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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生最關注的湖北十大品牌保護案例」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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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

你好!歡迎來到知識產權之旅!

首先非常感謝你抽出時間來參與本次評選。

隨著科技進步與時代發展,法學學科的領域擴展到了知識產權法,相比傳統法學部門,知識產權法具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地理標誌等都能為企事業組織提高品牌價值提供支持。而在知識產權法學習中,案例教學對於學習具有重要的作用:生動有趣的案例易於理解、有利於迅速構建知識體系;複雜艱澀的案例有利於鍛煉法律思維、引發對法理的深入思考;裁判審理結果出現反轉的案例,體現知識產權法「不確定性」的特有魅力;進攻抗辯視角獨特的案例,能體現訴訟策略與高超技巧;與其他部門法聯繫緊密的案例,有助於提高綜合運用能力。我們希望經濟崛起的湖北省也能為教學案例庫貢獻相當數量的案例。

值此「中國品牌日」到來之際,為響應「品牌強省」戰略,我們進行本次「法科生最關注的湖北十大品牌保護案例」評選活動,經廣泛的社會推薦和自主搜集,在審慎地研討後,我們精心選出20個候選案例。希望你從中選出十個案例,投票時間截止至2018年5月16日。我們將結合投票結果及專家評審意見,最後在武漢知識產權研究會與本中心共同舉辦的「2018湖北品牌發展法律論壇」(會議通知另行公告)上公布最後的評選結果。每個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要點及推薦理由,現摘編如下,完整的推薦表內容將印發在論壇的會議手冊中。

再次感謝你的配合與支持!

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

湖北品牌發展研究中心

品牌評估與法律保護研究所

文華學院人文學部法學系

文華學院法律協會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以下案件按類型排名,排名不分先後)

著作權類案件類

No.

1

雕塑家楊某訴20家麻糖廠侵犯著作權系列糾紛案

判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武知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書,等。

推薦人: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師事務所主任、武漢市經濟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案情簡介

楊某受孝感城建委委託,創作了《董永與七仙女》雙人雕像,安放於董永公園孝子祠內。此後這尊雕像成了該市的城市標誌,更成為吸引遊客的特色景觀。2001年至2003年,楊某發現20多家食品廠生產和銷售了外包裝上印有該雕像圖案的食品,於是起訴這20家企業,要求賠償並賠禮道歉。

裁判要點

1.雕塑《董永與七仙女》設置於孝感董永公園內,成為公園景觀的一部分,其藝術作品本身具有長期的公益性質,對室外公共藝術作品拍照屬於「合理使用」。

2、法院認為只要被告使用雕塑作品圖片的行為不影響原告對該作品的使用,也不存在不合理地損害原告著作權項下合法權利,不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屬於對該作品的合理使用,法院以此判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3.麻糖生產者在產品包裝上使用該雕像圖片,目的在於利用《董永與七仙女》民間愛情神話故事的知名度來宣傳孝感,推薦孝感產品,消費者購買的是麻糖食品而非包裝,並不影響楊某對該作品的正常使用。

推薦理由

1.本案是有關湖北「文化品牌」的案例,城市雕塑是城市文化的載體,本案中的作品利用行為屬於著作財產權之「複製權」所控制的「從立體到平面」的複製行為。該案社會影響度高,增加了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了解。

2.本案是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生動闡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合理」一詞,其意義較為模糊不清,容易產生歧義,不同的人對何為「合理」存在著各自不同的理解,相關法律中亦未對此進行明確的界定。本案涉及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中「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作品」是否能界定在合理使用範圍內的認定問題,對法學專業大學生研習該方面內容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3.該案複雜性強、鍛煉法律思維,引發學術界的爭鳴與探討。在對室外公共場所藝術作品合理使用著作權糾紛的處理上,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同類案件判決結果不一、判決說明理由片面不充分的現象,有的判例結果與本案截然相反,認為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中「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不應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再行使用』,值得廣大專家學者深思。

No.

2

侵害建築工程設計圖圖形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判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武漢中知初字第00024號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終64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李欣洋,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2010年3月,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院建築分院和北京清城華築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受中辰公司委託,為中辰公司設計完成荊門市天鵝湖公園北側地塊規劃設計方案和荊門市天鵝湖公園北側地塊一期建築設計方案。2010年9月10日,中辰公司委託湖北設計院就前述尚品金愷城一期工程項目進行設計。同年10月20日,湖北設計院完成了該項目的委託設計,並向中辰公司交付其設計圖紙,鄂圖包括建築單體設計方案圖和建築施工方案圖兩個部分。2011年5月23日,中辰公司通知解除與深圳設計院簽訂的委託設計合同。2013年11月20日,深圳設計院從荊門市城建檔案館獲取了湖北設計院設計的涉案項目施工圖,委託北京智慧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對鄂圖與粵圖是否具有同一性進行司法鑒定。

裁判要點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建築工程設計圖同樣具有審美意義,只不過此類作品的美感表現在「科學之美」,這也是建築工程設計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方面。即建築工程設計圖屬於圖形作品,其獨創性體現在具有規範性、規律性和科學性的「科學之美」。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等前期基礎設計是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的依據,施工圖設計作為具體實施的設計,即便沿用了在先的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設計內容,也不因此而喪失作品的獨創性。

推薦理由

1. 本案中對於前期設計圖基礎上設計完成的建築工程設計圖獨創性問題的認定上,認為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設計指標、設計性能、設計規範等內容均屬於設計思想的範疇,而不是建築工程設計圖在說明事物原理或者是設計建築結構方面的具體表達,設計指標、設計性能、設計規範等內容的相同,不影響施工圖設計作品的獨創性。

2. 在建築工程設計圖委託設計合同無效情形下,對於侵權賠償標準的確定問題。在權利人實際損失的確定又有合同約定價格和政府指導價格這兩種標準時,本案參照政府指導價格的標準確定經濟賠償數額。

3.本案為《知識產權法》學習「著作權客體」這一部分提供了實際案例,為學生理解何為「圖形作品」提供例證;武漢剛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為「世界設計之都」,該案例為設計行業防範相應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提供了借鑒。

No.

