑的規定很精細、很明確,在執行環節,那可是大有學問,套路很深。同樣是打五十大板,掌刑的衙役可以讓你只受皮肉輕傷,也可以將犯人送入九泉之下,其中的關鍵就在犯人送錢與否以及送了多少。

清朝著名的文學家方苞曾在1711年被捕入獄,親眼目睹了一件事:「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

清朝繪畫,審理案件現場。

跟方苞一起關押的三個人受同樣的杖刑,一個人送了三十兩銀子,被略微打傷骨頭,養了一個月的傷;第二人送了六十兩銀子,皮肉受傷,養傷二十天;第三人送了一百八十兩銀子,受刑當晚就行走自如了。

這種私下的勾兌,加重了清朝社會的腐敗,促進了它的敗亡。

1910年,清政府頒布新的律例,廢除了笞杖刑,但是還未來得及實施,大清就滅亡了。

參考資料:陳佳維《略論中國古代的五刑制度》,於常青《從笞杖刑的廢除看現代法治文明》,方苞《獄中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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