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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為什麼不把犯人關進監獄,而是花大功夫把人發配到千里之外?其實原因很簡單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它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將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遠離鄉土的地方,以對案犯進行懲治,並以此維護社會和統治秩序。作為一種刑罰,流放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流放刑罰在我國起源很早,並且沿用歷史悠久,從遠古流放之刑出現,到清末被廢除,歷經了幾千年。被統治者自詡為一種仁慈的刑罰。

古代的南北邊疆就很少有人願意前往,再加上一路上路途遙遠,古代又沒有現在這麼發達的交通系統,所以這個路途也會難倒很多人,有不少人是在前往邊疆的路程中生病死亡的,所以在現代被視作榮耀的駐守邊疆,在古代是一件令人生不如死的事情。

所以在古代充軍邊疆就變成了一種懲罰人的手段,古代充軍在清朝之前一般會發配到與北方游牧民族接壤的邊界,在清朝的時候因為不用擔心游牧民族的原因,所以充軍的地方一般會選擇在新疆伊犁以及清朝統治者的老家東北寧古塔。

被流放的一路,是由官兵押送,長路漫漫的苦差事,官兵心裡也不痛快,對犯人必然是連打帶罵。要想少受點罪,就得賄賂官兵,可是一般被流放的犯人都被抄家了,哪還有錢打點啊,所以皮肉之苦是免不了的。

就算活著到了流放地,也要給戍邊的戰士為奴為婢,每天干著苦力,吃糠咽菜,還少不了棍棒伺候。若是女眷被流放,勢必淪為押送官兵和戍邊戰士的洩慾工具,生下孩子一樣為奴為婢,所以許多犯人在流放之前索性自殺了。

古代生產力低下,把犯人關進監獄養起來,從經濟上來說是極其不划算的行為。況且古代根本沒有人權的概念,一個人既然犯了罪,就是惡人,是要防範乃至打壓的,怎麼可能還好吃好喝供著你?因此,對於輕刑犯,一般是打一頓;罪行重一些的,就打發去周邊服苦役(修水壩、築城牆什麼的);罪行再重的,正好打發去邊關苦寒之地服苦役,既能起到懲罰行為,又省了錢(組織民眾服勞役是需要很大成本的),還充實了邊關的人手,一舉三得;最後實在罪大惡極的才是殺頭。

被流放的都是判刑的罪犯,這些人關進大牢還要佔地方,還要天天派人看守,還要給飯吃。尤其是古代經常動不動就抄家,一抄就是幾百口子,要都關起來得建多少監獄啊。發配到邊遠地區,只派幾個官差押送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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