3

「真功夫圖形」美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判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終65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左子月,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涉案「真功夫圖形」系委託創作作品,作者為上海茂茂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著作權人為雙種子公司。該美術作品由「李小龍」功夫造型及「真功夫」、「蒸的營養專家」文字組成。涉案《真功夫你不要學》圖書的作者為許丹,出版發行單位為經濟日報出版社,銷售商為鄂州分公司,被控《真功夫你不要學》圖書的封面使用了「李小龍」人物造型圖案,封內第72頁由「李小龍」人物造型、「真功夫TM」、「全球華人餐飲連鎖 Global Chinese Fast Food Chains」組成。雙種子公司認為涉案圖書該兩處使用行為侵害了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

裁判要點

1.獨創性是作品構成的關鍵要件,作品獨創性的高低也決定了判斷實質性相似時應採取的寬嚴標準。對於獨創性較高的作品,在實質性相似判斷時,應採取相對寬鬆的標準;相反,應採取相對嚴格的標準。

2.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屬於公有領域的財富,不能為某個人獨佔。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應將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

3.在判斷被控侵權圖片與權利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既要注重對兩者關鍵構圖要素進行對比,又要考慮其整體視覺效果,同時還需結合關鍵要素在各自圖形中的地位及內涵作用、整體作品的不可分割性等因素綜合考量。

推薦理由

1.該案件的背景揭示出多角度的法律關係、開拓法科生分析問題的思路。本案起因於作者徐丹寫作的《真功夫你不要學》一書,書中主題圍繞國內三大快餐連鎖企業之一——中式快餐巨頭「真功夫」展開,作者根據自己參加庭審活動、訪談、查詢相關材料的所見所聞,對公司股權之爭、股東家庭矛盾等進行了敘述,並發表了自己的意見,裡面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股權、公司治理、經濟犯罪等多方面;相關涉事主體在名譽侵權訴訟之外,根據書籍銷售地點選擇管轄法院,在多地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停止銷售,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

2.本案中,涉案美術作品的主要造型,就在同學們經常看到、路過、消費過的快餐店門牌上,來自身邊的案例能激發知識產權學習興趣;開拓了學生分析問題的思路,了解不同部門法的實踐意義及解決問題的訴訟策略。

註:案情及判決要點摘自《湖北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No.

4

安少康與長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判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終第00158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王鑫怡,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安少康授權長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由其翻譯的《巴黎聖母院》中文譯本。合同約定:「首次出版5年後,乙方重印應事先通知甲方,應將印數通知甲方,並向甲方支付報酬。」該合同於2000年6月14日簽字。2000年10月《巴黎聖母院》中文譯本由長江文藝出版社首次出版。2005年7月18日,長江文藝出版社與海豚傳媒簽訂《協議書》,約定長江文藝出版社為海豚傳媒提供的現有作品《巴黎聖母院》中文簡體版本採取租型的方式,由海豚傳媒行使上述作品的專有使用權,長江文藝出版社收取管理費。安少康以二者共同侵犯其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

裁判要點

1.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出版社未經許可,將著作權人處獲得的專有出版權許可第三方使用,既是違反出版合同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著作法規定的侵權行為。

2.出版社以租型為名,向第三方收取管理費,由第三方自行印刷,發行,應當認定第三方是複製發行圖書的實質主體。

推薦理由

1.本案雖然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翻譯作品複製權、發行權的著作權案件,但法律適用問題涉及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界限,規範了出版行業的出版發行行為。體現了知識產權法與其他部門法聯繫緊密,有助於我們法學生提高綜合運用能力。

2.本案中涉及的專有許可權歸第三方使用被認定為違反圖書出版合同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侵權行為。該案本身引發法學生深入思考,有利於對著作權法知識體系的精細化。

商標權類案件類

No.

5

「景田百歲山」飲料商標侵權案

判例:一審:(2014)鄂武漢中知初字第03272號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終字第00608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何丹,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湖北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案情簡介

景田公司一審向武漢中院起訴稱:百歲山公司、匯春公司和宏達公司生產的「景田百歲山」牌維生素營養飲料大肆銷售,此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景田公司對第633953號「景田」商標和第3407468號「百歲山」商標所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而且三被告生產產品的外包裝與景田公司產品外包裝一致,非法獲取了景田公司的競爭優勢,具有搭便車的故意,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點

武漢中院一審認為:

1.「景田百歲山」商標與第633953號「景田」、第3407468號「百歲山」兩個註冊文字商標構成近似,且二者所實際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均相同,容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三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

2.景田公司生產銷售的「百歲山」、「景田百歲山」飲用礦泉水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知名商品」,該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受法律保護。三被告所生產的「景田百歲山」飲料與景田公司生產的礦泉水屬於高度類似商品,二者包裝亦高度近似,足以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3.百歲山公司與匯春公司、宏達公司之間的行為構成共同生產行為,且都存在主觀過錯,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湖北高院二審維持一審對百歲山公司、匯春公司、宏達公司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且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

推薦理由

1.本案提供了認定近似商標的一種範式,強調了混淆理論對商標侵權認定的核心作用。通過從商標的讀音、含義、字體、簡稱等方面的對比,認定「景田百歲山」商標與「景田」「百歲山」商標構成近似;通過二者所使用的商品領域、銷售渠道、銷售對象進行分析,認定其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進而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本案屬於在相似商品上使用類似商標導致消費者混淆,從而構成商標侵權的典型案例。

2.本案再次明確了對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保護,突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商業標識方面的兜底作用。由於景田公司生產飲料的外包裝無法通過《商標法》進行保護,但其作為知名商品的外包裝具有不菲的商業價值。儘管百歲山公司註冊了外觀設計專利,但在於知名商品的外包裝產生混淆時,仍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以具體判例的方式強調了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遵循誠信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

3.本案從實務角度提示法科生在分析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要注意判斷商標使用的商品是否類似,商標是否近似。此外,還給出了在不同權利發生衝突時,如何協調的範例,即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在先權利,有助於法科生深入理解《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核心要義。

4.本案體現出我省法院在品牌司法保護中不偏不倚、客觀公正的司法作風。儘管景田公司是深圳企業,百歲山公司、匯春公司和宏達公司是湖北企業,但兩級法院嚴格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依法進行裁判,支持了景田公司大部分訴訟請求。

No.

