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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人作品「適當引用」的邊界:「留守兒童」和「產科醫生」著作權糾紛案

留守兒童著作權糾紛案之基本案情:

劉飛越系涉案13幅「留守兒童圖片」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13幅作品的著作權。

爭議焦點:

一、涉案視頻中使用劉飛越享有著作權的13幅攝影作品是否屬於適當引用從而構成合理使用

二、涉案視頻在央視網中播放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劉飛越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署名權

三、央視公司和江蘇衛視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二審法院認為:

一、《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構成合理使用。本案中,就涉案視頻播放畫面的分配比例來看,無論是畫面、時長還是內容,13幅攝影作品均占視頻的絕大部分,屬於視頻的主要內容,這種使用方式已經超出了為評述某一問題而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的範圍。雖然央視公司認為涉案視頻屬於為評述社會熱點問題的新聞作品,具有公益性質。但是,從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來看,公益性質不是決定是否為合理使用的根本要素。適當引用作品的目的既可以是包含公益性質的,也可以包含商業性質的,這是《著作權法》在設計合理使用制度時平衡社會公眾利益和著作權人利益的結果。因此涉案視頻使用劉飛越享有著作權的13幅攝影作品不構成合理使用。

二、涉案視頻系央視公司自己上傳至央視網中,供用戶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因此,央視公司實施了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其本身並未直接實施割裂作者與其作品之間關聯的行為。雖然央視公司的信息網路傳播行為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涉案視頻中攝影作品未給劉飛越署名的影響,但並不能僅根據結果對行為人進行歸責。從實現署名權方式的角度講,法律保障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實現作者與作品之間的關係對應,署名的義務應該在直接使用作品的主體一方。從著作權的立法目的來看,法律保護作品的著作權是為了鼓勵對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因此應兼顧鼓勵創作和鼓勵傳播兩種利益。作品一旦經過使用被製作成電影作品或者類似攝製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後,對該類作品的後續傳播者,在不知道或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傳播的作品存在侵害署名權的情況下,不應當讓其承擔因他人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否則,將使得後續的傳播行為動輒得咎,限制了作品的傳播。因此,央視公司侵害了劉飛越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未侵犯其署名權。

三、鑒於涉案視頻對於劉飛越享有著作權的13幅攝影作品的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江蘇廣播電視公司在沒有取得劉飛越同意的情況下將其作品在涉案視頻中進行使用,沒有給劉飛越署名構成對劉飛越著作權的侵害。在沒有證據證明央視公司與江蘇廣播電視公司就涉案視頻或相關內容等存在合作關係的情況下,能證明江蘇廣播電視公司就央視公司涉案信息網路傳播行為存在意思聯絡,故江蘇廣播電視公司與央視公司就涉案信息網路傳播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

綜上,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部分判決。

詳情請見(2017)京73民終1068號

產科醫生著作權糾紛案之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浙江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頒發《國產電視劇發行許可證》,載明劇目《產科醫生》申報機構為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後變更公司名稱為樂視花兒公司)。涉案電視劇正版光碟封底署名「本作品版權歸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單獨所有」。

涉案影視作品的推廣宣傳中使用了一張海報,該海報下方標註「出品單位: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樂視花兒公司就該海報作者署名、創作底稿等進行舉證

樂視花兒公司主張全部49張圖片中,有34張系海報,15張系截圖。該34張海報中,有一張與前述涉案影視作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的海報相同。

爭議焦點:

一、樂視花兒公司是否為涉案劇照、海報的著作權人?

二、樂視花兒公司是否為涉案截圖的著作權人?

三、使用涉案截圖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四、豆瓣公司作為涉案截圖的發布平台是否侵犯樂視花兒公司的權利?

法院認為:

一、樂視花兒公司主張權利的海報,實質內容包括不同於影視作品截圖的劇照海報兩類。劇照是在影視作品攝製之外,概括表現影片主要情節或人物形象的攝影作品。而海報主要是通過創造性的有機整合所形成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美術作品。儘管劇照和海報係為影視作品的宣傳、營銷而製作,但仍是獨立於影視作品之外的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本案中,涉案劇照、海報均未顯示樂視花兒公司系作者的相應署名,樂視花兒公司亦未提交相關作品的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等任何著作權證明,不能僅憑其系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當然的推定其為涉案劇照、海報的著作權人

二、影視作品作為視聽作品,表現為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本案所涉截圖,即系從連續動態畫面中截取出來的一幀靜態畫面,從本質上來說,該靜態畫面是影視作品連貫畫面的組成部分,而非與之相獨立的攝影作品。故樂視花兒公司作為涉案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對該作品的截圖主張權利。

三、合理使用制度作為對著作權專有權利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於平衡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與鼓勵、促進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的關係。依我國相關規定構成合理使用的要件包括:(一)未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二)也未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本案中,1涉案截圖已經隨影視作品的發行而先於涉案行為實施前發表。2網路用戶使用涉案截圖是為了更加形象直觀地介紹評論涉案影視作品,這種使用方式有利於擴大涉案影視作品的宣傳影響,符合著作權人利益需求3涉案截圖作為從四十餘集電視劇的連續動態畫面中截取的一幀幀靜態畫面,數量有限,因此涉案截圖的使用行為並未實質性地再現涉案影視作品,客觀上未對涉案影視作品起到替代作用,不足以對其市場價值造成實質性影響樂視花兒公司也未舉證證明涉案行為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豆網公司允許網路用戶在「豆瓣電影」網站上合理使用樂視花兒公司涉案作品,既沒有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影響著作權人正常使用其作品,且有利於促進涉案作品的推廣與傳播。因此,該行為屬於對樂視花兒公司作品的合理使用。

四、「豆瓣電影」網站,系網路用戶圍繞影視劇進行評論、交流的信息分享平台,該網站為網路用戶所發布的內容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信息網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構成侵權的前提是明知或者應知其平台上有侵權內容而未及時採取措施。本案中,網路用戶上傳截圖的行為並不侵權,故豆瓣網公司也不構成侵權。

綜上,駁回原告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詳情請見(2017)京0105民初10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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