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應重引導而非僅限於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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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王倩
2018年初,銀監會連發《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等文件。銀行業進入強監管時代。
實際上,自去年3月末以來,銀監會密集下發多份監管文件,掀起監管風暴。其中備受關注的監管政策主要針對「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即「違法、違規、違章」、「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這些文件下發後對銀行同業、銀信類業務以及理財業務構成了深重的影響。大大小小的銀行機構都開始了自查。
銀行監管自查本身是一件極有意義的事情,它幫助銀行機構整理自己過去、現在以及未來有可能產生的問題。處理得當,有助於穩定金融市場;但若處理不佳,則會導致亂象。那麼,在銀行監管自查的風暴中,都出現了哪些問題?如何應對這些問題?監管自查究竟應當如何進一步改良?
我們先從中國銀行業的監管系統出發。監管首先應當制定大的監管指導方針,這個方針就是監管政策要能夠穩定金融市場,同時它要具備慣性和一致性,不能經常變動,即我們總提及的監管穩定性。在這個大的原則下,由監管機構制定大方針、監管政策、指導方針,由具體基層負責執行。當出現了具體問題的時候,再細化其監管具體措施。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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