6

周黑鴨與漢味周黑鴨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判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武知初字第293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黃國軍,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2009年12月起,被告發布「漢味周黑鴨」加盟廣告對外招商,授權他人使用「漢味周黑鴨」字型大小開辦個體經營或者分公司經營店,被告許可這些經營店使用「漢味周黑鴨」字型大小、商業標識、外觀設計、技術配方、卡通形象等,並提供商品包裝袋、手提袋及店面招牌樣稿,樣稿主體為一卡通直發小男孩圖形和「漢味周黑鴨」大幅文字。至今被告已經與包括武漢在內的全國各地約70-80家客戶簽訂合同,授權他們開辦漢味周黑鴨經營店。經核實,漢味周黑鴨店均在門面招牌上使用了被告提供的卡通直發小男孩圖形標識和粗圓字體的「漢味周黑鴨」招牌,部分門店甚至將「漢味」二字縮小,突出使用「周黑鴨」文字,個別門店還播放了「漢味周黑鴨」DVD廣告宣傳片。原告湖北周黑鴨食品有限公司於2010年6月8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裁判要點

1.被告湖北漢味周黑鴨飲食文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使用帶有「周黑鴨」字型大小的企業名稱;

2.被告湖北漢味周黑鴨飲食文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第6716524號、第631376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不得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近似的圖形標識;

3.被告湖北漢味周黑鴨飲食文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湖北周黑鴨食品有限公司知名企業名稱、知名商品名稱和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被告立即停止自行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使用帶有「周黑鴨」字樣的店面名稱或者門面招牌,不得生產、銷售及許可銷售與原告的知名「周黑鴨」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商品;

4.被告湖北漢味周黑鴨飲食文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5.被告湖北漢味周黑鴨飲食文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湖北周黑鴨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00元。

推薦理由

1.本案涉案商標是湖北省著名商標,「周黑鴨」食品是大學生群體在日常生活中所熟悉和喜愛的食品,「捲髮小男孩」與「直發小男孩」的對比為學習者提供了生動的例證。

2.本案法律問題交織、詳細解析可鍛煉法律思維。

(1)特許經營中商標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競合。根據法的適用角度來講,在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當中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商標法等特別法的兜底法,因此,在責任判定時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從二者的相似角度來看,常常涉及搭便車的情形,大多以與知名商品包裝、名稱、裝潢近似等形式出現。本案當中「漢味周黑鴨」標識既侵犯原告知名商品名稱又侵犯商標權,同時構成對原告知名服務店面的裝潢的侵犯。若此時權利人既就單個侵權行為主張權利,也就整體知名商標名稱主張不當競爭,不論二者是否合併審理,都涉及對同一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競合問題。那麼對同一侵權行為只能使用單一的法律來處理,因此區別單項侵權和複合侵權尤為重要。在判定侵權責任時,應當從被模仿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色性質來區別,既考慮單一侵權行為的聯繫,同時考慮數個侵權行為的後果,並實際地考慮與市場的實際聯繫,看是否在消費者當中產生不良影響,是否紊亂了市場經濟,從重處罰不當競爭的數侵權結果,合理的處罰單項侵權的客觀民事責任。

(2)特許經營違反不當競爭法時,侵權行為和責任主體的認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法律關係包括客觀關聯和主觀區別,授權是使用的前提和起因,使用是授權的目的和結果,因此在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加盟合同約定和履行的具體情況分別判定、根據審判實踐來區分。對特許經營中授權使用商號的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要視情而定。一方面以保護在先權利為原則,維護權利人的商號及企業名稱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慮地域、歷史以及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等因素,對於商號或者企業名稱註冊後經過長期使用,已經產生自身的顯著性和市場份額,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的,可以參照商標與企業名稱衝突案件審理中的相關做法,對於沒有惡意註冊的,不再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註:摘編自傅劍清:《以特許經營形式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來源於中外民商裁判網。

No.

7

武漢天龍黃鶴樓酒業有限公司起訴的商標侵權案

判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武漢中知初字第01807號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終字第00331號判決書。

推薦人:張顯顯,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湖北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案情簡介

武漢天龍黃鶴樓酒業有限公司研發及生產的「小黃鶴樓」系列白酒於2009年面市,並於2011年7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依法註冊了「小黃鶴樓」商標。2013年初,天龍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小小黃鶴」固液法白酒,該酒不僅使用了與天龍公司的註冊商標「小黃鶴樓」近似的「小小黃鶴」標識,且該酒的產品外包裝和裝潢完全仿照天龍公司「小黃鶴樓135」濃香型白酒的外包裝和裝潢,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停止使用涉案商標,停止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賠償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支付維權合理費用。

裁判要點

1.涉案「小小黃鶴」標識與「小黃鶴樓」註冊商標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涉案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2.「小黃鶴樓135」濃香型白酒系知名商品,其包裝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和顯著性,經過持續經營和實際使用,其包裝已成為特有的包裝,被告使用涉案包裝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相關白酒商品來源的混淆,屬故意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3.被告在部分「小小黃鶴」固液法白酒上使用與被告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圖案相同,但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天龍公司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被告不因該外觀設計專利而取得有效抗辯。

推薦理由

1.本案涉及對侵權標識與權利商標的比對,對標識的整體、要部進行比對分析,結合具體案情,從字形、字體、顏色、排列、大小等特徵進行詳細比對,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判斷標準,認定是否相同或近似。生動闡釋了司法實踐中對於「相同或近似」的比對原則與方法,便於法科學生更直觀地感受與借鑒,指導實踐。

2.本案是「外觀設計專利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相衝突」的典型代表,同時對於「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的認定具有借鑒意義,對於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均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3.本案涉及楚酒代表之一的「黃鶴樓酒」系列產品,法院有關「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生動詮釋了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戰略的重要性,能夠提現國家對於品牌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的鼓勵、支持與重視,同時也從另一個角度給社會公眾帶來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啟發。

No.

