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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男子收養殘障女孩,卻以乞討為生,是好心還是另有所圖?當事人:呵呵

橫縣籍來邕流浪男子蘇某3年前在南寧收養了一名重度殘障女孩,之後每天開著三輪車載著女孩擺攤乞討以此為生。這一幕,引起了不少南寧市民的注意。有人說,他是好心收養,愛心照顧殘障女;也有人說,他手腳健全卻懶於工作,疑為利用殘障女博人同情來乞討。來看看到底怎麼回事?

殘障女孩與常人差異大

日前,有讀者反映,橫縣來邕的一名中年男子蘇某收養了一名不會說話身體重度殘障的袖珍女孩,已義務照顧女孩3年。這名讀者說,蘇某的行為屬有情有義,彰顯人間大愛,值得稱讚。

根據讀者提供的線索,4月25日上午,記者電話聯繫上了蘇某,約定了見面採訪的地點。

當日中午,在民主路某單位門口,蘇某駕駛著一輛電動三輪車到達約定地點。三輪車明顯是改裝過的,車尾安裝了一個遮雨棚,車上堆放著一床被子和一些衣物。蘇某說,乾女兒就坐在車廂里。記者看到,女孩上身穿白色T恤,下身僅穿紙尿褲。女孩身高六七十厘米,坐在車裡不停地搖頭。

蘇某把女孩抱下車後,在地上攤開了草席,之後在記者面前給女孩穿上了一條短褲。記者注意到,女孩四肢發育與正常人完全不同,頭型明顯呈不規則狀。蘇某說,女孩的很多牙齒都沒長出來,後腦勺部位摸上去軟軟的,像缺了頭蓋骨一般。女孩完全不會說話,也無法站立和自理,手腳不時抽筋。記者發現,在記者和蘇某聊天的時間裡,女孩一直以相對均勻的頻率,左右晃動著她的頭。

蘇某說,乾女兒是他在3年前在南寧街頭撿到的。至今他已經照顧乾女兒3年多的時間。

當事人迴避諸多問題

蘇某為什麼要收養這麼一名重度殘障的女孩呢?女孩又是從哪裡來的呢?

當記者就此疑問詢問蘇某時,蘇某閃爍其詞。他說,2015年1月的某一天,他在街上看到女孩被人遺棄了,就把她帶回來養起來了,至於是什麼人遺棄的,他又是如何把女孩帶回來的,這些細節蘇某表示不想多說。至於女孩的年齡,蘇某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具體的年歲,女孩身上有什麼病,他也不懂,也沒錢給她治病。

蘇某一再強調,如果不是自己好心把女孩撫養起來,女孩或許早就沒命了。當記者詢問他,家裡是否還有其他親人,為何不帶女孩回家照顧時,蘇某稱,父母早就離世了,自己在兄弟中排行老二,和兄弟關係不好,所以他不想回家,這些年一直在外面漂泊。

從外貌上看,記者無法判斷女孩的準確年齡,但目測女孩至少有十幾歲。記者得知,蘇某每天帶著乾女兒到街頭擺攤乞討,四處更換地點,每天都有不少人施捨,蘇某就靠著施捨來的錢維持生活。到了晚上,蘇某就和乾女兒一起睡在三輪車裡。他們一般會回到民主路某單位的門口安身。

記者問蘇某,既然自己沒有收入來源,靠乞討維持生活如此艱難,為何不把乾女兒送到社會福利院去呢?蘇某表示,他不相信別人會把乾女兒照顧得好,他認為乾女兒這種情況,不會有人願意收留撫養的。

他是不是另有所圖

記者採訪時,一名負責民主路保潔的環衛工人當場質疑蘇某:「你有手有腳,為何不出去打一份工?掙錢後租房給乾女兒住不好嗎?」面對環衛工人的質疑,蘇某隻發出「呵呵」的聲音,不再回答。環衛工對記者說,她在民主路看到蘇某帶著女孩乞討很多次了,她懷疑蘇某好吃懶做,想利用殘障女孩來賺錢。這名環衛工還說,蘇某每天晚上都在路邊露宿,影響市容,她對蘇某這種行為表示不屑。

對於環衛工人現場的質問,蘇某未作反駁。

蘇某露宿的地方附近有幾家商鋪,店主們都多次目睹蘇某帶著殘障女孩在民主路來回走動。一名女店主說:「從女性的角度來考慮,一個殘障女孩跟一名中年男人住在一起總是不妥的,一旦發生性侵行為,誰來負這個責任?」

另一名店主則說,蘇某作為一名流浪人員,沒有正常的工作和收入,屬於自身難保,他如何有能力撫養一名殘障女孩?萬一女孩生病發生意外,蘇某是否能承擔起責任?

當事人拒絕接受民政救助,不能採取強制措施

蘇某收養殘障女孩的行為是否合法?對於市民關心的殘障女孩今後的去向問題,記者也於日前致函南寧市民政局,就此進行採訪。

南寧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5月8日回復記者說,收到記者的採訪函後,該局社會事務科及南寧市救助管理站於5月3日找到了蘇某。當時蘇某正在南寧民主路某單位門前屋檐下,一開始蘇某對民政工作人員的詢問極度不配合,慢慢勸導以後,蘇某才講到一些情況。

南寧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負責人說,蘇某告訴民政工作人員,女孩是他3年前在南寧撿到的,女孩是被別人遺棄的,當時他見女孩可憐就拿來收養,沒有辦理收養證。「我們救助站勸導他,讓他到救助站接受救助,但他本人不願意,按照《《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我們沒有辦法強逼他一定要進站救助。」

南寧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負責人說,經調查了解,女孩屬於非法收養,民政部門只能勸導蘇某將女孩送去社會福利機構,但蘇某不願意送。如果他不送,現在也沒有一條法律法規說,一定要採取強制性的措施。現在,就形成了一個非法收養的事實。關於男性收養異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應該在40周歲以上,因此蘇某即使去辦收養證,因為其條件達不到,收養證估計也辦不下來。該負責人說,雖然蘇某沒有向他們透露實際年齡,但目測蘇某與女孩的年齡相差應該不到40歲。

來源 |南國今報

值班總編丨朱凌雲

值班主任丨劉 山

值班責編丨陳 楓

出品丨南國今報全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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