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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

(封面新聞記者 王矜)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進行規範。

《通知》共5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進行了界定,並針對業務存在的問題提出規範要求。一是對跨省票據業務進行界定。《通知》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分為授信類業務和交易類業務,並對兩類業務分別進行了界定。二是對票據業務主要風險隱患提出監管要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已有監管要求、加強重要環節風險控制、加強員工管理和培育合規文化等。三是針對跨省交易類業務提出監管要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票據交易,限制風險較大的跨省紙質票據交易。四是針對跨省授信類業務提出監管要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嚴格授權管理以及建立內部協同控制機制等。五是強化跨省票據業務監管。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加強業務監測與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問責,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Q:如何界定跨省票據業務?

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註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Q: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通知》首次針對跨省票據業務提出相關監管要求: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交易,並要求自《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後,停止開展跨省紙質票據交易;二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嚴格授權管理,建立分支機構間的協同與控制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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