8

趙某訴湖北廣播電視台「如果愛」節目名稱商標侵權案

判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武漢中知初字第00253號民事判決書、(2015)鄂武漢中知初字第00254號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鄂民終108號民事判決書、(2016)鄂民終109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陳喆,北京金台(武漢)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湖北省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陳雄,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2009年5月28日,原告獲准註冊第5036874號「如果愛」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包括:演出,文娛活動,電影製作,節目製作,攝影,電視文娛節目等41項服務項目;該商標有效期至2019年5月27日。同時,原告系廣州市白雲區松洲如果愛攝影服務部業主,經營範圍為攝影服務、平面設計、商品信息諮詢、零售、飾品。被告攜手亞洲娛樂集團CJE&M團隊合作打造,由中韓明星加盟,以真人婚戀為主題的「如果愛」電視真人秀節目,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後在湖北衛視播放。原告起訴至法院稱被告商標侵權。

裁判要點

一審判決認為原告其使用屬於敘述性使用,不構成對原告趙光輝享有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審認為原告的使用不屬於商標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推薦理由

1.本案分析角度獨特。本案問題聚焦於:電視台節目名稱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是否承擔商標侵權責任。法官沒有糾結於相同商品或相似商品、混淆或反向混淆等問題。判斷被控行為侵權與否,需考量被控行為的服務類別與涉案商標核准使用的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湖北廣電對涉案「如果愛」文字的使用是否為商標性使用、湖北廣電實施被控行為的主觀狀態以及相關公眾是否會產生混淆等因素。

2.另外在一審判決中論證的敘述性使用也是本案的研究價值所在。在當今商標資源越發珍貴稀缺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商家經最高的謹慎注意義務,也無法避免確定節目或欄目名稱無詞可用的尷尬狀態。課以民商事主體過高的注意義務,並不利於市場的發展繁榮。在對商標專有權給予保護的同時,敘述性使用註冊商標的文字對註冊商標權利人權利的限也是必不可少的。

3.本案的判決對於電視節目名稱保護具有示範與啟迪的效應。該案曾被評為湖北法院2016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案件一審期間,正是「非誠勿擾」案二審敗訴期間,而本案的代理及判案思路未囿於「非誠勿擾」案的限制,兼具個人與社會利益的衡平,做出了關於電視節目名稱保護的具有示範效應的判決,廣獲法律實務界好評,亦給予電視節目名稱保護的思考於極大啟迪。

No.

9

周黑鴨與漢味周黑鴨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判例: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7民初82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王鑫怡,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原告擁有第1062398 號和第1116603號「六神」商標。2016年,原告的調查人員發現被告時珍藥店連鎖公司佰利花園店涉嫌銷售假冒「六神」商標商品,遂申請湖北省宜昌市民信公證處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後原告對其所購買的花露水進行鑒別為假冒其註冊商標的商品。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秩序,遂向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之訴。

裁判要點

1.原告經國家商標總局依法核准註冊了「六神」系列商標,其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時珍藥店連鎖公司花湖佰利花園店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假冒「六神」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其應承擔立即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2.被告時珍藥店連鎖公司花湖佰利花園店銷售的涉案「六神」花露水系從黃石百盛日化商行購進,其進貨時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且所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故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於被告經營規模有限,未對原告的聲譽造成較大範圍的影響,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當地知名報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推薦理由

1.「六神」是我們身邊常見的商標品牌,案件本身生動有趣易於理解,使我們更能結合生活實際領悟知識產權法的魅力。從中也可以了解到,今後從事法律諮詢服務工作時,有必要向中小企業、普通的銷售商、經營者宣傳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平常注意誠信經營、防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收集證據、以備將來不時之需。

2.本案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理解與適用,特別是對「合法來源」證據的審查上以及關於商標專有性問題對法學學生對於合法來源的思考具有現實意義。本案在審理中,被告用以抗辯原告訴請及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證據是送貨單、電腦財務軟體列印件等。經庭審質證及庭後審核,被告提交的送貨單雖然不是正規的發票,但根據一般交易習慣,送貨單的結賬聯可以作為進貨方購買商品並結算完畢的憑證;針對原告對被告提交的電腦財務軟體列印件的真實性及證明力的質疑,合議庭對該證據的認證主要通過在被告電腦上現場隨機輸入等模擬操作,及對其財務軟體記載內容與原告持有的電腦小票內容進行比對等方式來進行。由於原、被告雙方舉證的證據在關鍵信息上均能一一對應,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可以印證被告的辯解及舉證內容屬實。

3.本案原、被告在是否構成侵權上爭議較大,但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案件處理效果較好。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提出了其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應賠償損失的抗辯。雙方當事人圍繞這兩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訴辯與舉證。被告質疑原告公證取證行為的合法性與關聯性,認為原告異地公證不合法,且在未經其同意取證的情況下,原告有可能將保全的證據予以了調換,其證實被告侵權的證據不足。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認定原告公證保全證據行為合法、公證書有效,被告無證據證實原告公證保全的證據被調換,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此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均較好。這兩個問題的分析清晰、明了,有利於法科學生了解公證制度、證據規則在知產案件中的實務操作,對於指導未來商標侵權訴訟實踐具有借鑒意義。

註:內容摘編自湖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

No.

10

湖北白雲邊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某副食店商標侵權案

判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終1537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楊韜,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一審原告白雲邊公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2016年至今志發霞副食店侵犯我公司白雲邊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判令:1.志發霞副食店立即停止侵權,銷毀庫存的全部侵權商品;2.志發霞副食店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並支付白雲邊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300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志發霞副食店承擔。

裁判要點

本案中,志發霞副食店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侵害了白雲邊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且未能證明被控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白雲邊公司請求保護的商標知名度較高,「白雲邊十五年」白酒系該公司的主要產品之一,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志發霞副食店的侵權情節和性質、被控侵權商品的價值等因素,酌定志發霞副食店賠償白雲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3300元,並無不當,二審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推薦理由

該案不僅是一樁上訴到高院的商標案,更與其他部門法緊密聯繫,涉及以下方面:

1.與民事訴訟法有關的問題,包括:

(1)訴權問題。發霞副食店想要辯稱沒有侵犯白雲邊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其理由為白雲邊公司不是該商標權的主體,是案外人松滋公司原始註冊取得。但法院認為該理由不成立,白雲邊公司是與松滋公司簽訂協議的,已經出具授權書授權白雲邊公司。

(2)公證的效力。此外根據「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白雲邊公司一審提交的公證書,不僅公證保全了志發霞副食店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過程、白雲邊公司鑒定人員的鑒定經過以及公證處對被控侵權商品的保管、拍照及封存情況,而且,該公證書還附有志發霞副食店的銷售發票,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志發霞副食店銷售了被控侵權商品。志發霞副食店雖懷疑公證處將所購商品「掉包」或「搞錯」,但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志發霞副食店還在二審庭審中辯稱其銷售的白雲邊酒均「用筆刻印作記號」,但也未舉證予以證明。據此,志發霞副食店未提交相反證據推翻公證證明的侵權事實,其關於沒有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3)證明責任問題。志發霞副食店想證實自己是在供貨商那裡進貨的以此來「推卸」責任,而副食店並不能夠舉證證明。

2.法律適用問題:上訴人(副食店)認為作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被控侵權商品,應適用經濟法中假一陪十的原則,兩瓶十五年白雲邊市價不到300元,所以應賠償3000元不到的數額;但本案應適用商標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規定。

3.賠償範圍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志發霞副食店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侵害了白雲邊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且未能證明被控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白雲邊公司請求保護的商標知名度較高,「白雲邊十五年」白酒系該公司的主要產品之一,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志發霞副食店的侵權情節和性質、被控侵權商品的價值等因素,酌定志發霞副食店賠償白雲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3300元,並無不當,二審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本案不僅僅是一件商標案,也涉及民事訴訟法、經濟法中「消法」等知識。該案法律關係簡明、清晰,同時綜合性又很強,特別對在校法學專業學生提高學習知識產權的興趣,鍛煉複雜的法律思維邏輯能力,了解訴訟過程和抗辯技巧對案件審理的重要性,都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No.

