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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談刊文:生娃自己說了不算 領導說了才算?

原標題:生娃:自己說了不算,領導說了才算?

作者 謝櫻 帥才

雖然國家出台了一系列保護女性權益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二孩政策」全面放開後,不少育齡婦女懷孕需「報批」、生產按「計劃」,就業、升職上存在隱形障礙。誰來為女性生育權保駕護航?似乎不那麼簡單。

生娃:自己說了不算領導說了才算

剛結婚的劉詩最近非常無奈:「單位要求女職工生孩子必須提前一年打報告,按照每年的工作量分配『指標』,只有經過領導批准才能懷孕,否則不享受孕婦待遇。」劉詩告訴記者,「公司里有很多高齡已婚未育女性,像我們這種剛結婚年紀還輕的,基本上很難被批准。」

記者了解到,懷孕需「提前報批」在民營企業並不少見,「計劃生產」給意外懷孕、高齡產婦帶來很多困擾。

「如今二孩政策放開了,很多生二孩的女員工年紀較大,就算『報批』了也不一定能夠如願懷上,而你也不好意思年年『報批』佔用指標,懷孕生孩子就成為職場上讓人特別緊張的事情。」34歲的長沙市民鄧慧慧(化名)說。無奈之下,「懷孕就辭職」已經是很多靈活就業女員工的「明規則」。

「大著個肚子的服務員形象不好,哪個商家願用?而且服務行業一般沒有別的崗位可以給你轉崗,與其等著看老闆臉色,讓他想盡辦法炒你魷魚、粗暴辭退,還不如自己早點辭職回家休息。」在長沙一家餐館工作的黎麗說。

「我姐姐在一家私企上班,拿著懷孕檢查、生產費用去找企業報銷,企業卻說他們屬於私營企業,沒有給女工上生育保險,讓我們自己承擔相關的醫藥費。」長沙市民陳女士說。

「一個女同事未經公司批准生二孩,被扣了一萬塊錢工資,這樣的操作合法嗎?」在長沙白領凱莉任職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里,用「扣獎金」來懲治不按「計劃」生育女職工是不成文的「內部規定」。

女性:警惕群體性別自卑感蔓延

記者了解到,根據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女性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剋扣報酬、降低薪酬。

「明知道不合法,可是誰敢維權呢?」陳女士告訴記者,「如果是規模大點的公司,職工都很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為了維護這點合法權益去告發單位,有可能被領導『穿小鞋』,晉陞和發展就更別想了。如果是就職在小公司小商家,員工原本工資就不高,更沒有這個時間和精力去和老闆較勁。」

湖南一家民營企業的人力資源負責人陳芳告訴記者:「用人單位都清楚職工的生育權。服務行業年輕女員工多,我們企業總共32人,就5個男的,女員工中有16人要生孩子,要是都去生孩子了,公司誰做事?」

在醫院、學校等專業性強的單位,員工人力安排更困難。「受編製影響不能多招人,臨時聘用的人專業水準跟不上,壓力特別大。有計劃地安排女職工『錯峰』懷孕生子,對於單位而言,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陳芳說。

「有的女職工懷孕期間長期請病假在家,休滿產假後來公司的第一天就遞交辭職信,對此我們也很頭疼。」長沙某文化公司人力資源主管王女士告訴記者,「最近老闆多次找我談話,示意公司招聘盡量少招女的,而且要我打探現聘女員工誰有生育打算,特別是想要生育二孩的。目前公司女性員工僅有30%,估計接下來會更少。」

考慮到法律法規,招聘企業大多不會明目張胆地提出「只招男性」,但性別要求往往是一個隱性門檻,一些公司是「女性簡歷看都不看」,讓不少女性求職者空忙一場。

不少女職工擔心,「排隊生娃」「生育費用自理」還只是女性權利受侵害的「冰山一角」,「從長遠來看,生育問題可能引發女性就業困難,這才是最可怕的。」凱莉說。

「與我父母工作的20世紀七八十年代相比,我認為現在社會對女性生育權的尊重是倒退的,那時候工作單位里女性無論從數量和工作量來看,確實撐起了半邊天。如今我經過幾輪招聘後,發現用人單位『談女變色』真不是前輩嘴裡的玩笑話,就連婦聯、街道辦事處也想招男生。」求職女生范意涵說。

長此以往,對於女性而言,自卑感、焦慮感會產生群體性蔓延,「男尊女卑」的落後思想或許會趁機興風作浪;對於社會發展來說,女性力量得不到充分發揮,是後退,更是損失。

撬開女性生育權的枷鎖

有受訪人士表示,「全面二孩」政策放開,多年積壓的生育意願將在幾年內集中釋放,對於企業來說生育確實帶來了壓力。「公司既要給很長時間的產假,又要交各種保險,還要找人頂替她們的工作,這對公司來說都是實實在在的硬成本。」長沙某文化公司人力資源主管王女士說。

湘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盛明科教授指出,我國相關法律有保護女性平等就業權利的條款,其中包括不得解僱處於懷孕、生產、哺乳期的女工,產假津貼按原工資100%照發且保留工作崗位,不得限制就業女工的生育自由等。但目前也存在法律內容不完善、規則不細化、缺乏執行力與約束力等問題。

「應儘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就業歧視法》,明確歧視的具體定義、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原則以及性別歧視行為的判定標準,規定違法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具體的法律責任。」盛明科說。

中南大學社會學教授李斌指出,女性生育、就業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反映的是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與女性生育成本的矛盾。「國家應建立全國統一的生育保障體系,通過實現生育保險的全覆蓋,保障用人單位在招用女性上的利益平衡。」

長沙一民營企業負責人王海明建議,女性生育權利不能侵犯,但責任不能完全歸於用人單位。「生育涉及每個家庭,又關乎民族和國家的前途與命運,關係到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女性生育權利的保障各個層面都有責任。」

「政府可以採取配套措施,比如通過減少稅收、資金傾斜等手段激勵僱主聘用女性,約束、引導用人單位積極承擔性別平等方面的社會責任,分擔企業因女職工生二孩所產生的成本,鼓勵企業制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與家庭關係的措施等,使女性的生育權益得到保護。」李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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