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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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解除勞動關係方式有: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裁員和勞動合同終止的自然解除
1、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參照《勞動法》第39條(無經濟補償)和第40條(有經濟補償)
3、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4、裁員: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終止的自然解除
這裡主要介紹第2種——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單方面解除的原因主要有: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比如銷售崗位在公司正常運轉下銷售業績連續幾個月為零;與客戶閑聊;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比如泄露公司資料、數據給他人。這些原因需要證據,此時可以查看公司監控視頻和銷售業績統計表等一些支持性文件。
接下來就是與員工本人談話,應以客觀實事求是的態度,注意員工情緒,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和訴訟。
給員工辦理社保退工和公積金封存(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已找好下家並且能夠提供下家公司的公積金賬號,則不需要封存,直接公積金轉出即可)
如果員工是本市戶籍,需要在改名員工的《勞動手冊》上填寫「入職和離職時間」並加蓋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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