11

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與梁某商標侵權糾紛案

判例:(2015)鄂民三終字第00447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陸周,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紅雙喜公司發現梁某銷售的乒乓球拍為假冒「紅雙喜」商標的商品,經查明,梁志剛為個體工商戶,系中源購物廣場超市業主,該超市成立於2008年1月4日,經營範圍包括食品、服裝、化妝品、雜貨等,經營場所為湖北省天門市麻洋鎮馬躍路67號。梁志剛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來源於案外人仙桃市卓然文化文體用品商行,業主為王凌。紅雙喜公司起訴銷售者商標侵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裁判要點

合法來源抗辯理由能否成立的問題。註冊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不得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

合法來源抗辯理由成立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銷售者在主觀上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了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二是銷售者能證明所售商品系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法院認為,梁志剛從具有體育用品銷售資格的王凌經營的卓然文化文體用品商行採購被控侵權產品,可以認定其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在主觀上並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梁志剛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系通過合法的商品流通渠道取得並達到說明提供者的免責條件。適用《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推薦理由

1.本案涉案商品是大學生常用的乒乓球拍,便於學生理解來自生活中的知識產權案例。作為有關銷售商標侵權商品的實際案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為以後商標權糾紛的解決具有參考價值。

2.本案使學生了解了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些實務操作:公證取證、產品封存、廠家鑒定、起訴上訴,等等,案情簡單清晰、判決篇幅不長,有利於法學生了解商標的使用以及如何維權。特別對在校法學專業學生提高對知識產權的興趣有很大幫助。鍛煉複雜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了解訴訟過程和抗辯技巧對勝訴的重要性。

3.就具體的知識點而言,一審和二審圍繞的重點都在於「合理來源抗辯」,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舉證質證意見、法院的居中裁判都讓同學們了解到具體的法律適用。

No.

12

江西潤田飲料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神龍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判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515號行政判決書。

推薦人:譚景峰,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原告江西潤田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潤田公司)於2010年7月6日在第32類礦泉水等商品上申請註冊訴爭商標「神農架」,2012年2月21日獲准註冊後,第三人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向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註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神農架」屬於湖北省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為由,裁定訴爭商標無效。潤田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潤田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1.對於使用地名的商標標誌具有除地名之外其他固有含義的,如果該「其他含義」與地理位置有關,則因可能使相關公眾認為該標誌系指示的商品產地等特性,故並非一定可以作為商標註冊,而要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具體分析。

2.2001年《商標法》有關「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的規定,應當理解為:在1993年《商標法》施行之前、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3.「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原則上不得延及同一主體在後申請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只有當在先註冊的地名商標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足以排除相關公眾對相關標誌僅作為地名的認知時,才可視情予以考慮。

推薦理由

1.本案相關問題具有學理研討價值。本案涉及問題:第一,如何理解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條款的內容;第二,「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應以何時間點為準;第三,「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能否適用於在先註冊的地名商標的延續商標。

上述判斷規則若運用到基礎註冊的地名商標和在後申請的地名商標的關係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先商標「神農架」經過實際使用在「礦泉水、純凈水」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從而排除相關公眾對「神農架」僅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特定地理位置名稱的認知,並在事實上發揮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在後申請的訴爭商標不具備可註冊性。

2.本案對加深法學學子對知識產權的理解和提升興趣具有示範意義。就比如:本案中潤田公司主張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應當理解為只要是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就繼續有效。但是法院卻認為,該條款以及包括2014年《商標法》的第十條第二款都應當理解為:在1993年《商標法》施行之前,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關於潤田公司所稱訴爭商標是對在先商標的傳承使用的主張,法院認為,「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原則上不得延及同一主體在後申請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只有當在先註冊的地名商標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足以排除相關公眾對相關標誌僅作為地名的認知時,才可視情予以考慮。

這足以說明對法條理解的差異可能會直接導致訴訟結果的不同,這更容易進一步的激發法學學子對知識產權法相關法條的探索精神,思辨精神,提升興趣,對知識產權法的理論深度有著更清晰的認識。

案例: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裁定。

推薦人:張宇慶,法學博士、文華學院法學系副教授、湖北品牌發展研究中心品牌評估與法律保護研究所所長;陳佳妮,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第13196240號「黃鶴樓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福建晉江黃鶴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於2013年9月5日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5類尋找贊助、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上,於2015年4月7日獲准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4月6日。2015年7月10日,該商標被武漢市黃鶴樓公園管理處(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對「黃鶴樓YELLOW CRANE TOWER及圖」美術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裁判要點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從申請人提交的黃鶴樓公園景區VI形象設計的項目合同書、發票、手冊照片、著作權登記證書及該美術作品在長江日報上公開徵集市民和遊客意見等證據可知,申請人對圖樣為「黃鶴樓YELLOW CRANE TOWER及圖」的黃鶴樓公園景區標誌美術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且該作品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公開發表,被申請人應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同時,爭議商標所包含的圖形部分與申請人主張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圖形部分在設計手法、構圖特徵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構成實質性相似,而被申請人並未就其圖形的設計提供合理出處。據此,爭議商標的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情形,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推薦理由

1.本案有關在先著作權與商標權的衝突,是涉及在先權利條款的案件中比較常見的案件類型之一。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註冊商標,應認定為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而本案在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在先著作權中,全面考慮了適用要件,其對今後該類型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2.實踐層面,該案保護了黃鶴樓景區商標,風景區的管理工作中,應當包括知識產權管理的層面,在景區商標申請、註冊、維護、授權、救濟等環節應建立全套工作體系。

3.該案的研究價值:公共文化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部分,也包括無形財產部分,本案中景區積極註冊商標並跟蹤商標使用情況,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維護文化公共利益。

No.

14

假冒「周黑鴨」註冊商標、銷售假冒「周黑鴨」註冊商標商品刑事案

判例: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知刑初字第00006號刑事判決書,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1刑終147號刑事裁定書。

推薦人:劉帥、高建東,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一審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鄧豐成、程先榮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原審被告人裴松楊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稱:周黑鴨食品有限公司系第7936086號、第6716524號、第6313764號、第7932619號系列「周黑鴨」註冊商標所有人,前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9類,核定商品使用範圍包括腌肉、死家禽、板鴨等,均在註冊有效期內。鄧豐成、程先榮未經「周黑鴨」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裴松楊明知其銷售的涉案「周黑鴨」商品屬於假冒「周黑鴨」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

二審的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1.未經許可,將假冒的註冊商標作為網點名稱使用,用於廣告宣傳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性「使用」行為。

2.當網路交易數據與其他書面交易數據存在衝突時,應考慮網路交易存在虛擬交易的可能性,此時應該排除合理懷疑,合理剔除網路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刷單」數據。

推薦理由

1.本案主要涉及商標法中「商標性使用」問題;不少商家在使用商標時,為了能夠給自己的產品提高知名度,會使用一些混淆其他馳名商標的文字或圖案來進行宣傳,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侵權行為。本案中犯罪行為人在註冊的淘寶網店鋪中以「周黑鴨」商標作為店名進行宣傳,並在產品描述、圖片展示、鏈接內容中均適用了「周黑鴨」標識,應認定為「商標性使用」侵權,同時由於其情節嚴重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

2.本案複雜性強鍛煉法律思維;本案涉案金額名目繁多,而且此案為網路犯罪案件,犯罪行為人多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交易活動多通過網路進行,隱蔽性強,且其中混雜著網路「刷單」等虛假交易行為,證據認定的難度較大。對於某些網路交易的部分因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均系假冒「周黑鴨」產品,並且被告人等提供了部分虛假交易等證據和證實了曾存在正品交易的情況,在無法區分交易標的合法與否情況下,法院對該部分的金額不作為犯罪數額認定。體現了刑法中排除合理懷疑和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

註:內容摘編自湖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及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

專利權類案件類

No.

15

武漢峰境公司訴上海某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案案

判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901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陳愛雲,湖北山河(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律師事務所主任,武漢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朱啟,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原告武漢峰境磁選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境公司)因被告上海磁鷹礦山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磁鷹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而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峰境公司耗資4000餘萬元研究從尾礦中最大化選取可供冶煉的礦石的技術,於2009年獲得發明專利「一種構成永磁全作用面的裝置」。2015年,原為峰境公司加工設備的上海潤碩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在與峰境公司的合作中了解到此技術可獲得巨大利潤,密切接觸峰境公司員工王某和張某;2016年2月潤碩公司股東及相關人員註冊成立磁鷹公司,王某和張某隨後也從峰境公司辭職一起來到磁鷹公司。2016年,磁鷹公司向國內外企業以更低的價格推銷涉案磁選設備。為保護自身的智力成果,在國際社會上樹立「中國造」的形象,峰境公司於2016年12月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上海磁鷹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要點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後在認定磁鷹公司侵權的事實上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證據保全、出具調查令、財產保全、專家證人出庭等,經過一年零四個月的審理,依法做出磁鷹公司侵權行為成立的判決,判令磁鷹公司停止侵害並承擔賠償責任。

推薦理由

1.隨著社會環境和國家創新戰略的發展,我國相關制度建設要進一步適應時代發展,完善精進,尤其在市場經濟建設中,體現於對極易被侵權的知識產權的調整和保護。武漢峰境公司在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尋求法律保護,法院從法律審判的專業角度及職責方面,認定峰境公司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磁鷹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並莊嚴判令磁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彰顯了國家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強大力度。

2.知識產權戰略已納入強國之策,要想在競爭中處於領先地位必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終將付出代價。本案中,峰境公司研發的礦山磁選技術為「中國造」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在國際市場上中國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競爭最重要的砝碼就是自身掌握自主核心知識產權,只有自主創造知識產權並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才能使「中國造」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3.該案給我們的啟發,精進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讓每一個知識產權創造者得到法律的保護,就能使創新無憂,讓「中國造」更具影響力。該案體現了湖北企業積極自主創新,維護知識產權,踐行「中國造」品牌強國夢。

No.

16

武漢某餐飲公司店面招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判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鄂武漢中知初字第2173號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終字第145號書。

推薦人:胡霄,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原告王征宇系餐飲行業從業者,在武漢等地開設有多個名為「東北人烤肉」的餐飲店。2009年8月24日,其提出1件有關店面招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於2010年10月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0930205735.8)。被告武漢市小山城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小山城公司)也從事餐飲服務,該公司位於武漢市江漢區武商路的店面於2011年8月開始裝修,裝修後的店面門頭安裝有「東北人烤肉」的招牌。該招牌與王征宇獲得專利授權的設計相比,該招牌除將「東北」兩個字變為紅色,招牌底色變為咖啡色外,其他的設計特徵基本相同。

王征宇認為,小山城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製作、使用「東北人烤肉」的店面招牌經營烤肉,給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影響,起訴至法院。

裁判要點

店面招牌屬於經營者的營業標識而非屬於工業生產的產品,為避免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衝突,對有關店面招牌的設計不宜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但在該招牌設計已獲專利授權並被宣告無效之前,其他經營者未經許可製作並使用招牌仍構成專利侵權,應承擔停止製作、銷毀侵權招牌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推薦理由

1.本案涉及知識產權權利衝突問題、體現了法律適用與法律解釋的精妙之處,在以下方面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

(1)人民法院在受理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案件時,若存在該專利被宣告無效的理由的可否直接駁回起訴。實際上,招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而本案中,一審時小山城公司雖然對於王征宇所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瑕疵這一問題提出過抗辯,但是並沒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該項專利無效。而當時的法律並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對專利權的有效性進行直接評判的權利,就沒有主動以涉案專利權存在無效理由而直接裁決駁回權利人的起訴,最終將該專利作為有效專利進行審理。

(2)為自用而製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屬於「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二審法院對「為生產經營目的」的理解思路在於:製造專利產品的目的不限於製造並銷售該產品而獲利,還包括供個人使用或消費,其有關小山城公司製作招牌構成侵權的判定更能順應司法裁判對形式正義的要求。

(3)在侵權責任上,人民法院能否判令侵權人拆除或銷毀正在使用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根據專利法規定,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並不構成侵權。小山城公司將製作完成的招牌懸掛於店面門頭招徠顧客,從行為屬性上分析屬於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而拆除店面招牌,不僅與「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不侵權的立法規定相悖,在客觀上還賦予了外觀設計專利區分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效果,擴大了專利權所保護的客體。當然,如不判決小山城公司拆除店面正使用的「東北人烤肉」招牌,又可能導致專利權人提起訴訟目的落空。

2.本案的問題源頭在於將文字標識轉而設計成帶有自身名稱的招牌、進而依專利法來獲得對文字標識的專有權,以該權利為基礎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出現了法律適用上的難題。一種可行的建議是:當權利人因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相同招牌而提起侵權訴訟時,應引導權利人依循商標侵權或反不正當競爭等途徑來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案所展示的法律適用過程可鍛煉法科生的分析理解與對比綜合能力、法律論證與法律解釋能力、法理思辨與知識應用能力。

註:摘編自趙千喜:《為自用目的製作招牌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評王征宇訴武漢市小山城餐飲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不正當競爭類

No.

17

鬥魚TV訴全民TV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判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終1537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王鑫怡,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朱浩在與鬥魚平台(魚趣公司)的獨家合作期間,擅自到炫魔公司、脈淼公司運營的全民直播平台進行遊戲直播解說。全民TV是與鬥魚TV相類似的直播平台,由炫魔公司、脈淼公司運營。2016年5月,魚趣公司發現朱浩在鬥魚TV之外的直播平台進行遊戲解說,魚趣公司及鬥魚平台根據協議,針對朱浩的違約行為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同時針對炫魔公司、脈淼公司的行為,要求法院確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著作權侵權以及禁止在全民直播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的視頻、音頻等。

裁判要點

當應受保護的利益並非絕對權時,其受到損害並不必然意味著可以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救濟,還需考慮競爭對手之行為是否違反本行業特有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明知而擅自使用他人培養並獨家簽約知名主播資源的行為,雖然與傳統行業中企業人才的挖角與跳槽有些類似,但又有本質不同。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必須考慮網路直播行業的競爭環境及特點,探求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

推薦理由

1.本案屬於本案系網路主播「跳槽」引發的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第一案,遊戲與法律問題緊密結合,便於在校法學專業學生聯繫生活實際。近年來,電子遊戲網路直播平台是近年來隨著網路遊戲的電子競技產業的興起而產生並快速發展起來的從事遊戲直播的新興商業經營模式。直播行業中,主播就是企業吸引觀眾獲得流量的核心資源,甚至是直播平台的生存基礎,直播平台間不規範挖角明星主播的問題突出,亂象叢生,亟待規範本案涉案賽事知名度高影響力大,增加了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了解。

2.本案中涉及網路遊戲直播中玩家的操作對遊戲畫面的形成具有貢獻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需要結合遊戲類型及遊戲操作中是否形成了新的作品;對於遊戲解說,則認為有構成作品的可能性,但並非任何情形下均直接構成作品,仍需具備一定程度的獨創性。對平台惡意挖角明星主播可以依法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本案深入分析了當前網路遊戲直播涉及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鍛煉了法學生的法律思維,引發同學們結合所學知識深入思考。

3.辨析違約之訴與不正當競爭之訴。2016年以來,直播行業發展火爆,催生出了大量知名主播在合約期間內違約跳槽的案件。對此,平台方通常可以起訴主播構成違約,進而獲得違約賠償。但違約之訴存在兩個缺陷,一是違約金並不高,無法涵蓋守約平台方的實際損失;二是主播違約的幕後推手並不能得到懲治,會導致該類案件源源不斷的發生。本案的判決給予守約平台新的救濟途徑,即通過不正當競爭之訴,約束、規範第三方平台的行為,禁止其惡意挖角主播,引導直播行業良性競爭。

4.對商業模式的分析幫助理解案件。二審法院首次從司法層面上認可了主播可以作為直播行業的競爭資源,進一步結合考慮直播行業的競爭特點,透徹地分析了主播與觀眾流量之間的對應關係,對直播行業的認知和商業模式的理解達到了專業的高度,最終認定炫魔公司、脈淼公司的行為構成了網路直播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中還對反法在此類案件中的適用之必要性做出了闡明,對本判決起到了錦上添花的作用。

5.本案中,糾紛雙方是全國知名的獨角獸企業「鬥魚」和「全民直播」,涉及的問題又是行業內最為典型的突出問題,案件引起了實務界、學術界以及直播和遊戲行業的廣泛關注。案件宣判後,眾多紙質傳媒和互聯網等新媒體予以了廣泛報道,引發了熱議和充分肯定。本案對新產業、新業態依法予以了保護,將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體現了知識產權法與其他部門法聯繫緊密,有助於我們法學生提高綜合運用能力。

註:部分內容摘自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舉辦的「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評選介紹。

No.

18

加多寶與王老吉、湖北日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判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鄂民終106號民事判決書。

推薦人:章傑,柳曉軍,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一審原告加多寶公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2013年6月8日,湖北日報傳媒集團在其下屬的《楚天都市報》上刊登了廣葯集團的整版廣告《解密王老吉之爭,外資企業加多寶老闆行賄潛逃是根源》,該廣告內容涉及多方面、多種形式的廣告違法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藉助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廣州市國資委、公證處進行非法薦證性廣告,並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虛構歷史事實。一審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判決湖北日報傳媒集團、廣葯集團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楚天都市報》上刊登更正聲明,消除涉案廣告對加多寶公司的不良影響並賠禮道歉;二、廣葯集團賠償加多寶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湖北日報傳媒集團和廣葯集團均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關於經濟損失的賠償主體和金額;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三項,判決廣葯集團和湖北日報傳媒集團在《楚天都市報》上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駁回其他請求。

裁判要點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商業詆毀行為均涉及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對於商業信譽受損,權利人可請求判令不正當競爭者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從而恢復其商業信譽,而無需賠禮道歉,不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法人名譽權的規定。

推薦理由

1.本案系全國性影響巨大的加多寶與廣葯集團之間關於「紅罐涼茶」系列案中加多寶公司勝訴的第一起案件,案件影響較大,判決體現了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平等產權保護。

2.本案涉及品牌傳播活動中的媒體法律責任。湖北日報傳媒集團作為廣告媒體單位涉案其中,與新《廣告法》的頒布實施、共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無關係。該案涉及到知識產權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廣告法對廣告發布機構的法律約束、侵權行為導致的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實踐知識點,無論從法律規定和理論的角度,還是司法實踐對媒體機構今後行為的指導都具有很強的示範意義。

3.該案入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兩會報告中典型案例中知識產權的第一例,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和司法實踐指導意義,特別對在校法學專業學生提高學習知識產權的興趣,鍛煉複雜的法律思維邏輯能力,了解訴訟過程和抗辯技巧對案件審理的重要性,都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No.

19

騰訊與OPPO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案

判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行保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推薦人:邱細雨,文華學院法學系學生。

案情簡介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提供的證據稱,用戶在OPPO手機上安裝騰訊手機管家時,遭遇彈窗驗證和跳轉設置,OPPO涉嫌利用自己的手機系統區別對待騰訊手機管家並劫持流量,構成不正當競爭。騰訊計算機公司為此於2017年5月26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對申請人歐珀公司和訊怡公司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裁判要點

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被申請人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實施了區別對待申請人的「騰訊手機管家」產品和被申請人以及其他競爭者同類產品的行為,被申請人的行為涉嫌區別對待並從而利用「騰訊手機管家」軟體的知名度、市場影響力和用戶基礎推廣自身產品,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被申請人恆華經營部作為OPPO手機經銷商,其銷售手機的行為在客觀上也加大了對申請人的影響,可能構成幫助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如不及時予以禁止,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利益,並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和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推薦理由

1.案件體現了移動互聯網行業競爭的新發展,具有典型性,備受社會關注。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手機生產商,利用掌握手機底層系統的優勢,以技術手段干擾申請人合法提供的軟體正常運行,申請人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採取訴前行為保本案的處理,直接關係到相關行業競爭邊界的劃定和競爭秩序的規範。本案在全國尚屬新類型案件,糾紛雙方又是全國知名的科技企業「騰訊」和「OPPO」,案件備受關注。在法院採取訴前行為保全後,各大互聯網和紙質傳媒爭相報道,案件影響較大。

2.案件體現了行為保全的及時性,有效制止了不當行為,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該類案件在全國並無成熟做法,但法院考慮到網路環境下,侵權具備速度快、範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加之互聯網產品迭代速度快,用戶體驗一旦受損將難以修復並造成用戶流失以及使用習慣的轉變,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如不及時予以禁止,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利益,法院有效地制止了涉案不當行為,防止了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發生,為案件的後續處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3.案件處理效果良好。詳細闡述了被申請人的不當行為,提出應予停止的具體舉措,為規範相關行業的競爭行為和競爭秩序提供指引,有效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法院通過與雙方反覆溝通,最終促使雙方握手言和並簽訂了深度合作的協議。

註:內容摘編自《湖北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地理標誌類

No.

20

洪山菜薹農產品地理標誌申報案例

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公示〔2017〕第5號。

推薦人:曹劍剛,湖北自貿區(武漢)片區劍揚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顧問,湖北得偉君尚(湖北自貿區武漢片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湖北省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湖北自貿區(武漢)片區劍揚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武漢市洪山區洪山菜苔產業協會的委託,開始為洪山菜薹申報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準備工作。

2017年12月1日,由湖北省農業廳、武漢市農業委員會、華中農業大學的12名農產品行業專家組成專家團,在武漢市對洪山菜薹進行農產品地理標誌品質鑒評,洪山菜薹申報農產品地理標誌初審通過。

2017年12月21日,前往北京參加農業部2017年第五次農產品地理標誌專家評審會,劍揚公司周穎之女士作為宣講人參加現場答辯,申報進入終審階段。

2018年1月18日,洪山菜薹被正式公示為農產品地理標誌,依法實施保護。

主要審查方面

農業部對農產品地理標誌的審查主要從產品的品質特色、產地環境、種植方式、人文歷史、產品知名度、產業發展前景六個方面來進行全面的審查,能夠證明特殊的生產環境能夠產生特殊的品質,並擁有人文歷史淵源作為支撐,經過專家的評鑒,即可申報為農產品地理標誌。作為洪山區特有的菜薹品種,正是由於武漢洪山一代「九嶺十八凹」的特殊地形,以及特殊的水文、氣候、土壤條件才使得洪山菜薹具有特殊的品質特徵。洪山菜薹已經有1700多年的種植歷史了,《本草綱目》、《湖北蔬菜品種志》、《洪山區志》等史料中均有關於洪山菜薹的記載,因此洪山菜薹具備申報成為農產品地理標誌的條件,最後也一舉成功申報成為了農產品地理標誌。

推薦理由

農業作為我國的第一產業,關係國家的國計民生。洪山菜薹申報農產品地理標誌,不僅對於打造農產品品牌具有借鑒意義,在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也具有非凡的法律意義。

1.品牌價值方面的借鑒意義

(1)利用區域標籤,形成品牌效應。在洪山菜薹成功申報為農產品地理標誌後,使得武漢洪山區這一地理名稱與菜薹緊密的結合在一起。(2)多角度挖掘,發展衍生產品。劍揚知產公司抓住了洪山菜薹人文歷史中的文化價值,為洪山菜薹制定了以文化品牌為引領,打造洪山菜薹主題文化公園的產業規劃。(3)多維度宣傳,提高產品知名度。提高了洪山菜薹的產品曝光度和知名度,打造出屬於洪山菜薹的優質品牌,解決產品銷售難的問題。

2.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價值

(1)規範市場秩序,減少假冒偽劣產品。有效防止了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與地理標誌產品進行不正當競爭,能夠更好的規範市場秩序。(2)探尋農產品商標、著作權、專利集中管控機制。武漢市洪山菜苔協會先後對「洪山菜薹」進行了商標、馳名商標、著作權、地理標誌申報、域名註冊等多方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使洪山菜薹獲得了知識產權組合拳式的保護,提高了農產品的附加值。(3)探尋農產品知識產權維權機制。拿自己種的其他菜薹冒充洪山菜薹進行售賣的農戶,這樣的農戶不會只有一家,很有可能涉及整個村莊,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維權?這是值得我們深思和探尋的問題。

本期策劃: 張宇慶

後台編輯 :朱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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